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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日期:2022/04/22 浏览量:290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专利申请注册及代理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中野农机装备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称浙江中野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用拖拉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与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 年 6 月起,委托某企业制作的小鹿图形标识,并在其生产销售的农用拖拉机上使用。该标识图形与举报人所持注册号 G910051 的图形商标对比,在构图、设计风格及整体造型等方面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拖拉机87台,库存1台,违法经营额共计370.24万元,违法所得4.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6月29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拖拉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并处罚款1055万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也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江苏省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优尚进出口贸易(睢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举报,对优尚进出口贸易(睢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通过淘宝网销售的坚果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图案,右下角标注“TM”标志,与举报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经营额211.15万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与投诉人协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021年12月14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大部分使用外文标注,使用的商标与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让消费者在购买时造成混淆。调查期间,当事人称其销售的坚果产品外包装设计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取得专利权的时间在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之后,按有关法律规定,应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铁东区小张通讯配件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对铁东区小张通讯配件商行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行为进行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不同品牌的手机电池60个、手机总成293个、触摸屏772个、后盖850个,经鉴定,上述商品分别侵犯了“HUAWEI”“honor”“”“Samsung”“vivo”“OPPO”“MI”等注册商标。当事人承认涉案配件进价低于市场正品价格,货值总计65388元,查明违法收入为4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2022年3月16日,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63192元。 

  手机配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手机使用中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江西省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阿克苏诺贝尔(上海)有限公司举报,称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在安远县“书香公园·悦府”小区使用的外墙涂料“ICI专业”真石漆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即赴现场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324 桶印有“ICI 专业”字样的真石漆,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负责安远县“书香公园·悦府”小区住宅的外墙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外墙涂料指定为“多乐士”品牌真石漆,合同价为120元/桶。当事人为降低施工成本,以105元/桶的价格购进380桶印有“ICI专业”字样的真石漆,当事人未查验产品相关证明文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56桶,视同已销售。按照约定合同价120元/桶计算,涉案货值金额为4.5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5月27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324桶,罚款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降低成本,在包工包料的施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加工承揽经营活动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加油站罩棚上未规范使用其字号名称,而是通过拆分突出使用标识,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且当事人罩棚整体外观及其员工服装,也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加油站及其员工服装近似。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公司对二者近似程度开展问卷调查,结果75.93%的调查对象认为二者相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8月20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不法商家仿冒他人商标,企图“鱼目混珠”,导致消费者混淆,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所涉及的油品零售业与消费者联系密切,具有典型性。执法人员面对复杂案情,面向普通消费者开展调查,突破办案难点,确保了案件查办工作顺利推进。 

  六、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案 

  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安徽金口酒业有限公司将“金坛子”“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随即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生产的“金坛子”白酒,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在南京糖酒会、2020年11月27日在第21届安徽糖酒会上,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2021年2月10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被赋予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扩大保护。“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而是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知名度作出的一种事实认定。由于“驰名商标”通常承载着良好商誉,部分权利人将其作为推销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对外展示,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案件的查处,制止了“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权利人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 

  七、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威宁县陕桥街道赵山村一间民房内有人大量制造卷烟过滤纸外包装纸商标标识,立即联合县公安机关、烟草部门依法对该民房进行检查。 

  经查,张某租用民房从事卷烟过滤纸外包装纸商标标识印制活动,现场查扣“云烟”“红塔山”“红梅”等商标标识1亿余件。经联系相关商标权利人确认,张某印制商标未得到委托或授权,所查获商标标识系张某擅自制造。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涉案侵权商标标识数量巨大,张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2月22日,威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应当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本案中,当事人为获取利润,铤而走险,在普通民房内擅自制造商标标识,手段隐蔽。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出手,防止侵权标识流入市场,斩断了侵权违法链条,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湖北省保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孟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保康县市场监管局在与县公安局联合查处杨某、王某(已被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为上述二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便利,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明知制作商品外包装需查验、索取厂家相关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但在接受委托制作湖北尧治河楚翁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包装时却未向相关人员索取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仅凭收到的尧治河1988白酒实物一瓶,便联系、组织相关厂家仿照实物制作与尧治河1988酒瓶、瓶盖、瓶身印花近似的酒瓶,为杨某、王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4月20日,保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7.07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他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是他人侵权行为得以成功的必要条件,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案的查处,切实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九、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健波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南京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一案中,发现涉案侵权产品由当事人南京健波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供,遂对当事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31日至8月2日通过1688平台以及线下渠道购进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的口罩共计15.8万只,并进行分包包装,其中9.8万只口罩包装袋上标注了当事人厂名厂址,其他6万只口罩在包装袋上擅自印制他人厂名厂址,随后将包装好的口罩提供给南京某公司进行销售,涉案经营额5785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2021年11月4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本案的查处,适逢“奥运口罩”销售火爆,执法人员敏锐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固定证据,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利益,展示了我国严格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十、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随后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在其微博、网站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等内容的商业宣传图片,图片内容不仅含有其产品及品牌标识,而且还有“为中国健儿加油,共同期待奥运首金,东京奥运会”等内容。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博、网站中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 等内容的宣传图片,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1年11月12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以及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依法得到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为我国冬奥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山市爱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反映佛山市爱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纸尿裤生产经营活动,虽获得重庆某公司授权使用“一种无纺布及其生产工艺”技术,但该技术当时正处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对采购回来的无纺布未做特殊工艺处理,整个加工流程没有使用重庆某公司的上述技术,所采购无纺布也未使用上述技术。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交付给重庆某公司奇品品牌纸尿裤130箱、安臣品牌纸尿裤170箱,两种产品共收取货款6820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2021年8月4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清除库存未销售的216箱产品上的专利标识,没收违法所得68202.6元,并处罚款68202.6元。 

