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 | (2018)京73行初8583号 |
二审案号 |
(2020)京行终2289号 |
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亓 蕾 审 判 员 闻汉东 审 判 员 俞惠斌 |
书记员 | 何 雅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钊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毕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磊,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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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58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2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钊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毕国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磊,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5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钊铭,上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钊铭,上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郑鹏,被上诉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磊、王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第7025805号“稻香村饼店”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第7025805号“稻香村饼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详见附图)由苏州稻香村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27日被初步审定公告,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06群组的饼干、糕点、面包、月饼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
(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
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详见附图)由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于1996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2月21日被初步审定公告,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07群组的粽子、元宵、馅饼、饺子等商品上,后商标所有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20日。
(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
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详见附图)由北京稻香村公司于2003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 2004年12月28日被初步审定公告,200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17、3018群组酵母、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2017年1月26日,北京稻香村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在商标评审阶段,苏州稻香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资料;
2.苏州稻香村公司相关历史及相关档案;
3.苏州稻香村公司历史工商登记档案及信息;
4.相关荣誉证据;
5.苏州稻香村公司相关广告宣传证据。
在商标评审阶段,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介绍;
2.鲁迅日记摘录;
3.北京稻香村公司及“稻香村”品牌部分荣誉证书;
4.北京稻香村公司部分商标注册证;
5.“稻香村”在微博搜索结果、旗舰店页面截图;
6.北京稻香村公司部分商标荣誉证书;
7.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
8.驰名商标认定书及相关商标证书;
2018年6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11480号《关于第7025805号“稻香村饼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一、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并无诚实信用原则实体条款规定,且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中,针对北京稻香村公司称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将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不再单独对北京稻香村公司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进行审理。二、根据双方的在案证据,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为引证商标一,该商标表现形式为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胡厥文同志所题行书书法字样。苏州稻香村公司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为经受让在先取得第352997号“稻香村 DXC及图”,该商标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上述双方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双方地域一南一北,在长期并存使用过程中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划分和市场秩序,该种经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此后双方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不应轻易改变原商标的表现形式,应该遵循各自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表现形式,或者添加更能使相关公众相区分的元素使原商标表现形式更具有显著性及区别性。本案“稻香村饼店”为纯印刷体,其主要识读部分中文“稻香村”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馅饼、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如允许其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三、诉争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北京稻香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北京稻香村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