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评论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言论自由和竞争自由,但该自由并非没有限制,言论必须以客观真实、公允中立、诚实信用为原则。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本质是使消费者产生认识偏差,不当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而抢夺本属于竞争对手的商业交易机会,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对于自媒体应中立、全面、客观、公允展示事件全貌,不得滥用自媒体的影响力将真伪不明或虽然真实但极具误导性的信息广泛传播,尤其是针对竞争对手进行批评性言论时,更应当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滥用商业言论的自由,使用煽动性、侮辱性词语进行评论,导致不特定公众对被报道企业商誉产生负面乃至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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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
(2020)京0105民初77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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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1)京73民终4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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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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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刘仁婧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宋 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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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吴瑛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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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国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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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好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2层。 法定代表人:林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兵兵,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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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708室(天津亿企奋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54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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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好房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中删除涉案24篇文章内容; 二、好房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han-house)中发布声明的义务,以消除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给链家公司、小屋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日(声明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好房通公司负担); 三、好房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赔偿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 000元; 四、驳回链家公司、小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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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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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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