  本案中,当事人以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专利进行宣传,且在产品中未使用相关技术,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该案的查处,震慑了假冒专利行为,有利于引导规范专利标识标注行为。 

  十二、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反映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进行商标代理,随即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委托人签订了商标代理服务合同。当事人递交商标申请注册材料后,当委托人咨询商标是否申请成功时,当事人向其发送了商标注册审查机关的驳回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表示需要重新缴纳费用以进行申诉。当事人在与委托人的微信沟通中数次作出“使用首席律师撰写材料就可以顺利通过复审”“找个厉害的首席律师撰写材料,商标完全可以下证”等承诺,还多次提到“放弃复审肯定会后悔”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2021年9月2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才能通过审查。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从事商标代理的专业机构,应当知晓商标代理有关规定,但却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应当予以处罚。 

  十三、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交线索和相关举报材料,反映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涉嫌侵犯某公司商业秘密,随即对线索和举报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并展开调查。 

  经查,未发现举报材料所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当事人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某公司和某加工厂委托,并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向某加工厂招徕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该公司主管业务的张某和业务专员郑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7月6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对张某罚款1.5万元,对郑某罚款1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市场监管部门不放过任何违法线索,有效查明事实,对涉案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产生了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十四、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反映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N”“全球加盟网”等 61 个商标时存在“为不同的委托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相同的商标”的情况。由于商标注册的排他性,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仅可能申请注册成功一件,为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耗费商标审查资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2021年3月30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和罚款 2.35 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11750元。 

  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应当知道其代理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扰乱了行业秩序,应当对当事人及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十五、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德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接到转交线索,反映四川德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中涉嫌史料造假,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因申请注册“关门红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有“关门红梅”客观存在及其声誉的证据,当事人公司主管人员何某为了“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审查能够通过,篡改南江县志有关内容,提交虚假的“关门红梅”客观存在及其声誉证据材料。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在材料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提交材料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南江县志所记载内容不一致,于2021年8月6日驳回商标申请。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2022年1月2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何某罚款2万元。 

  严厉打击商标注册申请环节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本案是一起代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意图骗取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严厉处罚。 

  十六、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等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转交线索,反映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合谋抢注商标并囤积出售,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自2018年起,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分成商标转让费等方式说服其亲友陆续注册6家关联公司,全权代理上述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第三方转让注册商标,以此作为牟利手段。自2019年11月1日至案发,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为6家关联公司共申请注册商标1058件,成功注册商标504件,转让商标32件,获取违法所得24250元。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其关联公司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2021年12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4250元,并处罚款16.5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并出售,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申请注册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维护良好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 

  十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查处潘某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宝安分局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对涉嫌恶意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的申请人潘某进行调查。 

  经查,潘某以个人名义委托深圳市皇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涵盖六大类65种商品或服务。潘某作为深圳市皇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专业从事商标注册代理工作,应当知道全红婵是获得东京奥运会金牌的中国运动员,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潘某在未获得全红婵授权,未实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多个“全红婵”商标,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2021年10月26日,宝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奥运健儿在奥运赛场上挥洒汗水为国争光,部分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却为了一己私利,频频蹭热点,恶意抢注商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处,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都将依法受到处罚。 

  十八、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君鼎(烟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转交线索,反映君鼎(烟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随即进行调查。 

  经查,4家委托企业为获取当地政府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委托君鼎(烟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编写并申报专利材料。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方式,为4家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共涉及专利申请23件,获取违法所得4万元。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021年7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并处罚款8万元。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助长不以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该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黑代理”违法行为,有助于从源头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十九、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协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线索,称湖南协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无资质开展专利代理活动,随后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6日至2021年5月20日,分别与湖南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代理了55件专利申请,获取违法所得298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022年1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9850元,并处罚款29850元。 

  专利代理工作是专利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案的查处,对相关违法行为产生了震摄,有助于推动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合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1年4月20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兰州合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代理资质却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共接受7家单位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18件,收取专利代理费88200元,违法所得807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2021年12月23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740元,并处罚款161480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秩序。执法人员通过对专利申请相关单位逐一排查,确定违法事实,在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打击的同时,向相关单位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