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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1/03/23 浏览量:576

IPRdaily导读:随着电子产品的迅猛发展,在其图形用户界面中出现的创新创意层出不穷,使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意义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1日起将图形用户界面间接地纳入了外观专利保护范畴,并允许申请人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基于此,为了能帮助初级专利代理从业者更好地制作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本文针对涉及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分别给出了对应的制作方法。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 制作方法 知识产权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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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主要由窗口、菜单、图标、按钮、标签和图文装饰等元素组合而成。图形用户界面一般是显示于屏幕中且允许人与电子产品交互用的界面,用户可以使用鼠标、键盘或触摸屏等输入设备对该界面进行控制,以触发电子设备做出响应,比如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任务等。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的电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保护。这对于手机、电脑、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创造者而言,无疑是莫大福音。此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为创造者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进一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及社会发展。


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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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新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所以2021年6月1日以前现行专利法仍然有效,本文主要以现行专利法为主,浅析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

 


2. 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1) 《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的规定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2) 《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1的规定


产品名称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3) 《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2的规定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 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视觉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 《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4.3的规定


简要说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5) 《专利审查指南》(2020年2月1日实施版本)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11)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三、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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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由于现行专利法仍然有效,所以应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产品来申请外观专利,否则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法顺利获得授权。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原则上是不能省略载体产品的。但由于现阶段的审查标准允许以显示屏幕面板为载体产品,而且显示屏幕面板又是所有带屏产品不可或缺的部分,而所以为获取最大的保护范围,无论图形用户界面具体应用在哪个或哪些具体载体产品中,都建议将显示屏幕面板为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


接下来,针对带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和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分别说明如何制作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



1. 带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


带屏产品在本文中可理解为带有屏幕的电子产品,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电视、打印机、洗衣机和智能冰箱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在本文中可理解为不包含动态创新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其中图形用户界面在本文中可理解由一个或多个独立视觉元素组成,而每个视觉元素主要由形状、图案、文字、符号或四者的任意结合构成。由于在实际代理过程中,无论图形用户界面是否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只要其创新点不在于动态变化的,往往都视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所以在本文中不仅将带有临时画面内容(例如照片、视频、头像或书籍内容等)的图形用户界面视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而且将不包含动态创新的时间变化、天气更新、信息提示和文字更新等轻微视觉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也视为静态图形用户界面。

 

案例一【操作系统的主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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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视图

 

案例二【智能手表的聊天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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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视图

 

带有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的制作方法是:首先选择包含创新点且出现几率最大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其次最好保留图形用户界面中功能性文字并以通用词或XX代替非功能性文字,然后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中的临时画面内容及非软件开发商制作的独立视觉元素,最后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地增加相似设计。


第一、如何选择包含创新点且出现几率最大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是界面的视觉效果,而不是某个功能的演示过程,所以这张图形用户界面是否能够完整演示该功能并不是授权的必要条件。基于此,为了避免在申请文件中出现多个界面而无端增加维权难度,只要其创新点不在于动态变化的,都建议将包含创新点且出现概率最大的一张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包含轻微视觉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中,应当从轻微视觉变化中选择最易出现的一帧作为独立视觉元素。比如,当轻微视觉变化为天气预报图标时,由于晴天图标比阴天图标更容易出现,所以建议将晴天图标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立视觉元素。再比如,当轻微视觉变化为应用图标及显示在应用图标(又称APP)上的消息数量标识(例如③)时,由于带消息数量标识的应用图标比不带消息数量标识的应用图标更容易出现,所以建议将不带消息数量标识的应用图标作为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立视觉元素。


第二、为什么要保留图形用户界面中功能性文字,并以概括词或“XX”代替非功能性文字。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往往不保护文字内容,仅保护文字字号及字体在外观设计中的视觉效果,所以在制作申请文件中一般不需要调整文字内容。但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从业者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常常需要调整文字内容,但在调整中不应删除功能性文字,以防止人们无法从图形用户界面中得知界面的用途,同时为了保证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能直接涵盖客户的设计方案,应以概括词或“XX”代替非功能性文字,比如将张三称改为用户名三个字或“XX”。


