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观点】
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所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的确定该另一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两案中充分发挥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制度优势,有效破解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和惯常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延宕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裁判尺度问题,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促进了专利纠纷的实质性和一揽子解决。
一审案号 |
(2017)京73行初8629号 |
二审案号 |
(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 |
案由 |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张晓阳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
法官助理 |
牛鸿生 |
书记员 | 张华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 法定代表人:符常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维盟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微信号:ip_butler或18611183071(手机号同微信号),知产小管家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环观南路。
法定代表人:符常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86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维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被上诉人敦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新、宋献涛到庭参加询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飞、王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维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30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一事不再理。在第301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在先决定)中,维盟公司关于“虚拟Web服务器”不清楚且无法实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被诉决定中,维盟公司关于“高层软件”和“底层硬件”含义不清楚、无法确定如何实现“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等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两者并不相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专利号为ZL02123502.3、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中对于“高层软件”和“底层硬件”均未给出明确定义,在该概念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本专利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根据本专利的实质审查文件,本专利获得授权正是因为其“高层软件”和“底层硬件”以及“直接提交”的技术特征构成本专利授权的基础,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主要存在ISO模型的七层网络结构和TCP/IP的四层网络结构,无法知晓本专利中的“高层软件”和“底层硬件”分别是指哪一层。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此事实并未给出清楚的定义,因此事实认定错误。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仅是未明确改向单元或者改向功能是由软件实现,但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或常规技术手段,完全能够明了其改向功能可以通过软件实现。证据3已经公开了采用代理服务器程序或控制程序将报文重定向至软件端口进行通信的技术方案,因此公开了软件实现服务器功能的技术方案,即采用“高层软件”实现“虚拟Web服务器”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或结合证据3能得到将证据2中的改向单元采用软件来实现“虚拟Web服务器”的技术方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辩称
敦骏公司辩称:被诉决定和原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