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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被诉专利侵权,如何以合法来源抗辩合理应对?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01/05 浏览量:855
本文通过对专利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介绍,让一些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今后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提高应对水平。


作者 | 黄国嵛 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摘要:


近五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中,专利侵权诉讼在电商领域出现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由于大部分的电商经营者缺乏对专利法律制度的了解,在被专利权人起诉后往往缺乏合理应对手段,笔者期待通过本文阐述,提高被诉侵权人对专利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了解,让一些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今后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提高应对水平。

关键字: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善意侵权行为、合法来源


1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现状


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行业10年来,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蓬勃发展,从案件视角来看,目前我国不管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数量都排在全球前列。


仅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据了解,2020年广东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6070件,同比增长24.6%;审结193019件,同比增长26.1%。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94390件、刑事案件1663件、行政案件17件。受理一审案件177162件、二审案件17719件;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5795件,同比增长35.2%;审结173594件,同比增长38.1%。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已超全国总量三分之一。[1]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稀缺[2]


上述数据揭开了知识产权案件量持续高速增长的冰山一角,从2014年以来,我国先后在广州、上海、北京、海南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法院均设立专门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构筑起“1+4+N”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审理,能有效加快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的效率。但相对而言,知识产权审判仍被大家公认“案多人少”,具备高水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总体偏少。


同样,在知识产权领域能称上“专业”的代理律师也很稀缺,尤其是专利律师,需要同时具备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还需有3~5年实务经验,才能从专业角度处理好案件。目前我国懂法律的专业律师很多,但懂法律还懂技术的律师则少之又少,就目前造成知识纠纷案件爆炸式增长,在知识产权律师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会出现怎么样景象呢?


3
知识产权诉讼侵权案件居高不下,相当数量被告当事人得不到专业法律服务


专利诉讼一般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独占许可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发起的维权诉讼,那么作为被告,在面对原告提起侵权之诉之后,该如何应对呢?

笔者在接触一些被告当事人时,会发现对于一些中小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的当事人基本不知道如何应对,当他们在收到法院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后,发现自己所销售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完全一样或者高度近似,并且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侵权产品,固定了侵权证据,面对原告的索赔几十到上百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当事人可能认为这样的官司已经是输赢成定局,构成侵权已经是铁证如山,想推翻掉基本不可能。


针对以上情况,有些被告当事人,出于种种因素考虑,不想让被诉侵权的事情被合作方、客户知道,也怕官司败诉影响企业的自身声誉,可能就直接与原告寻求和解、调解解决纠纷,赔钱息事宁人。


这种现象相对普遍存在,以下笔者将重点分析该类案件的普遍规律,为被诉侵权人指出可行的救济方案。


4
我国涉及专利侵权纠纷重点领域分析


目前,知识产权纠纷主要为侵权纠纷案件,侵权纠纷的被告主要对象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尤其像国内一些大的电商平台,如天猫、淘宝、京东等,涉及这些平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据非常多,笔者通过中国法院网了解到,2020年3月27日,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3]数据显示,“2014 年至2018 年分别审结445 件、1159 件、2074 件、3440件、5613 件,年均增幅88.46%。由于杭州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公司的住所地,因此涉阿里系平台案件占比最高。以2018 年为例,在当年审结的5613 件案件中,涉阿里系平台案件5174 件,占比92.18% ;涉其他平台案件439 件,其中涉京东平台案件369 件,涉拼多多平台案件68 件,其他2 件。”


以上可知,在我国电商平台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重灾区。


相信出现以上这种情形,与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每天平台都可能存在以数亿、十亿、百亿……交易额发生,交易活跃度极高。但由于绝大部分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缺乏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意识,只要哪款产品好卖,有钱赚,就销售哪款产品。网店销售额因为产品本身比较好,营销方法得当,一个网店每个月的营收就可能达到十几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对于电商领域出现侵权纠纷较多的因素笔者分析:第一,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侵权行为;第二,对于被告侵权所产生交易数额、客户评价均在网店中都有如实记录,且经营者不可删除;第三,权利人方便固定侵权及索赔证据。因此,电商平台成为专利权人维权重要领地。


那么,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风险就会凸显出来了。若电商平台的经营者缺乏风险意识,可能完全不知自己所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当然,他们也不太可能主动寻找专业律师进行预警风险排查,核实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只有当在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时,才知悉自己被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在证据保全之后索赔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时,才恍然大悟,不知所措!


另外,加之被诉侵权者本身专业能力缺乏,不知道如何应诉,出现病急乱投医的情况,可能花费了不少的律师费聘请的律师而非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代理其应诉,甚至当事人不进行应诉,消极应对。完全不知道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制度可以寻求救济,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赋予被告当事人正当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主张抗辩免除自己法律责任。


事实上,如果被诉侵权人仅是销售者,存在善意情形,销售或者使用了权利人的专利,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我国专利法给予特定“善意”侵权行为人一种法定“豁免”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利,由于侵权行为人完全不了解或者未能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应诉,使得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因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触碰刑事犯罪,导致人财两空。


5
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制度渊源


在我国最早1984年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就有明确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 之后1992年、2000年、2008年以及2020年中间经过四次修改,对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从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沿用至今,一直有规定,而且不断完善。对于上面提到为什么要设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渊源,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立法优先要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公民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有做出的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既要保护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专利权与公共利益当发生冲突时,立法者首先要优先保护是国家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设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目的就在于此。对于侵权行为人,如果本身不知情,自己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的过失,属于善意的特定侵权行为人时,出于对交易安全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上不应强人所难,不应该损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的私权,如果不这样的规定,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过度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社会交易秩序及安全发生崩溃。


