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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权属取决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
来源: 日期:2021/01/27 浏览量:882

IPRdaily导读职务发明的权属应归于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该职务发明的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由此,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的关键,在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合作关系,发明人并未让渡对自己的劳动支配权,则没有理由将该不属于单位支配的劳动所创造出的技术成果,归属于该单位。




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白建民、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张晓阳

审判员:傅蕾、何隽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涉案专利

“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发明专利(ZL201210276305.6)

关 键 词

职务发明的认定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0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原判决主文:一、确认第201210276305.6号“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专利权归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职务发明的认定

裁判观点

1.职务发明的权属应归于单位的根本原因在于,产生该职务发明的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属于单位。由此,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的关键,在于单位对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否已取得支配权。如果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般的合作关系,发明人并未让渡对自己的劳动支配权,则没有理由将该不属于单位支配的劳动所创造出的技术成果,归属于该单位。

2.个人与用人单位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不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关系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判断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的性质,应当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双方所实施的实际行为和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8-A2-5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民,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XUESONGSHENG(薛松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尔公司)、白建民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乐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马琳琳,上诉人白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马琳琳,被上诉人多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王小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尔公司、白建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专利号为ZL201210276305.6,名称为“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归乐尔公司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多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白建民为多维公司的员工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白建民从2006年至2013年间一直担任兰州大学的教授,为兰州大学的员工,任教期间亦通过技术咨询服务给其他多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2.白建民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份期间内向多维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以兰州大学联系人身份提供技术开发委托服务,两者之间关于研发的往来邮件均是基于前述服务产生,并非如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基于事实的劳动关系产生。首先,白建民向多维公司提供研发服务是基于《咨询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产生。《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技术目标中提到了“水平磁场检测”、技术内容为使用TMR芯片实现宽磁头的制备,前述开发内容与多维公司提到的研发内容是一一对应的。其次,白建民与多维公司之间所有的沟通往来以及差旅报销均是基于《咨询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产生,由于两者的咨询服务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所以白建民定期通过邮件对技术问题汇报,而且这种邮件汇报的方式在前期多维公司向白建民进行免费咨询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不能仅基于双方的技术咨询合作和委托开发关系产生的关于项目的沟通内容便简单认定其为公司的员工、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次,多维公司依据与白建民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费25000元/月,以对外支付劳务费用的方式确定白建民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充分说明了白建民与多维公司之间明确的咨询服务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仅依靠社保及其他证据便认定两者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3.白建民在兰州大学任教期间,也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果按照原审的认定标准,则无法确认白建民的真实身份。(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专利与多维公司的技术存在相关性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涉案专利的核心在于提供一种磁头的整体结构,通过元件的布局实现稳定输出信号。其次,2011年12月29日邮件中的“基于TMR的POS机阅读头”,其核心在于对TMR芯片本身的性能进行改进,并未涉及到磁头的整体研发改进,也未涉及到如何布置磁头的各个元件,其与诉争专利的核心完全不同。因此,前述邮件中并未涉及诉争专利的核心内容,也未公开诉争专利的技术特征,其与诉争专利之间不具有任何相关性。综上,在对技术相关性进行判断时,要充分考虑技术的整体研发思路、问题解决方法以及核心内容是否具有一致性,多维公司提交的研发证据与诉争专利之间不具有任何启发性及相关性。(三)诉争专利是兰州大学在完成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公司)的项目中产生,与多维公司无关。


多维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白建民身份问题,原审判决已有详细认定,白建民在多维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于白建民的另外身份,并不影响其与多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2.原审判决关于诉争专利技术与白建民在多维公司所任职工作的相关性认定正确,乐尔公司、白建民认为多维公司只进行芯片开发,不进行应用开发,与事实不符。因此,原审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乐尔公司、白建民上诉请求。


