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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中国专利诉讼实践的发展及趋势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01/30 浏览量:538
梳理分析中国专利领域2021年重大事件,一起盘点这不平凡的一年。


作者 | 王焱 张健 姜萌 迟嘉宁  汉坤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过去的2021年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对于中国专利领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一年。一系列专利领域新法律法规的实施,既是对法律理论研究、法律实践经验成果的总结和反映,也是对行业发展在法律层面需求的回应。在立法方面,新修订的《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若干配套司法解释和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在司法层面,中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展示了其在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中从防御性向引领性的立场转变,体现了坚决贯彻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决心。在行政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若干法规及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旨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落实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此外,就行政执法而言,行政机关还发布了国内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这对于及时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预期,2021年在立法、司法、行政领域的实践和发展将对后续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本文对中国专利领域一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与读者一起盘点这不平凡的一年。



诉讼实践


2021年,中国涌现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专利诉讼案件。首先,延续2020年的标准必要专利(SEP)纷争激烈之势,中国专利领域诉讼的前沿与热点仍然是以智能终端制造商为代表的SEP实施人与国内外SEP专利权人之间的战役。其次,中国各地法院相继裁判了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司法裁判决,体现了中国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与决心。最后,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和界限也越来越为人所关注。


1. 中国逐渐成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主战场之一


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制定


在涉及多法域的SEP全球纠纷中,全球费率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性毋庸置疑。2020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Con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案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程序中[1]裁决英国具有确定SEP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整整一年之后,2021年8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与夏普之间的SEP许可费率纠纷的管辖权异议[2]的终审裁定中,首次正面确认了中国法院对确定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明确了中国法院在确定SEP全球许可费率上的司法管辖权,同时还详细阐明了确定管辖权的法律逻辑及框架:


第一,关于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SEP许可纠纷具有合同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双重属性,可视为一种相对更具有合同性质的特殊类型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适当联系”标准来确定SEP许可纠纷的管辖权。具体地,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领域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就应当认为该案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因此,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第二,关于深圳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没有签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专利许可协议的签订地或履行地不能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OPPO深圳公司作为OPPO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因此作为涉案SEP实施地、专利许可磋商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可以作为本案的审理法院。


第三,关于深圳中院在本案中是否适宜对涉案SEP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当事人均有就涉案SEP达成全球范围内许可条件的意愿,且本案涉及的许可纠纷显然与中国具有更密切的联系。由中国法院对涉案SEP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进行裁决,不仅更有利于查明OPPO实施涉案SEP的情况,还更便利案件裁判的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SEP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这似乎是对英国法院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和Conversant诉华为和中兴案的裁决的回应。在上述判决中,英国法院认定,由于中国法院从未认定当事人没有管辖合意时的管辖权,因此中国法院不应作为管辖法院。


OPPO诉夏普案的这一裁决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对我国从防御型法治转向引领型法治、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裁决不仅在中国范围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在后续的诺基亚诉OPPO的英国诉讼案中,英国法院援引了这一裁决,并据此承认了中国法院对全球许可条件的平行管辖权[3]。


通过OPPO诉夏普一案的裁决,中国巩固了其全球SEP纠纷的主要管辖地之一的地位。越来越多的业内公司,甚至是外国公司,首选中国作为其全球SEP诉讼的主战场。


2. 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2021年,中国持续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无论是在司法还是在行政裁判决方面均有亮眼表现。


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发布


禁令往往被认为是最行之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救济措施。传统地,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禁令主要局限在司法机关发布的诉前、诉中及永久禁令。而如今,禁令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形式已被纳入到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中。


2021年6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首次发布了先行行政禁令,开创了我国专利保护在行政领域的先河。该禁令的依据是地方知识产权法规——2019年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知识产权条例》”)。具体而言,《深圳知识产权条例》第28条授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或依职权发布先行禁令;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如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惩罚性赔偿等惩罚。


与司法途径相比,行政禁令在成本、速度及效率方面均具有一定优势。在发布禁令之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用时不到48小时便完成了对案件的调查。禁令一经发布立即生效,无需等待后续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如果被控侵权者拒绝遵守禁令,管理部门可以在其他部门的协助下执行禁令,或寻求法院执行该禁令。


值得注意的是,与法院发布的司法禁令不同,《深圳知识产权条例》进一步精简了行政禁令的成立要件,即不要求禁令申请人证明存在不可弥补的或直接的损害。这大大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只需提供侵权的证据就有可能获得禁令。