其次,以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为手段,促使权利人从源头维权打击侵权行为。上面所谓的“豁免”权利仅只是针对侵权行为表现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三种行为才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以“制造”侵权行为并没有排除在外,给予上述特定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人需存在不知情,且善意的前提下,才可以主张“合法来源”免除赔偿法律责任,要具备合法来源抗辩有几个客观条件,具体如下:其一,要求上述侵权行为人必须客观真实地提供出自己所销售产品来源何处?自己上家是谁;其二,要求就是通过正当、合理、合法的途径获得的交易商品;其三,要求对于被控侵权产品,不知道或不应该知识属于专利权利人的专利产品,简单而言就是侵权行为人存在善意情形。


从这个角度分析来看,“合法来源”制度的其实也是一种手段,通过销售者、使用者,找到真正的侵权行为源头在哪?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最彻底要打击的就是要从源头处理,专利的侵权源头就是制造行为。因此,专利法立法给予上述“特定”侵权行为人,通过“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找出侵权行为的源头,达到“豁免”自己赔偿责任,达到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人、净化市场秩序的目的。


最后,作为立法者,要优先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作为中间的销售者他是制造者与消费者的纽带,法律要保护他们合法权利,对于不知情善意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这三种侵权行为人,在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相对制造行为比较轻微的。而且是制造者派生出来的,没有制造行为,也就没有后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产品生产制造出来需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需要销售者把产品销售到终端消费者使用,国家就需要大力鼓励交易,促进商品正常流通,使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向前发展,从立法层面来说,对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与善意的销售者的权利,当二者出现冲突时,要考虑优先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销售者的合法权利,就必须对专利权的保护进行适当限制,不能给予专利权人过度的保护,因为法律存在的最重要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在各方民事权利保护方面在立法上寻求一个平衡点。反之,如果是非法、非正当方式获得交易商品,明知是侵权产品,仍然实施所谓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那立法对待这种行为的态度肯定有所不同了,就不存在所谓“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条件存在。


以下为我国当前“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4]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从现行《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知,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人具“合法来源”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对赔偿责任“豁免”的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2016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对于侵权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每个条件时,才能主张有效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赔偿责任。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只存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这三种侵权行为,排除了制造、进口两种侵权方式。


其次,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不知道所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产品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这个“不知道”是指实施了侵权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确实有出现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存在。如实施侵权的行为人,在权利人已经进行明确告知、或者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自己所实施上行为对他人专利权构成侵权的,行为人仍未停止自己侵权行为,那就是从不知情转变了知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再次,需要行为能举证明自己所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出处,对于这个条件要求,是需要有完整书面记录可以佐证该客观事实,具体表现,产品来源所来源的地方有据可寻,存在交易书面合同、采购产按市场正常售价、有真实存在交易记录信息。


当然,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也并不等于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对于停止侵权行为、对于原告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诉讼受理费,作为侵权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6
“合法来源”有效抗辩案例解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曹某诉东莞市虎门小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淘宝网站所销售的“改良唐装女夏复古风汉服旗袍中国风女装茶服文艺禅意民族风连衣裙”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笔者经比对发现,原告曹某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与被告小众公司所销售产品在外观设计、颜色、风格均比较相似,仅在局部存在细微差别,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可能性比较大。


原告要求被告首先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其次要求给予赔偿经济损失X万元,如果被告愿意接受,原告愿意向法院撤回起诉。


经笔者询问,被告明确表示,产品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自己所销售的货源来源于1688平台所采购,并且有相关采购交易记录。另外,被告第一时间收到法院起诉材料时,就把产品进行了下架,删除网店销售链接。


本案构成侵权基本无争议,但如用好合法来源抗辩,被告有很大机会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合议庭根据在案客观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收集到完整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自己所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事实,达到了专利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义务,最终判决小众公司承担6000元合理维权开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


该案仅是每年数十万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例,但该案被告却能代表很大一部分电商经营者,如被告与其他案件中被告一样,未能进行专业的应诉处理,则必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不断重复出现,降低或减少涉诉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笔者提供如下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7
对电商经营者的建议


第一,作为一个电商平台的销售经营者,首先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属于自己自主品牌经营者,应该及时对自己所使用的标识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以防被不法分子,恶意抢注之后再反过来进行维权诉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如果自己仅只是销售者身份,并非生产厂家,应该对自己所代理的品牌,进行必要的核实,是否为真正的商标所有权人,作为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应该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以免造成他人商标品牌的侵权。


第三,对于所销售的产品,应该了解自己代理厂家的产品是否为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制造厂家是否可能存在仿冒或假冒他人的商标、专利或版权产品的情况,最好与制造厂家进行必要的条款约定,对于可能造成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责任、赔偿损失应由制造厂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四,对于自己所销售代理、经销的产品,应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取货源,对于交易过程进行留痕,包括物流信息、送货单、签收确认单、付款凭证、发票等有书面记载。


第五,对于销售数量较大,品类众多的电商经营者,应当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作为常年专项法律顾问,当遇到任何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时,及时请求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帮助,提供处理意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因为诉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8
总结



总之,国家为了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势在必行。尤其在近几年修改了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法律加大惩罚力度,2020年《专利法》修改提高了法定判赔额度,2020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里面更进一步规定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表讲话《习近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重要要求》[7]也作出重要指示,“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要打击恶意侵权行为。”这一系列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国内营商环境,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源头,尤其是恶意侵权行为,要从严治理。对于善意或者不知情的侵权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法律上也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一种宽严相济的法律保护制度。


最后,笔者希望能有更多商事主体能深刻理解专利法所制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制度,尤其电商领域的经营者们,在遇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诉时,需要以冷静和乐观态度面对诉讼,情况并非自己所想的那么的悲观,及时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应诉处理,善用法律赋予当事人享用的正当权利“合法来源”抗辩这一法律制度合理解决纠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