多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多维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诉争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2.乐尔公司、白建民承担本案维权费用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诉争专利于2014年8月13日授权公告,其申请日为2012年8月4日,申请人为白建民。诉争专利的权利人于2013年7月1日由白建民变更为乐尔公司。多维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注册资本3.693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芯片及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研发及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白建民于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在多维公司任新产品开发总监职务,负责磁传感器的研究开发。在多维公司工作期间,完成多项发明,多维公司提交了包括白建民为发明人的多项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磁传感器与磁头领域。白建民在多维公司任职期间,即与王建国等人策划成立乐尔公司,目前白建民在乐尔公司任监事。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诉争专利名为“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与白建民在多维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诉争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8月4日,系白建民从多维公司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诉争专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故诉争专利归多维公司所有。关于维权费用问题。本案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是由于乐尔公司、白建民将他人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专利引起的权属纠纷,其本质是侵害他人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参照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的规定,应由乐尔公司、白建民承担本案的维权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涉案专利系白建民履行多维公司的本职工作而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为多维公司所有。


乐尔公司及白建民共同答辩称:1.白建民是兰州大学的教授,并非多维公司员工,多维公司不能作为白建民工作过的全职工单位或者临时工单位。2.诉争专利技术是兰州大学以及白建民在与其他公司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并非在多维公司形成。3.白建民和多维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咨询服务,两者之间是有一个咨询服务合同存在,白建民给多维公司提供的是咨询服务。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主体情况


多维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芯片及相关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研发及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


乐尔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传感器、芯片、模具、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集成电路的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多维公司主张白建民自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其公司任职,职务为新产品开发总监,并提交了在此时间段内白建民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及部分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白建民的工作周报邮件记录、费用报销记录以及多维公司通讯录和员工名册邮件、公司内部发放工资、参加会议等相关邮件等予以佐证。其中,多维周报显示白建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间曾作为AE应用工程部以及A&D研发人员身份持续向王建国等进行工作汇报,开展的“项目”包括开关IC、验钞、齿轮传感器、电流传感器、转速传感器、磁编码器、磁头、梯度传感器等。另外,多维公司提交的2011-2012年期间白建民在多维公司收发的电子邮件亦显示白建民事实上在多维公司履职。其中还包括了涉及多维公司与中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钞公司间业务往来的邮件。而在多维公司通讯录和员工名册中白建民均位列公司高管序列中,其中2011年4月-9月间通讯录中未有职务记载,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更新的通讯录中职务记载为新产品开发总监。


白建民则否认曾经在多维公司任职,而主张其曾与多维公司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为多维公司提供培训、同高校及研究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协助申请项目等相应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5月1日起,为期一年。


二、关于诉争专利技术


2012年8月4日,白建民作为申请人及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诉争专利申请,2013年7月,申请人由白建民变更为乐尔公司。2014年8月13日诉争专利获得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乐尔公司,发明人为白建民。


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该读出磁头包括支撑架、芯片、主体架和弹簧片;所述支撑架呈圆弧形,所述支撑架和所述弹簧片分别设于所述主体架的两侧,所述支撑架的平面侧与所述主体架的所述两侧之一固接,所述弹簧片被设置为与所述主体架的所述两侧中的另一侧面直接接触;所述支撑架的圆弧面的中间位置设有一凹槽,芯片设于该凹槽内且芯片所在的平面与所述凹槽的槽底面平行;所述芯片包括至少一个电桥,该电桥的每一个桥臂包括至少一个磁电阻元件,且该电桥中所有磁电阻元件相同。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读出磁头进一步包括与所述芯片电连接的引线。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包括多个电桥,该多个电桥串联和/或并联。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串联和/或并联的所述多个电桥的敏感方向相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进一步包括解码-加密模块。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桥的两个桥臂被设置为靠近芯片的读出面,且该两个桥臂与读出面的距离相等;所述电桥的其余两个桥臂被设置为远离芯片的读出面,且该其余两个桥臂与读出面的距离相等。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桥的每一个桥臂包括多个相同的磁电阻元件,该多个磁电阻元件串联和/或并联。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桥的每一个桥臂的厚度为1-50um。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电阻元件为TMR元件或GMR元件。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电阻元件的厚度为纳米量级。


