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专利
浅谈涉外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英文翻译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3/25 浏览量:677
笔者在此总结了在前期专利翻译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 | 庞新蕊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涉外的新人来说,最开始接触的专利代理业务便是新申请的翻译。英语专利申请文件的中文翻译质量很有可能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审查或者维权阶段的利益。


那么如何做好涉外专利申请文件中英文翻译呢?笔者在此总结了在前期专利翻译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利翻译的五大原则


(1)直译原则


对于英语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一般应该注意“信、达、雅”三方面,确保在“信”的基础上求“达”,最后求“雅”,即中译文与英语原文内容保持完全相同,尽量不要过度意译或过度联想、转译或引申


但是直译不等于只能照搬原文的句型,在翻译过程中要兼顾中文的表达习惯。在所表达的意义完全相同的前提下,译文可以根据中文的表达习惯进行断句和重新组织。


例如,“The housing 16 may be generally cylindrically shaped to ergonomically fit in the hand of a user.”


译文1:壳体16通常为圆柱形,符合手握时人体工学。

译文2:壳体16可大体呈柱形形状,以在人体工学方面与使用者的手相适应。


对比译文1和译文2,我们可以发现,译文1漏译了技术特征“of a user”,并且限定了壳体16的形状为圆柱形,译文2更符合直译原则。


(2)最大保护原则


在忠实原文的前提下,译文语言的组织应尽可能使保护范围最大,即可以适当合理地进行外延


例如,“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包含、包括)”属于开放式,“consisting of、be composed of(由…组成)”属于封闭式。开放式不能翻译为封闭式。


类似的,例如,“object”翻译为对象,而不是翻译为物体;“vehicle”翻译为车辆或交通工具,而不是翻译为汽车;“film”翻译为膜,而不是翻译为薄膜。


(3)准确性原则


无论是翻译还是定稿,首先应对原文有准确的理解。在涉外专利文献的翻译过程中,应从语言、法律和技术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准确的语言变换。


例如,“A structure that block light traveling inside of a connector”。


译文1:一种阻止光进入连接器的结构。

译文2:一种阻挡光在连接器内传播的结构。


对比译文1和译文2,我们可以发现,译文2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因为“…阻止光进入…”一般译为“…block light traveling into…”而不是“…block light traveling inside…”.


(4)专业原则


对于不同的单词和/或同一单词,在不同的环境下要根据专业背景和具体的技术含义选取最适当的表达形式。


例如,“substrate”在液晶显示器/电路板中一般翻译为“基板”,在半导体领域中可以翻译为“基底”或“衬底”,在生物医学领域可以翻译为“底物”或“基质”。


(5)前后一致原则


一般原则是保持术语统一,同一术语在全文中尽可能保持一致,相同的术语翻译成相同的译文(前提是不属于相同单词在不同语境对应不同术语的情形);不同的术语尽可能翻译成不同的译文。


例如,device可以翻译为装置,apparatus可以翻译为设备、arrangement可以翻译为布置。


二、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翻译应注意的问题


(1)权利要求部分


在翻译权利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英文句子一般比较长,翻译时可以首先划分句子结构,充分利用分号,应注意,每个权利要求中只能在结尾处有一个句号。


为了避免后续带来不清楚的审查意见,一般权利要求中的“can”不翻译为“可以”,而是翻译为“能够”。类似的,“be operable connected to”可以翻译为“能操作地连接到”。


权利要求中的“comprising、including、containing、which comprises”等措辞一般翻译为“包括”或“包含”等开放式的表述;而“consisting of、composed of”等措辞则一般翻译为“由……组成”或“由……构成”等封闭式的表述;“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或“composed substantively of”一般翻译为“主要由……组成”或“基本上由……构成”等半开放式的表述。


权利要求中的“a”,一般不需特定翻译为“一个”,因为英文中表达确切的“一个”数量时会用“one”,而权利要求中的“the”一般应翻译为“所述”。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中第一次出现某一特征时,直接翻译出该特征而其前的不定冠词“a”不需翻译出来,当其后再次出现该特征并带有定冠词“the”时应翻译为“所述”(或“该”),则特指此特征是前面已经出现过的那个特征。


(2)说明书部分


不同于权利要求部分,说明书中的“can”则可以翻译为“可以”或者“能够”。类似的,“be operable connected to”也可以翻译为“可操作地连接到”或“能操作地连接到”,此处还是建议与权利要求书中译法保持一致。


当在说明书中同时出现“a、an、the”时,为了进行区分,我们可以翻译为“一(a)、一个(an)、该(the)”。类似的,当在说明书中同时出现“comprise、include、comprising、including、contain、containing”等时,我们可以翻译为“包括(comprise)、包括(include)、包括(comprising)、包括(including)、包含或含有(contain、containing)”。


此外,在翻译英语专利申请的术语时,可以利用专业的翻译工具,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不会缩小保护范围的正确翻译,从而能够维护外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中国应有的权利


以上笔者仅就个人的一些工作体会简单介绍了涉外专利申请文件中英文翻译应遵循的原则及翻译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希望上述介绍对刚接触涉外专利代理,尤其是处于翻译定稿阶段的朋友有所帮助。以上内容如有任何不妥,请各位同仁不吝指出。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