第三、为什么要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中的临时画面内容。当图形用户界面包含视频画面、背景图片和壁纸等临时画面内容,由于其难以重现,甚至不再出现,建议删除临时画面内容,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这种做法也是国知局培训课件中所提及的,且属于现阶段审查标准所能接受的情景。但在删除临时画面内容时应注意,尽量保留描述临时画面内容的标题(例如播放器或相册)及浮于画面上方的可控插件(例如播放、快进或快退等按键)等,以体现删除区域的功能和用途。


第四、为什么要删除非软件开发商制作的独立视觉元素。对于包含操作系统的独立视觉元素的图形用户界面,由于其在不同电子产品或操作系统中会出现不同的视觉效果,所以建议删除图形用户界面中操作系统的独立视觉元素,例如删除显示在屏幕顶部上的信号、电量或时间等标识,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这种做法也是国知局培训课件中所提及的,并属于现阶段审查标准所能接受的情景。同理,对于应用在网络浏览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上的第三方软件界面,也应删除网络平台的独立视觉元素,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第五、如何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选择性地增加相似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在同一个的载体产品的不同使用状态下会出现不同的显示效果,所以在满足单一性的前提下不妨将不同的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为相似设计,并放在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以为申请人争取更完善的保护范围。比如,在横屏使用状态下显示的操作系统界面和在竖屏使用状态下显示的操作系统界面,就适用于作为相似设计,并放在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类似地,在包含极易调整的独立视觉元素的图形用户界面中,也建议调整独立视觉元素的具体形式以适当增加相似设计,比如将方形按键改为圆形按键,或者三个重复的独立视觉元素改为五个重复的独立视觉元素等。

 


2. 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在本文中可理解为创新点落入动态视觉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比如滑动解锁、翻页效果等动态视觉变化。

 

案例三【苹果系统的解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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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安卓系统的解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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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安卓系统的解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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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带屏产品的制作方法是:在保证动态视觉变化清楚呈现的基础上,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选择几张必要帧画面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其中,每个必要帧画面的做法可参照静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制作方法,详见上文。


第一,如何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选择必要的几张帧画面。在动态视觉变化中,初始帧画面、结尾帧画面无疑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必要帧画面,但中间帧画面的选择与否,及选择哪几张中间帧画面作为必要帧画面,应视具体的动态视觉变化而定。对于单一的动态视觉变化,一般使用一个初始帧画面、一个结尾帧画面和一个中间帧画面即可,详见案例三。但对于多变的动态视觉变化,一个初始帧画面、一个结尾帧画面和一个中间帧画面是无法清楚呈现动态视觉变化过程的,详见案例四。所以,如何适度增加中间帧画面的数量是一个难点,本文给出了一个比较靠谱的做法,即将动态视觉变化准确地拆解为若干个单一的动态视觉变化,然后保证每个单一的动态视觉变化都包含一个初始帧画面、一个结尾帧画面和一个中间帧画面。在选择过程中,如果单一的动态视觉变化仅包含初始帧画面和结尾帧画面,或者中间帧不重要且属于已知的,则可以忽略它的中间帧画面,比如在案例四和案例五中,由于黑点从无到有的显现就很难获取中间帧画面,其该显现又是已知的,所以可以省略这个中间帧画面。但如果中间帧是重要或未知的,则应当予以保留,比如在案例五中,虽然逐渐增长的线段可能是已知的,但其却因代表的滑动路径及滑动节奏,在滑动解锁构成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该线段的中间帧是不可省略的。也正是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五的做法要好于案例四的做法。


第二、为了保证所选的几张帧画面能清楚地体现动态视觉变化,建议增加验证。具体做法是将所有的必要帧画面按照出现顺序制作出一个动图(格式为GIF),然后观察动图是否能够清楚呈现动态视觉的变化过程,如果能,则说明所选的必要帧画面是充足的,如果不能,则说明所选的必要帧画面不足,需要结合动图的具体变化程度适当增加中间帧画面。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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