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技术方案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可能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可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本案对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技术特征的认定作出进一步明确,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技术特征的判断具有指导意义。
一审案号 |
(2020)浙02民初436号 |
||||||
二审案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徐卓斌 审 判 员 董 胜 审 判 员 黄中华 |
||||||
法官助理 | 吕梦琳 | ||||||
书记员 | 郭云飞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坪大道科苑城。 法定代表人:林宴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宓家村湖滨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翁逸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光距公司的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72045XXXX.X、名称为“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 四、驳回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坪大道科苑城。
法定代表人:林宴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宓家村湖滨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翁逸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光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颜、刘林敬,被上诉人普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光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光距公司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普能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错误。“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的技术特征仅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