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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广告语商标的可注册性?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07/18 浏览量:269
——从广告语的选择来谈广告语商标的保护策略

杜燕霞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商标代理人


      商业广告的目的,是向消费者明确、清晰地传递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因此,难以避免的,广告语中通常包含了或暗示了产品或服务的内容、特征、以及优势等信息。而在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作用,是帮助消费者通过一个标识来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或者质量控制方做出判断,并做出是否消费的决定。为了使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为商标的标志不能对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特征等进行描述,即需要满足商标法中规定的对显著性的要求。不难发现,广告语作为商标,存在先天的不足,通常都无法满足商标显著性的要求。既然广告语和可注册性商标之间存在先天性的鸿沟,那么是否有克服之道呢?本文希望做些初步探讨。


      首先,提升广告语商标可注册性的一个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添加显著性要素。通常,商标可注册性审查采用整体审查原则,因此若商标中包含了显著性要素的,则整体视为具有显著性。例如,中国第15280134号“L'OREAL BECAUSE I'M WORTH IT”商标中,“L'OREAL”是显著性要素。再如,美国第6392415 号“SAMSUNG WORLD'S No.1 FLASH MEMORY SINCE 2002”商标,之所以得以注册,也是因为包含了显著性要素 “SAMSUNG”。


      其次,与其他描述性商标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况类似,广告语商标也可以通过大量使用来获得显著性。例如,中国第43078267号商标“这!就是街舞”,以及第6050544 号商标“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都是通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而获得了商标显著性。


      然而,本文希望讨论的,是如何优化广告语商标的“先天基因”,增加广告语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即在选择、创设广告语时,企业便可以避免广告语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克服广告语缺乏显著性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换字、换词来实现一语双关,或是通过换语法、换逻辑来表达新意。这些方法,不失为一种提升广告语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思路。


     一、一语双关:通过采用多义字、多义词、或者换字、换词的方式来实现一语双关,将描述性变成暗示性。双关语在广告语中被广泛的采用。例如,欧盟第018131310号“5G. All in the Memory.”是三星电子在第9类存储类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的妙处在于,英文“Memory”具有“回忆”和“存储设备”的双重含义,因此整件商标具有“5G,保存回忆”和“5G,存于设备”的双重含义。另外,中国第45395209 号“用芯守护”商标被注册于第9类的智能设备上,将“用心”与“利用芯片”双重含义完美结合。此外,欧盟第9284597号“SITEINSIGHT”注册于第9类的软件及42类的软件开发服务。该商标字面含义是“站点可视”,对于9类和42类具有描述性,但该商标采用了呼叫的一语双关。其中“SITE”的读音与“SIGHT”相同,因此从呼叫的角度,该商标表达了“SIGHT”中包含“SITE”之意,使得商标具有了显著性。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通过换字、换词或者采用多义字、多义词等方式,在巧妙利用词句的原有含义同时,又被赋予了新的、特殊的含义,从而满足了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二、变换语法:通过改变语法规则来增加商标的显著性。英语有较严格的语法规则,因此可以运用改变语法来提升英文广告语的显著性。例如麦当劳的广告语“I’m lovin’ it”的正确拼写应当是“I’am loving it”。苹果公司的“Think Different”正确的拼写应当是“Think Differently”。当然,中文广告语,也可以通过改变语法来增加显著性。例如,易烊千玺代言的九号平衡车广告语“其妙出行,一起九号!”。其中“九号”是商标,是名词;而“一起”是副词,与动词连用,用于修饰动词。这个广告语中,“九号”名词被动词化了,“一起九号”表达之意是“一起骑九号!”这些语法变化为广告语带来了新的创意,因此从也增加了广告语的显著性。


      三、变换逻辑:通过逻辑调整,发挥企业的创造力、体现广告的原创性。例如,欧盟第6668073号商标“WET DUST CAN'S FLY”属于逻辑错误。当尘土遇到水后,便不再是尘土了,而成为了泥。因此“湿的尘土”是不存在的,所以“湿土不会飞”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此外,三星电子的“STORAGE MADE NEW”也有违逻辑,因为保存之物通常为旧物,不会是新物,因此“保存创新”的逻辑也难以自洽。当广告语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或者逻辑难以自洽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视为是具有显著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简单变换都可以使广告语获得足够的显著性。例如,仅仅采用简单的错字、别字,或是变换语法或逻辑的广告语并没有产生新的含义的,仍然无法起到增加显著性的目的。在部分国家的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广告语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是,广告语产生的新意是否需要消费者发挥足够的想象力、或是广告语创意是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认知、或是带来明显的意外。也可以理解为,广告语一经“变身”后,因其产生了新的含义、意境或逻辑,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了新的认知、信息、或符号,因此可以起到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个“变身”过程,凝结了企业的智慧和选择,所以这类广告语商标能够成功注册,其实是对企业的智慧和选择的一种保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广告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不同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因此在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广告语商标布局时,需要结合当国、当地的审查实践来进行广告语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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