此外,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知识产权条例》第29条进一步规定了适用于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禁令。基于这一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执行禁令。如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合执行禁令的,还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继《深圳知识产权条例》之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也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两条例在先行禁令成立要件等方面的条款有所不同,但可以预见的是,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借由两条例的示范效应,在不远的将来会有更多的省份效仿。届时,行政禁令将成为专利权人维权的另一常规武器。


妨碍举证时的不利后果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类似英美法系中的证据开示程序,专利权人常常在损害赔偿的举证方面饱受困扰。近年来,在许多案件中,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向专利权人方向倾斜的趋势。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Synthes)诉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ouble Medical)一案[4]中的态度进一步印证了这种趋势。


本案原告Synthes是强生医疗骨科公司DePuy Synthes的子公司,被告大博医疗是中国骨科医疗器械龙头企业。因侵犯Synthes一项医疗器械专利,大博医疗在一审中被判处1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将赔偿金提高到了2000万元人民币。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博医疗有能力披露但拒绝披露足够的信息,因此可以推定Synthes对侵权数额的主张是合理的。具体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植入人体的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三类医疗器械,中国要求其生产、销售可以追溯。大博医疗理应掌握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自我举证精确计算其侵权获利。然而,大博医疗仅仅是对Synthes主张的金额提出异议,却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推定Synthes主张的金额成立,对其主张的2000万元损失赔偿予以全额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专利权人的维权信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评论的那样:“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强决心,也体现出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司法态度”。


高额损害赔偿


近年来,中国各级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不时作出巨额的损害赔偿判决。2021年底,知名空调制造商奥克斯和格力等公司之间的两起专利侵权纠纷案又以巨额判赔吸引了大众的关注。这两起案件均与一项压缩机专利相关。作出判决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格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同时,根据奥克斯提交的经济专家报告,判决格力赔偿奥克斯共计1.6亿元人民币,创下了中国家电行业的最高赔偿金额记录。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一经被披露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部分原因是奥克斯公司在压缩机专利到期前两年才从东芝公司购买了涉案专利,而且奥克斯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生产压缩机。判决的支持者认为,无论专利是否是自主研发的,高额的损害赔偿总是有利于激励创新。批评者则认为,这两份判决有可能引导公司进行短视的投机行为,而非自主技术创新。


据报道,格力已经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同时,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该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不难想象,在2022年,这两家知名空调制造商之间的纠葛仍将为业界所关注。


3.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商业必需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


通常认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有义务根据FRAND原则将其专利许可给任何有意愿的被许可人。相比之下,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则不受这一义务的约束。然而,2021年一起案件的判决将FRAND义务从标准必要专利进一步扩展到《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必需专利”。


2021年,经过历时7年多的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等四企业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5]作出一审判决,这起案件涉及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审查。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日立金属的相关非标准必要专利在技术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构成了《反垄断法》范畴内的“必需设施”。法院进一步认为,日立金属拒绝许可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法院要求日立金属向原告提供符合FRAND原则的涉案专利的许可条件,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90万元。


法院对于必需设施的认定以及必需设施规则的适用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说明,认为构成“必需设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该设施对于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是必不可少的;


• 独占者控制了该必需设施;


• 竞争者不能在合理努力的范围内再复制同样的设施;


• 独占者不合理地拒绝竞争者利用该必需设施;以及


• 独占者提供该必需设施是可能的。


同时,判决中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排它性天然使之具有瓶颈效应,且知识产权广义上具有促进创新、增进公共福利作用,因此,应非常慎审适用“必需设施”原则。除了上述五个要件,还应同时考量,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是否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对于非标准必要专利应用“必需设施理论”。该原则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其可能会在未来的许可实践中引发一连串连锁反应,持有非标准必要、但有可能构成“必需设施”的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审慎评估相关风险。


本案被告日立金属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在2021年1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6]。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相关经济、技术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案件从专业角度加以阐释,并围绕着相关市场的界定、日立金属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辩论。日立金属认为,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生产烧结钕铁硼的工艺技术市场和相应的产品市场,而不应被界定为相关专利的许可市场,因此日立金属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没有拒绝交易的行为。而宁波科田等四企业则认为,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专利许可市场,而日立金属相关专利确为行业所必需,因此日立金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许可谈判中也存在滥用行为。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后续进展值得在2022年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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