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亚泰永安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审案号 |
(2021)京73行初3940号 |
二审案号 |
(2022)京行终1884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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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毛天鹏 审 判 员 郭 伟 |
法官助理 |
高 歌 |
书记员 |
王 瑜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65号南方置业大楼703。 法定代表人:廖岳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勋,北京海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东,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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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北京亚泰永安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43号一层-1。 法定代表人:马东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该公司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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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深圳永安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394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2836号关于第12017052号“永安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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