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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美国最高法院2021-2022年间引起商界关注的部分裁定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期:2022/09/16 浏览量:143

在过去的一年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Unicolors案[Unicolors Inc. v. H&M Hennes & Mauritz L.P., 142 S.Ct. 941 (2022)]处理了版权法所规定的“安全港”的例外情况[《美国法典》第17编第411条(b)款]。

在美国,有效的版权注册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优势,包括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Unicolors起诉H&M侵犯版权,但H&M回应称Unicolors“无权提起该侵权诉讼,因为(该公司)故意在其版权注册申请中包含了不准确的(inaccurate)信息”。所谓的“不准确”,指Unicolors仅提交了一份申请,其中要求注册31件不同的作品。尽管美国版权局规定一份申请可以涵盖多个作品,但前提是它们要“包含在同一项集合发表(unit of publication)中”,而Unicolors的注册并不满足该要求。所谓集合发表,指不同作品在同一天首次并以集合的方式一起发表,即不能把不同时间或面对不同对象发表的作品按照集合发表方式进行版权注册。

针对该问题,联邦地区法院裁定这种“不准确”属于“安全港”的例外情况——“无论(版权注册)证书中是否包含不准确的信息”,均允许版权所有人提出侵权诉讼,“除非(1)明知不准确,(版权所有人)仍在版权注册申请中加入不准确的信息;以及(2)如果(版权所有人)知道信息的不准确性会导致版权注册处拒绝注册”——之下的善意(good-faith)错误。也就是说,在Unicolors不知道其未满足集合发表要求的情况下,该公司的版权注册根据“安全港”条款仍然有效,Unicolors仍然有权提出起诉。

但是,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定,认为上述例外情况仅适用于善意的事实认知错误,而不适用于法律认知错误。Unicolors已经知晓相关事实,因此它的法律认识(或缺乏法律认识)是无关的。

案件在联邦最高法院又出现了反转。在获得6比3的多数票支持后,大法官布雷耶(Breyer)在解释该案时写道,版权法中“安全港”的例外情况“并没有区分法律认知错误和事实认知错误……缺乏对事实或法律的了解,可以豁免版权注册中的不准确之处”。大法官托马斯(Thomas)则持不同意见。他观察到Unicolors在“其案情简报中”提出了与最高法院授予调卷令所针对的具体问题“不同的论点”,并且“在今天之前,没有其他法院曾经讨论过《美国法典》第411条(b)款第(1)项(A)段是否要求‘实际知情(actual knowledge)’”。

联邦最高法院还裁决了几起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在Badgerow案[Badgerow v. Walters, 142 S.Ct. 1310 (2022)]中,就听取根据《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FAA)第9条和第10条的确认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最高法院处理了联邦法院具有标的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的情况。

此前,在Vaden案[Vaden v. Discover Branch, 556 U.S. 49 (2009)]中,最高法院认定联邦法院对涉及FAA第4条——涉及强制仲裁的请求书——的案件具有标的管辖权,联邦法院能够“透过(look through)”请求书直达“潜在的实质性争议”,并确定该争议是否符合标的管辖权。Badgerow案中,大法官卡根(Kagan)在最高法院得出8比1的多数票结果后写道,该案与Vaden案有所区别,FAA第9条和第10条并没有明确授权法院采取透过表面看本质的方法。多数意见进一步解释说,“在没有法定的处理方式说明的情况下,法院在评估其管辖权时应当只看实际提交给它的申请”,从而排除了法院“透过”请求书直抵潜在争议的可能性。只有大法官布雷耶持不同意见,他写道,“对简单性、可理解性、可操作性和公平性的需求,都表明(FAA中)这些相互关联的规定”应当遵循Vaden案所确立的“透视”方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仲裁案件是Morgan案[Morgan v. Sundance Inc., 142 S.Ct. 1708 (2022)]。在Morga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解决了联邦法院是否可以采用“专门针对仲裁的弃权规则(arbitration-specific waiver rule)”,要求(当事人)出示(某项事实)有损(prejudice)其合法权利的证据以放弃仲裁权,而普通弃权原则不要求将证明有损合法权利作为寻求弃权的先决条件。

Robyn Morgan是一名雇员,他与Sundance公司签署了仲裁协议,双方同意将通过仲裁解决任何雇佣纠纷。Morgan后来在法庭上起诉了Sundance,在援引仲裁协议之前,双方进行了大约8个月的诉讼。鉴于FAA的“支持仲裁的联邦政策”,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采纳了有损合法权利的要求,评估Morgan在援引仲裁协议之前是否因Sundance拖延了8个月而受到损害。巡回上诉法院最终裁定该争议应提交仲裁,并认为Morgan的合法权利没有受到损害,因为“双方尚未开始正式的证据开示环节,或对任何‘符合案情’的事项提出异议”。

联邦最高法院在大法官卡根给出的意见中一致对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表示反对,认为联邦法院不得基于FAA的“支持仲裁的政策”制定“特殊的、仲裁优先的程序规则”。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联邦弃权法通常不要求裁定对权利的损害,并且“法院不得制定新的规则来支持仲裁而不是诉讼”。(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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