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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浅析通讯类专利之标准必要专利撰写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1/12/10 浏览量:532

PRdaily导读标准必要专利同时满足“专利”和“标准”的双重属性,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既类似于又区别于普通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本文将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出发,总结通信类标准必要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特点,以期为读者提供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工作的参考。

摘要

技术专利化和专利标准化是通信类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手段。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是帮助通信类企业赢得竞争的重要工具。通信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空前规模的新兴产业,产业驱动下的通信类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标准必要专利同时满足“专利”和“标准”的双重属性,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既类似于又区别于普通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准确掌握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并基于该特点进行专利申请文本撰写,一方面,可以提升申请文本对应标准的概率;另一方面,也势必能够提升撰写效率和撰写质量。基于此,在笔者前期分享的《浅析通讯类方法专利的撰写特点》的基础上,本文将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出发,总结通信类标准必要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特点,以期为读者提供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工作的参考。



关键词:对应性;不确定性;对应标准的概率;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标准必要专利和通信产品之间的关系


国家标准GB/T2000.1-2002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指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该定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对“标准”的定义。标准必要专利指从技术方面来说对于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或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基于二者的定义可以知道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密切关联。


在通信领域中,由于通信产品的全球互通性,通信产品需要符合共同的通信标准才能实现全球互通功能。只有符合通信标准要求的产品才能够被准进入通信市场。通信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根据通信标准生产符合通信标准要求的产品。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可知,如果这些技术标准有对应的标准必要专利,则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通信产品就要应用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


综上,通过对标准、标准必要专利和通信产品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可以知道,市场主体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让通信产品保持竞争优势。


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分析



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相似性至少体现在:

申请文本都需要经过专利审查过程,申请文本只有在审核合格后才能够获得授权。且在专利被授权后,侵权判定标准也一致,都需要满足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差异性至少体现在:

首先,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对应,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范围需要覆盖标准对应的技术方案,即标准必要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大于标准中记载的对应技术方案的范围。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具有对应性。而普通专利则不一定具有上述对应性。


其次,为了先于竞争对手获得权利,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一般在标准公开之前。即专利申请在前,标准公布在后。由于标准最终记载的内容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而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又要求具有对应性,在标准最终记载的内容不确定的情况下,会给申请文本内容的撰写带来很多不确定性。撰写时需要提前预测未来标准可能记载的技术方案。而普通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则无需考虑上述方面。


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要求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和普通专利之间的差异性,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的撰写也区别于普通专利的申请文本的撰写,为了尽可能提高对应标准的概率,至少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3.1、由于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具有对应性,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时,需要慎重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以减少授权后的专利与标准不对应的情况。具体体现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必须大于或者等于标准中可能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因此,在确保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创性的基础上,应尽量撰写保护范围较大的独立权利要求,以使授权后的专利能够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3.2、由于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时标准往往还未公布,这会给申请文本的撰写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在进行申请文本撰写时,需要提前预测标准可能记载的技术方案,尽量让申请文本中包含可能成为标准的方案的技术方案。具体体现在:根据预测的标准可能记载的不同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文本撰写时尽量写全预测的标准可能记载的技术方案,以提升专利申请文本包含的技术方案与标准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对应的概率。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撰写的申请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可能导致从撰写申请文本开始就注定未来获得的授权专利就不可能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关联客户的利益。


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特点总结


基于上述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要求,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特点进行总结:


4.1、对已有标准中出现的技术术语进行上位概括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实践中,撰写人员通常都会关注技术术语的使用。会结合技术交底书中的描述严格按照标准中使用的技术术语撰写权利要求。但是,出于标准的专业性考虑,却不一定会对已有标准中的技术术语进行上位概括。例如,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技术术语为“误码率”,在确定“误码率”为当前已有标准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通常也会使用“误码率”;再例如,如果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技术术语为“主信息块”,在确定“主信息块”为当前已有标准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后,在撰写权利要时通常也会使用“主信息块”。


上述撰写方式会带来一个问题:由于标准中技术方案的不断演进的特点,演进后的技术方案中的专业术语可能会进行范围上的拓展,使得演进后的方案中的技术术语可能是演进前技术术语的上位概念。此时,在针对演进后标准可能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权利要求布局时,如果没有对已有标准中的技术术语进行上位概括,可能使得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演进后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从而导致授权的专利不能与演进后的标准的技术方案对应,使得授权后的专利不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例如,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记载的为“误码率”,但是演进后的标准必要专利记载的是“无线链路传输质量”,“误码率”确定的范围小于“无线链路传输质量”确定的范围,使得授权后的专利不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因此,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件撰写时,我们应该有防演进思维。有必要根据标准演进的特点对技术交底书或者已有标准中出现的技术术语进行适当上位概括,以减少根据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所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演进后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增加授权后的专利对应标准的概率,使得授权后的专利能够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以下通过一些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1:可以将技术交底书中的“误码率”上位概括为“无线链路传输质量”,如此,基于“无线链路传输质量”确定的技术方案不再局限于基于“误码率”关联的技术方案,还可以是“信号强度”关联的技术方案等。


示例2:可以将技术交底书中的“静止状态”上位概括为“运动速度小于速度阈值的状态”,如此,基于“运动速度小于速度阈值的状态”确定的技术方案不再局限于基于“静止状态”的技术方案,还可以是基于“符合条件的运动状态”的技术方案。


