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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盘点——人工智能新业态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与审查实践的变化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12/29 浏览量:540
本文旨在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根据实务经验提出可考虑采取的策略。


作者 | 魏小薇  吴丽丽  汉坤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导言

在全社会各个行业都在讨论和践行数字化转型的当下,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成为各创新实体争相积累的重要无形资产。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实践和申请策略也随之成为近几年热度持续高涨的话题。除了“人工智能”本身,与人工智能的落地场景相关的“大数据”、“商业方法”等领域也都被包括在“新业态计算机实施发明”的范畴中。这类发明的创新点可能存在于技术手段本身,也可能侧重于商业规则或管理规则,或者主要体现于算法。创新点的多样化导致该领域的专利审查具有与传统电学领域专利审查所不同的独特之处。


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71号文指出需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来,《专利审查指南》经历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丰富可授权的主题类型以及探讨此类方案的专利保护客体和创造性的实质审查标准。


2021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最新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南修改意见稿”),其对于新业态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审查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尽量满足创新主体对于其创新的发明专利保护的不断增长且变化的迫切需求,同时又使得发明专利保护仍然符合专利制度建立的初衷而不越界到对技术方案的保护之外


本文旨在对该指南修改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根据实务经验提出可考虑采取的策略。以下是相关介绍、分析和总结。

· 指南修改意见稿亮点介绍和实务中的应对策略建议分析 ·


1
将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计算机程序产品明确纳入发明专利保护主题类型,加强纯软件创新的专利保护(见指南修改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



  • 指南修改意见稿扩大了涉及软件的发明保护主题类型


本次指南修改意见稿明确提出,主题类型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可以给与保护。这也是自从1993年《专利审查指南》开始引进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审查规定以来,对于计算机程序发明给与的最大力度的保护。


具体而言,现行专利审查实践已允许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作为发明专利可保护的权利要求主题类型之一,而这一版指南修改意见稿则对此审查实践进行了确认,更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也是发明专利可保护的权利要求主题类型之一,这实现了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产品的保护从有形产品(例如设备、存储介质等)到无形产品(例如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重要跨越。这无疑扩大了侵权产品的范围,也降低了取证难度。例如,曾经,如果在网络上发现供下载的侵犯专利权的程序产品,为了证明存在符合权利要求主题的侵权产品(例如设备、存储介质等),可能需要证明其有形承载介质的存在。而一旦计算机程序相关产品也涵盖了无形产品,则只要能够从互联网上获得被诉侵权产品的计算机程序,即可实现取证而无需再去纠结有形介质是否存在。


与美欧日韩等世界知识产权大局的审查实践相比,此次审查指南中关于保护主题的修改,传递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进行全面保护和强保护的信号。这对广大软件创新实体继续加强创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舞。

 

  • 人工智能新业态发明相关专利申请策略建议


在专利申请中增加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和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可以采用择一引用在先方法权利要求的形式。



2
进一步完善和澄清了判断人工智能新业态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基准,提高了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可预见性(见指南修改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2节)



  • 指南修改意见稿澄清了判断人工智能新业态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基准


本次指南修改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基准,并增加了丰富的举例来说明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中的至少一条,则新业态计算机实施发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1. 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或


2. 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或


3. 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算法工具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从上述三种情形可以看出,虽然最终可以纳入保护客体的创新仍然要立足于“技术”,但只要创新可以关联上“技术性”,就仍然可以用专利进行保护。


上述情形1比较容易理解,在此不再赘述。以下对情形2和情形3进行展开解释。

 

  • 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要通过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之间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来实现


这一版指南修改意见稿将“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作为了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典型情形。


具体来说,某些方案中的算法可能并不涉及图像处理或工业控制等具体技术领域,但其算法的实现或改进不仅仅与抽象算法相关,还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从而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继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那么这种方案也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这种情形的要点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是算法特征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产生了特定技术关联而实现的,其符合自然规律。换言之,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算法方案不应仅仅涉及抽象概念的实现,还要涉及算法如何与具有软硬件内部结构的计算机系统相互配合以进行工作(硬件结构例如存储器、处理器等,软件结构例如数据库、线程、进程等)。如果某方案仅仅通过抽象算法本身(例如抽象的数组排序方法、数组查找方法等)来使得计算机系统运行一段程序的用时减少,则其不属于此处所说的“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


  • 利用算法工具挖掘的数据中所存在的内在关联关系应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


近年来,利用算法工具从大数据中挖掘内在关联关系的应用场景层出不穷。传统上,从大量数据中挖掘内在关系的工作可谓困难迭出、千头万绪且工作量巨大,但如今这一工作可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相结合来完成。这些算法在智慧医疗、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一方面,相关创新主体均渴望大数据算法相关的创新能够用专利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们也在努力攻关这类技术方案的技术性何在以及对其保护的界限何在等课题。


我们惊喜地看到,这一版指南修改意见稿给出了对大数据算法方案的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一种判断思路,即如果这些算法工具所挖掘的是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大数据分析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则这种方案也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那么问题就随之而来了:数据中怎样的关联关系属于这里所称的“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症状”和“医学影像”与“诊断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当然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机器工作数据”与“机器故障类型”之间的关联关系当然也属于“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这些有明确技术领域的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通常不会导致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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