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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焦点争议问题梳理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2/08/23 浏览量:249
笔者在本文中将本人在研究SEP纠纷过程中发现的争议较大、影响较广、尚无共识的问题作初步的梳理,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更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作者 | 陈文煊 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可谓互联互通程度不断加深的进程。从文明与文明之间的交流,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联通,再到万物互联,人类文明的发展因互联互通的广度和深度的变化而不断产生质的飞跃。


广义的技术标准包括一切在一定范围内共同使用的技术规范,而狭义的技术标准,尤其在ICT领域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的语境下,仅指那些能够实现和利于将不同性质与功能的设备和系统、不同生产者和品牌的产品相互连接、可达成互操作、互运行的标准化技术。通常而言,只有能够服务于互联互通目的的标准必要专利,才具有更为巨大的自然经济价值,才是当今市场竞争的兵家必争之地。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IoT(物联网)这一数十万亿级规模的市场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和利益攸关性也必将进一步上升到一个难以想象的高度。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纠纷不仅影响重大,而且十分复杂,涵盖技术、法律、经济、产业、竞争、财会、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同时,基于“技术无国界”以及互联互通的内生特性,涉及SEP的纠纷天然就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专利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费率之诉(可分为全球费率之诉和中国区费率之诉)、反垄断之诉等,以及所涉及的专利法、反垄断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无不呈现出企业间冲突与国家间竞争并存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标准必要专利的社会治理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我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中国是制造业大国、科技大国、消费大国,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所涉及的利益,中国必然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在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本地的立法、司法、行政手段,通过宏观政策加上微观调节方式加速抢占全球SEP规则话语权和打造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大背景下,如何在社会治理(行为指引)层面建立精细化的、平衡的、符合技术发展和经济运行规律的治理规则,充分发挥标准技术蕴含的巨大价值、并且限制甚至消除“垄断”担忧对创新和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减少国际规则竞争和纠纷解决中的摩擦,是考验“大国智慧”的重中之重。


根据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积累的初步经验和粗浅研究,SEP社会治理框架存在着诸多实证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这些问题本身也同时构成SEP各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将本人在研究SEP纠纷过程中发现的争议较大、影响较广、尚无共识的问题作初步的梳理,以期抛砖引玉,引发更多、更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需要说明的是,能力所限,本文难以涵盖所有的重大争议问题。同时需要声明的是,笔者秉持中立立场,在权利人和实施方两大阵营之间,并不倾向于任一方。


PART

01
关于政策目标


建立高效、公平、可持续的制度体系,是否是SEP公共政策的最高目标;关于SEP社会治理政策本身,提高其适用、运行和计算结果的可预测性,提升其透明度,是否是可被各方广为接受的共识。


在SEP经济领域,是否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形,是否认可公共机关的适度干预的必要性。


以下哪些是SEP社会治理需要追求和实现的政策目标,各政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位阶上的优先顺序,换言之,政策目标之间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冲突,如是,孰为优先(例如,如果规则的可预测性、透明度与提高市场效率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冲突的话,孰为优先):


1.鼓励创新和长期创新(创新的可持续性);促进竞争以及长期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进一步而言以下不同层面的创新和竞争之间是否有政策上的优先级:


1)标准本身的竞争和创新v.产业链关联技术的竞争和创新;标准本身的竞争和创新v.终端集成产品的竞争和创新。


2)技术竞争v.产品竞争,前者包括同一演进的标准的代际竞争,同代的不同标准之间的竞争等,后者包括运用不同技术的产品之间的竞争。


3)中小企业的创新/竞争(既包括技术,也包括产品)是否是一个需要予以倾斜考虑的政策因素。


4)是否需要特别考虑市场既存企业与新进入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交易的碎片化,降低交易成本(如许可交易成本、纠纷解决成本等)。


3.促进标准化技术的广泛传播。


4.促进国际协调、国际合作和单一市场解决方案,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政策目标;促进国际规则的统一,是否是应当追求的政策目标。


PART

02
关于善意谈判框架


1.对现状的认知


1)现有规则体系下,是否存在专利劫持的现象;如是,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及其普遍性。


2)现有规则体系下,是否存在专利反向劫持的现象;如是,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及其普遍性。


3)在SEP的研发领域,在目前的费率水平和收费模式下,标准技术创新企业个体和行业整体平均状况是否体现了边际收益递减的一般性规律。


4)权利人收费不足的问题是否客观存在;如是,是行业的普遍现象,还是基于不同权利人自身的特定的研发投入产出方面的个体差异、基于不同的实施方缴费意愿和能力的不同、基于不同的细分行业市场结构和产品特点的差异,而存在的个别现象。


5)实施方负担过重的问题是否客观存在;如是,是行业的普遍现象,还是基于特定的不同实施方生产效率的个体差异、基于不同的权利人收费标准的不同、基于不同的细分行业市场结构和产品特点的差异,而存在的个别现象。


