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运营评论
全额判赔300万元!“南粳9108”水稻种子遭恶意套牌获司法保护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4/08 浏览量:1706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与行政合力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农业行政执法为民事诉讼固定了侵权证据,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行政机关执法证据,并据此审查认定侵权事实。在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适用惩罚性的因素,对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取得了维护品种权及种业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1)苏01民初850号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刘方辉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臧文刚

法官助理 邵   研
书记员

卢   蓓

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紫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俊,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殷如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翠莲,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系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稳家庭农场经营者,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曹某某,系董某某妻子,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杨某某,住江苏省大丰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卉,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南粳9108”(品种权号CNA20101060.9)植物新品种权之独占实施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初850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孙紫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俊,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殷如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翠莲,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系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稳家庭农场经营者,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曹某某,系董某某妻子,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杨某某,住江苏省大丰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卉,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丰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被告金大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根,被告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南粳910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行为;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南粳9108”水稻品种于2015年5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01060.9。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权高科公司独占实施“南粳9105”植物新品种权,生产和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并有权追究侵害“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和个人。“南粳9108”是迟熟中粳水稻品种(江苏省种植面积最大的水稻生态区域类型),被列为江苏省水稻主要推广品种,被农业农村部确定为超级稻品种、长江中下游主导品种。因其米质具有独特的茉莉香味和软糯口感,多次被评选为优质大米品种、优良食味粳稻品评一等奖、金奖、十佳产品、全国优质稻品种食味品质鉴评金奖等,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在市场上,“南粳9108”价格比其他种类稻谷高0.2元/斤,使农民每亩增收约300元左右。

被告在2019年水稻播种季使用标注“水稻种子”的彩色包装袋销售假冒的“南粳9108”水稻种子至大丰、东台、兴化等地的种田大户进行粮食生产种植。因种子纯度差导致红米稻等野生稻超过正常值造成农业生产事故,被举报至农业行政机关。经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认定被告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达十几万斤、三十多万元。其中,被告金大丰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并出具票据。被告董某某在担任被告金大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向种田大户大量出售假冒的“南粳9108”水稻种子;其还涉嫌通过经营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稳家庭农场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被告曹某某系董某某配偶,负责收取涉案种子款。被告杨某某以个人名义租用种子仓库,将收购的“南粳9108”水稻商品粮用彩色包装袋包装后交由董某某作为种子进行销售。以上被告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且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由于假冒侵权的冲击,原告“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销售量不足市场需求量的50%,经济损失巨大。以被告所在盐城市为例,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统计的2018年盐城市“南粳9108”水稻种植面积为108.7万亩,按每亩用种10斤计算,“南粳9108”水稻种子实际需求量应该在1000万斤以上。但是,原告2019年的销售量不足500万斤。而且,被告生产、销售的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红米稻含量高(红米稻属于正常成熟水稻,会在“南粳9108”水稻成熟前脱落,至第二年再次发芽生长,如此反复严重危害水稻生产、造成减产,已成为江苏地区稻田恶性杂草),属于劣质产品,不仅给农民造成损失,也给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被告辩称


被告金大丰公司辩称:(一)金大丰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主体。1.曹某某并不是金大丰公司的员工,而是杨某某的雇佣人员,杨某某租用的仓库系江苏金大丰种业有限公司所有,与金大丰公司系不同主体。2.金大丰公司并非被诉侵权种子的所有者,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交易主体,没有收取任何种子销售款,与其他三个被告也没有共同侵权故意。3.董某某虽然担任金大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自身还经营家庭农场生产杂交水稻,其被诉侵权行为并不是履行金大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4.对涉案收据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收据记载的货物、货款、销售人员均非金大丰公司,系未取得金大丰公司同意的假冒使用,仅凭该收据不能证明金大丰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杨某某等人销售被诉水稻的行为是事实,但无法证明是以水稻种子进行销售,买方作为种子使用与卖方杨某某等人没有关系。(三)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共同辩称:三名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称的非法生产、包装、销售“南粳9108”的事实。此案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三名被告不存在被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依原告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了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卷宗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收据以及原告申请调查令调取的卷宗证据,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系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取得,合法有效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及其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

原告高科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5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子生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种子、常规水稻、小麦种子、油菜种子、大豆、马铃薯、西瓜、辣椒、蔬菜种子加工、包装、批发、零售,育种科技研究。

2010年12月10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就品种“宁9108”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1年3月1日,该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并予以公告。2013年4月10日,该品种获得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十三次农作物品种审定会议审定通过。2014年,该品种更名为“南粳9108”并公告。2015年5月1日,该品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公告,品种权号为CNA20101060.9。

2011年4月7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原告高科公司订立《宁9108水稻品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书》,合同约定:1.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将其拥有的“宁9108”水稻品种许可给高科公司实施。2.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范围为该品种通过审定的适宜种植区域。3.许可费为4500000元,分三期支付等。

2015年5月1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再次出具《授权书》,授权高科公司独占实施“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生产和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包装和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均为侵权行为,高科公司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对“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前生产、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偿。授权期限至“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届满时止。

二、被告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本院依原告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了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单某某、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稳家庭农场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卷宗材料。根据卷宗材料证据,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事实如下:

被告金大丰公司系2002年7月1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06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农作物种子研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谷物种植,粮食收购,房屋租赁等。2019年8月28日,金大丰公司住所地由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21号变更为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由董某某变更为殷某某;股东由江苏金大丰种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金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董某某变更为盐城市大丰区金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变更前,金大丰公司的股东江苏金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实际缴纳出资68万元、未缴纳出资1500万元,盐城市大丰区金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董某某未缴纳出资500万元。

2019年7月19日,原告高科公司向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举报被告董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举报信载明,盐城人董某某及其配偶曹某某向种田大户推销彩色包装的“南粳9108”水稻种子,致使种田大户误认为其出售的是正规水稻种子而购买。侵权种子外包装袋正面印有“水稻种子”“江苏省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