在诉争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0002]磁头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现有技术中,用于销售终端的读出磁头通常采用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例如用于读取银行卡中的磁信息的读卡器中读出磁头大部分采用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存在如下问题:[0003](1)输出信号与磁介质例如银行卡上的磁条相对于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的运动速度相关,当磁介质相对于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的运动速度越快,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的输出信号越强;[0004](2)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容易受除磁介质产生的磁场之外的干扰磁场的干扰;[0005](3)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的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不适于用于超小型和超薄型销售终端中;[0006](4)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的支撑架的材质只能采用磁性材料,而不能采用非磁性材料,导致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制作的成本较高。[0007]目前,非常需要一种用于销售终端的新型读出磁头,尤其是超薄型磁卡读出磁头,该种读出磁头的输出信号不受其与磁介质之间的相对运动速度影响,也不易受除磁介质产生的磁场之外的干扰磁场干扰,并且该种读出磁头的厚度较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更薄。


诉争专利发明内容部分记载:[0020](1)由于所述读出磁头采用磁电阻元件,所述读出磁头的输出信号与磁介质相对于所述读出磁头的运动速度无关,当磁介质相对于所述读出磁头的运动速度较大时,所述读出磁头的输出信号不会减弱;[0021](2)所述读出磁头不受除磁介质产生的磁场之外的干扰磁场的干扰;[0022](3)所述读出磁头的厚度小于或等于2mm,非常适于在小型和薄型销售终端中的应用;[0023](4)所述读出磁头的空间分辨率可达纳米量级;[0024](5)所述读出磁头与常用的解码-加密芯片匹配;[0025](6)所述读出磁头的支撑架的材质可以采用磁性材料或非磁性材料,因此所述读出磁头制作的选材难度小。


诉争专利具体实施方式:[0041]部分记载:电桥121的每一个TMR元件的厚度为纳米量级,使得TMR元件具有很高的空间分辨率,其空间分辨率可达纳米量级。由于所述读出磁头采用厚度为纳米量级的TMR元件,所述读出磁头的厚度较感应线圈式读出磁头的厚度明显降低。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读出磁头的厚度小于或等于2mm。[0042]部分记载:电桥121用于感测磁条14产生的磁场沿Z轴方向的分量。磁条14产生的磁场沿Z轴方向的分量随桥臂与磁条14之间的沿Z轴方向的距离的增大而减弱,即磁条14产生的磁场沿Z轴方向呈梯度变化。因此,第一桥臂1211和第二桥臂1212处的磁场强度大于第三桥臂1213和第四桥臂1214处的磁场强度。电桥121对共模磁场没有响应,因此电桥121能够抑制共模磁场的干扰。除磁条14产生的磁场之外的干扰磁场可以视为共模磁场,因此电桥121能够抑制除磁条14产生的磁场之外的干扰磁场的干扰。


2012年10月31日,多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被磁偏置的敏感方向平行于检测面的验钞磁头”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3月13日。该专利记载的发明人中包括白建民。该发明涉及一种被磁偏置的敏感方向平行于检测面的验钞磁头。该验钞磁头包括磁阻传感器芯片,和在所述磁阻传感器芯片远离验钞磁头检测面一侧与所述磁阻传感器芯片分开放置的磁偏置单元。该磁阻传感器包括桥臂具有磁敏原件的桥式电路,该磁敏元件的敏感方向平行于所述验钞磁头的检测面,并且所述磁偏置单元具有凹陷结构,该凹陷结构被设置为使得所述磁偏置单元产生的磁场在平行于检测面方向的分量小到使得所述磁敏原件工作在线性区。本发明的验钞磁头具有更高的灵敏度和信噪比。


诉讼中,多维公司提交的邮件中涉及以下内容:


在2011年12月29日邮件中的“基于TMR的POS机阅读头”中记载了:•薄POS机阅读头,抗外部磁场干扰。•目前采用的技术:感应线圈。•有哪些劣势:输出波取决于速度,对外部磁场干扰(尤其是收集信号)敏感。•全桥设计提供两种差分输出——与目前的解码器芯片设计兼容。•TMR传感器:对磁条的速度不敏感。•梯度计设计:仅有R1&R2靠近磁条,因此对来自磁位的杂散磁场敏感,而R3&R4距离磁条较远。这种结构可防外部磁场干扰。•TMR电阻器的厚度只有几纳米,很薄,这样可沿移动方向提供非常高的空间分辨度。•TMR电桥可检测来自磁条的杂散磁场的垂直部分,意味着输出信号类似于现有的感应头输出——这与现有的解码器芯片设计相兼容。此外,诉争专利说明书附图所示图4、图5、图6在上述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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