示例3:可以将技术交底书中的“主信息块”上位概括为“系统信息”,如此,基于“系统信息”确定的技术方案不再局限于基于“主信息块”的技术方案,还可以是基于“系统信息块”的技术方案等。


示例4:可以将技术交底书中的“RRC空闲态”上位概括为“RRC非连接态”,如此,基于“RRC非连接态”确定的技术方案不局限于基于“RRC空闲态”的技术方案,还可以是基于“RRC非激活态”的技术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经过上位概括后的技术术语可能并非本领域常用的术语。如果不是,需要在说明书中对上位概括后的技术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以使上位概括后的技术术语满足清楚要求。例如,上位概括后的“RRC非连接态”如果不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示例性地,则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如下解释:“RRC非连接态”为终端未与网络建立RRC连接的状态。


4.2、重视技术方案的分层撰写


为了确保权利要求具有合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和OA答复过程中的适当修改等,撰写普通专利时一般都会采用分层撰写的方式进行撰写。例如,在撰写权利要求和/或撰写说明书实施例时,一般都都采用“先进行技术方案的上位概括,再进行技术方案的中位概括,后进行技术方案的下位概括”的分层撰写的方式。结合上述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要求分析部分可知,相较于普通专利的分层撰写的方式,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的分层撰写显得尤为重要。分层撰写的方式是衡量标准必要专利的撰写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使得授权后的专利能够对应标准的重要手段。如果未采用分层撰写或者撰写不合理,那么基于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获得授权后的专利也可能不是标准必要专利。


具体地,如果申请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进行恰当的分层撰写,即使初始申请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覆盖标准的技术方案范围,如果在审查阶段,为了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可能会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会因为修改被缩小。如果没有进行合理的分层撰写,缩小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能小于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使得授权后的专利并不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以下通过一套示例性权要进行示例性说明(注意:相关内容为已公布文本内容):


权1:根据卫星信息,确定主服务卫星。


权2引权1:所述根据卫星信息,确定主服务卫星,包括:根据卫星的星历信息,确定主服务卫星。


权3引权2:所述根据卫星的星历信息,确定主服务卫星,包括:响应于卫星的运行高度小于高度阈值,确定所卫星为主服务卫星。


权4引权2:所述根据卫星的星历信息,确定主服务卫星,包括:响应于卫星的位置在预定位置范围内,确定所卫星为主服务卫星。


上述示例中,如果标准最终记载的技术方案为“根据卫星的星历信息,确定主服务卫星”,即权2的技术方案。如果在权利要求撰写时,分层撰写不合理,没有撰写权2,而权1又不具备创造性,那么在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会将权3的技术方案加入权1。此时,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本能够被授权,但是,由于修改后的权1的保护范围小于标准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授权后的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如果如上述示例合理地进行分层撰写,分层撰写了权2,那么,即使权1不具备创造性,仍可以将权2的技术方案加入权1中,同时,授权后的专利的权1的技术方案也不小于标准记载的技术方案,从而该授权后的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


因此,我们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时,需要综合考虑专利审核要求和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文本撰写要求,合理进行分层撰写,以提升授权后的专利对应标准的概率。


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分层撰写时,权利要求布局的技术方案应该尽可能地写全,避免遗漏,以确保申请文本记载的方案精准对应标准。例如,请继续参考上述示例,如果标准最终确定的方案为“响应于卫星的位置在预定位置范围内,确定所卫星为主服务卫星”,即权4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撰写时分层布局的技术方案不全,没有撰写权4,则即使权1、权2和权3具有新创性,专利被授权,且权1和权2与标准对应,使得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但专利中的权1和权2与标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应性并不强。


4.3、确保实施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之间的独立性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标准往往还没有被冻结或者公布,此时并不能明确标准最终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如果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覆盖标准最终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则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无法覆盖标准最终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无法使得授权后的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针对标准最终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不确定性,一种策略是在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中尽可能全面地记载可能被写入标准的技术方案,并确保技术方案之间没有彼此限定,以方便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独权不能对应标准时进行不会超范围的分案,分离出能够覆盖标准所记载技术方案的技术方案。从而提升申请文本不能对应标准的概率,使得分案后的专利能够成为标准必要专利。


在撰写实践中,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撰写往往是按照权利要求的逻辑展开的。在说明书中描述技术方案时,往往是直接基于或者间接基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描述的。例如,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描述;或者,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特征的描述。且在撰写形式上都依赖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由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独立权利要求在描述上的关联关系,会带来如下问题:如果初始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覆盖标准最终记载的技术方案,那么即使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由于原始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说明书中记载内容的限定关系,仍然可能无法使得基于说明书内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覆盖标准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以下通过一个撰写示例进行说明:


权1:在A场景下,根据B确定C。


权2引权1:所述在A场景下,根据B确定C,包括:所述在A场景下,响应于B满足预定条件,确定C为c。


权3引权1:所述在A场景下,根据B确定C,包括:所述在A场景下,响应于B不满足预定条件,确定C为d。


权4引权1:所述方法,还包括:基于C确定D。


上述示例中,权2和权3是并列技术方案,是对权1的进一步限定;权4是权1的叠加方案。我们在说明书中描述上述权利要求时,通常可能会采用下述描述方式(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方式是笔者不推荐的描述方式):


请参见图1,本公开实施例提供一种xxx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