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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异议机制的构建——基于494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06/22 浏览量:276

从“音集协被诉垄断”主题的90份有效判决书入手,谈从异议预防机制和异议解决机制两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


作者 | 庄佩茹 云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
编辑 | 玄袂


摘要

广东8家音乐经营者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一系列案件于2019年3月21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集中审理。在以广东八家经营KTV业务的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为切点,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阐释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情形下,构建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具有必要性。因此,可以从异议预防机制和异议解决机制两方面阐述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异议机制。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垄断 构建 异议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3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广东八家经营KTV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八家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的一系列案件。原告八家公司称其向被告音集协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请求时,被告的代理机构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向原告提出不合理的附加义务等作为签约条件。原告多次与音著协协商未果而提起反垄断诉讼,认为被告以收取签约费以及补交以往年度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作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前提,属于捆绑交易行为,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非因正当理由,附加正常市场交易中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因此被告构成了在音像制品或作品许可使用的相关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事实上确实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但被告并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被告并非垄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议被告在发挥起高效管理的优势的同时,积极有效地解决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作品许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在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引导、促进经营KTV业务的企业依法依规运行[1]。


事实上,这不是音集协第一次被诉垄断,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音集协,垄断,判决书”两个条件,一共搜索出494篇裁判结果[2],排除裁定书、文档打不开以及与“音集协被诉垄断”这一主题重复的判决书等因素后,有效的判决书剩下90份。通过本次搜索,我们可以知道:裁判年份最早可追溯到2013年,至2020年该类型案件判决数量达到顶峰。从区域分布上来看,湖南省作出21份有效判决书,紧接着就是广东省,作出了15份有效判决书。通过对这90个案例进行分析(见表1):



序号
省份
相关案件数量/件
被诉垄断的理由
1
北京市
9
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②垄断制定过高收费标准,不利于公众文化传播。
2
辽宁省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
3
 
 
江苏省
 
 
1
①恶意利用市场垄断地位;
②单方制定版权收费标准;
③通过海量诉讼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
4
福建省
3
通过垄断信息的违法手段,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唯一的管理组织有天然的垄断地位;
5
河南省
13
①利用市场地位和垄断地位制定价格标准和计费标准;
②强迫交易,垄断市场,单方制定收费标准;
③收费标准无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客观事实,收费太高,不应采取行政指导价,极易构成垄断。
6
 
 
云南省
 
 
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①实施垄断定价;
②非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③在交易时存在搭售行为,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④非因正当理由,对相对人差别待遇。
 
7
湖南省
21
①音著协是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
②未与商家协商收费标准,单方强行收费,且存在滥诉行为。
8
湖北省
7
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音集协处于垄断地位,其确定的收费标准未经国家物价部门批准。
9
 
 
 
 
广东省
 
 
 
 
 
15
①音集协是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
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⑥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定价;
⑦利用垄断地位通过大量的诉讼向KTV经营者索要高价赔偿。
10
天津市
2
利用诉讼,进行垄断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