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凌克戈、徐琦、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8)沪0110民初16282号 |
二审案号 |
(2020)沪73民终187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商建刚 审判员杜灵燕 审判员范静波 |
法官助理 | 钱琼 |
书记员 | 钱琼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秦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169室。 法定代表人:郑于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克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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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女,该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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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www.shdsd.cn.cn)及“都设设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dushejianzhu)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 三、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东院经济损失500,000元; 四、都设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东院支出的合理费用114,500元; 五、驳回华东院的其余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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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秦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169室。
法定代表人:郑于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克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院)与上诉人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设公司)、被上诉人凌克戈、原审被告徐琦、原审第三人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碧桂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华东院和都设公司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6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华东院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0民初16282号判决第五项;
2.判令都设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都设设计”的涉案文章中使用华东院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
3.判令都设公司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中使用华东院的建筑作品图片;
4.判令凌克戈立即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中发布的华东院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作品图片;
5.判令都设公司就其侵害华东院著作权的行为公开发布声明,向华东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发布声明的渠道为其网站、微信公众号;
6.判令凌克戈就其侵害华东院著作权的行为公开发布声明,向华东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发布声明的渠道为微信公众号“材料在线”。
审理中,鉴于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上诉人华东院撤回第2、3、4项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1.案涉项目“武汉光谷希尔顿酒店”工程设计图属法人作品而非特殊职务作品。并不是所有工程设计图都是特殊职务作品,本案的建筑工程设计图并非个人所能独立完成。
2.案涉建筑物属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由华东院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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