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员工参与第三方课题项目,公司能主张专利权吗?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2/07 浏览量:1073

——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及清华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7)京73民初1589号
二审案号
(2020)京民终617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孔庆兵
审  判  员   吴 斌
审  判  员   刘 岭
  

书记员 赵静怡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大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林,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裁判结果
确认涉案专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环科公司、环科院、清华大学共有。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手机号同微信号),知产小管家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民终6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大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林,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科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环科院)以及清华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泷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林烨,被上诉人环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环科院、清华大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泷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专利号为ZL 201630064158.5号、名称为“燃烧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因未缴年费已经失效,本案不具备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应驳回环科公司的起诉。


(二)泷涛公司实际参与编号为D141100001114001、名称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的课题项目(以下简称涉案课题项目),理应对涉案专利享有相应权利,一审判决认定泷涛公司没有参与涉案课题项目;陈敏、刘险峰受环科院指派并为“临时工作人员”;涉案专利与涉案课题项目产品整体结构形状基本一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涉案专利权属。一审判决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将涉案专利判决归环科公司、环科院、清华大学共有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擅自将一审第三人环科院和清华大学列为共同原告,其均未出席庭审,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环科公司辩称,泷涛公司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环科院、清华大学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环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在其专利权存续期间的权利归环科公司、环科院及清华大学共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泷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情况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燃烧器”的ZL201630064158.5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1日,专利权人为泷涛公司,发明人为郭行、刘险峰、陈敏、潘涛、肖小华。


涉案专利记载有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右视图。其简要说明记载: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适合于工业炉、重整器以及燃气轮机等燃烧使用;其设计要点在于其外观造型和结构设计;指定图为立体图(见图1)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