6)现实中,在客观上是否存在合适的、高效的、可被各方广泛接受的、关于专利稳定性和必要性的第三方检查方法、途径和机构。


7)人工智能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公认的最佳人工专家的评估结论。


8)目前在专利对于标准而言是否具有必要性的检查方面是否存在评估资源的重复浪费。


9)哪一类型的中小企业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中所遇到的问题更多——权利人侧v.实施方侧;技术市场侧v.产品市场侧。在不同的产业、产品线(product vertical)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有不同的答案。


10)实践中,大型实施方和中小型实施方在许可条件方面是否在实质上存在差异,例如, 因资源、能力、财力不对等的原因 ,导致中小企业在谈判中获得的许可条件较为不利等。


11)权利人/实施方过于分散,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这一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如是,在哪些标准、产业、或者产品线真实存在,以至于已经给交易成本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12)标准化组织(SSO/SDO)在哪些方面的努力可以激励提升SEP许可过程的透明度,如知识产权政策可如何修改,以及系统数据库可如何优化和更新等。


13)政府机构可以在哪些方面努力以提升透明度,如统一接收和登记单一专利所有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作出的许可承诺等。


2.一般性争议问题


1)各方对于善意谈判治理规则所要达到以下的目标是否没有争议——诚信、清晰、可预测。


2)SEP的“公平、合理、无歧视”(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简称FRAND)原则与强制许可有何本质区别。


3)善意与非善意权利人之间如何划界,善意与非善意实施者之间如何划界。


4)对于专利权的稳定性、必要性等尽职调查的成本,在权利人和实施方之间应当如何分摊;运用同一技术的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权利人、不同规模的实施方,是否在分摊比例上应有所不同;如是,上述因素如何影响分摊比例,例如,小型的标准技术创新者v.大型的实施方,小型的实施方v.大型的标准技术创新者。


5)权利用尽的含义,除了在价值链上向下游方向发生用尽的效果,向上游方向追溯是否也同样发生用尽的法律效果。


6)过于宽泛的、严格的NDA保密条款是否会违反FRAND原则下对透明度的要求。


3.权利人侧


1)如何激励权利人谨慎声明标准必要专利;如何激励权利人及时更新、更正、变更声明标准必要专利的状态。

2)如何在信息披露的两种方式——公示与定向披露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

3)权利人负有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涵盖如下哪些方面的内容,其中,哪些信息的披露对于认定权利人的善意是必要的,哪些则是非必要的、但是仍然是有帮助的,哪些则是完全非必要的;哪些是必须全部披露的,哪些是仅部分披露则是足够的,或者在何种特定的情形下仅部分披露则是足够的;哪些是在何种特定的情形下是必要的、而在何种特定的情形下却是非必要的:

·专利清单(包含所有同族的清单,及同族信息)。·权利状态信息,以及权利过期、失效的变动信息(包含所有同族)。·相关诉讼、仲裁信息及其更新。


·以claim chart形式制作的对标分析(包括对应于哪项或者哪些标准、标准的具体位置);笼统的对标分析v.详细的分析,抽样分析v.全量分析,同一专利族代表性专利分析v.同一专利族全量分析,同一专利族选择一代表性法域的专利分析v.全球各法域分别分析。


·独立第三方作出的每一族的代表性专利(如母案,或者权利人认为对标状况最佳的同族专利)(当专利包中的专利族数量低于某一数值)或者在全部专利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的多个专利族中的每一族的代表性专利(如母案,或者权利人认为对标状况最佳的同族专利)(当专利包中的专利族数量高于某一数值,抽样比例与专利族数量成反比)与标准进行比对的CC表或分析报告。


·每一专利权的逐一稳定性分析。·基于个体专利的专利包价值分析,尤其是事前价值法所作的分析。


·已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信息;已签署的可比协议;已获得专利许可费的证明材料。·要约许可的专利包与专利池重叠的情况信息。


·向标准化组织所作出的FRAND声明,以及FRAND报价、条件、许可证类型信息等。


4)如有合适的独立第三方足以胜任必要性检查工作,该成本是否、以及如何在权利人和实施方之间分摊;权利人是否负有对在先的必要性检查结果的一般性披露义务。


5)必要性检查是否具有为各方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标准,如是,如何促进、确保评估结果达成或者接近统一的标准;必要性检查是否是解决过度声明的最佳方法,是否存在更优的方法。


6)关于可比协议:


·权利人是否有权选择性披露可比协议;如是,可选择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有义务告知不予提供其他许可协议的理由;如否,有义务披露的协议的范围是什么;在许可谈判过程中是否即负有此义务,还是在诉讼、仲裁等争议纠纷解决程序中才负有此义务。


·是否具有各方普遍接受的、可适用的统一的拆解方法。


·可比性的判断包括哪些考量因素,例如,同一专利或者相近的技术、相似的实施规模、相近的终端平均净售价(ASP)、相似的目标人群、计费层级产品具有相似的功能等。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