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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中的错误通知认定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03/02 浏览量:666

周扬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于2022年1月8日在深圳举办了以“民法典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为主题的2021年年会。本期封面故事将本次年会“著作权法”分论坛上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案例介绍: 虎牙诉华纳案


      2021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全国首例向苹果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的案件。该案中,华纳公司称虎牙公司的“虎牙直播”App上累计有215条短视频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并自2021年4月8日起多次向苹果公司投诉,要求苹果公司对该App作下架处理。苹果公司遂向虎牙公司发出警告,称如果虎牙公司不能妥善解决与华纳公司纠纷,苹果应用商店将下架“虎牙直播”App。对此,虎牙公司以确认不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对华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华纳公司立即停止向苹果公司投诉。


      本案中,虎牙公司认为:涉案的具体侵权内容由用户上传,虎牙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在收到苹果公司的转通知之后,虎牙公司就删除了全部侵权视频,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免于承担责任;华纳公司在向苹果公司的十余次投诉过程中,始终未提交其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且华纳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下架整个“虎牙直播”App。华纳公司辩称:虎牙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华纳公司依据苹果公司设立的投诉渠道正当行使投诉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裁定:本案中,虎牙公司所采取的删除措施已达到必要程度;华纳公司要求苹果公司下架涉案App属于权利滥用,构成“错误通知”,其应立即停止针对涉案App向苹果公司投诉的行为。


       该案对于避风港规则中“错误通知”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大多数都是网络著作权案件。谈及网络著作权案件,就绕不开避风港规则;而避风港规则中的核心内容则包括“通知”与“错误通知”的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个完整的通知,必然包括通知主体、通知内容、通知对象三个方面。那么,认定“错误通知”应从以上三方面分析。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通知主体与错误通知的认定


      发出通知的主体本身如果不是权利人,或者其权利并非真实、稳定、有效,则其通知通常构成错误通知。司法实务中,若发出通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商标被宣告无效,则其发出的通知将被认定为错误通知;若发出通知的著作权人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权利客体最后未能被法院认定为作品,则其发出的通知也将被认定为错误通知。实践中对上述情形的争议较少。


通知内容与错误通知的认定


       实践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通知内容与错误通知的关系问题。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早引入避风港规则,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被侵权的权利人所发送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与错误通知的关系

       权利人在通知中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其指向的网络用户的侵权作品链接。此时,若法院最终认定相关侵权事实不成立,就意味着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若上述措施对相关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害,则权利人大概率将被认定为发出了错误通知,并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并无争议。


要求删除之内容与错误通知的关系

       在侵权事实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是否有认定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的可能?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应仅以权利作品为限?以前述虎牙诉华纳案为例,华纳公司作为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否只能够要求虎牙公司删除具体的音乐作品,而无法要求删除包含侵权音乐作品的短视频,否则即意味着其发出的通知构成错误通知?上述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若权利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中无法分割的一部分,则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整个侵权作品。举例而言,如果一家电影公司未经许可把一部剧本拍摄为电影,此时剧本和电影已经融为一体、难以区分,剧本权利人有权向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删除侵权电影,其发出的通知不构成错误通知。


      其次,若权利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中较难分割的一部分,则权利人同样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整个侵权作品。以前述虎牙诉华纳案为例,涉案音乐作品和侵权短视频之间难以分割,若仅屏蔽或消除侵权短视频中的涉案音乐作品,则侵权短视频本身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此时,华纳公司作为音乐作品权利人,有权要求删除整个侵权短视频,其发出的通知不构成错误通知。


      最后,若权利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则权利人无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整个侵权作品。举例而言,如果一个短视频权利人向短视频平台投诉,称该平台上某网络用户发布的10个视频对其构成侵权,并要求下架上述全部视频,但实际上这10个视频中仅有7个构成侵权。此时,权利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中可以分割的一部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可被认定为“错误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与错误通知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针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对于其他身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错误通知的认定规则是否有所不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民法典》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作具体限定。在此情况下,对于难以定位具体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发出通知的最合适、最稳妥的方式便是严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出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性质、侵权情形等具体情况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但是如果权利人不仅限于此,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某些明确的措施,则必须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考虑自身发出的通知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否则其发出的通知便可能构成错误通知。例如前述虎牙诉华纳案中,华纳公司仅以200多条侵权短视频为依据,要求苹果公司下架涉案App,殃及其余海量的合法内容,其行为违反了比例原则,应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其发出的通知应被认定为构成错误通知。


通知对象与错误通知的认定


      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对象可分为两种,即对侵权内容有直接控制能力和没有直接控制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牵涉不同的通知对象时,错误通知的判断也应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权利人向对侵权内容有直接控制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若其通知内容合格有效,则显然不构成错误通知。此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权利人发出通知之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权利人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其次,权利人向对侵权内容没有直接控制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若其通知内容合格有效,则亦不必然构成错误通知。以前述虎牙诉华纳案为例,该案中,苹果公司对虎牙公司运营的App上的侵权内容显然没有直接控制能力。但考虑到互联网商业模式十分复杂、更新速度极快,权利人很难准确识别哪一主体对侵权内容有直接控制能力,故而本案中华纳公司向苹果公司发出通知,不应认为是通知对象有误;即使认定其通知对象有误,也只是无法让通知对象产生删除、屏蔽具体侵权内容的义务。本案中,苹果公司在收到华纳公司的通知以后,只需要向虎牙公司发出转通知即可;但无论虎牙公司后续是否删除侵权内容,华纳公司都不宜再向苹果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总结而言,错误通知的认定原则可归纳如下:若通知主体、通知内容错误,则容易构成错误通知;若通知对象错误,则不必然构成错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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