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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竞争案例|二审改判!关于“指定合作服务商”的理解以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9/27 浏览量:190

——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声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指定合作服务商”是现代商业中的特殊用语,不能将每个字词单独拆分开来理解,而应考虑该用语在现代商业中的含义和价值,以及一般消费者、公众的认知对其进行理解。在现实商业中,指定合作服务商、指定产品包含的意义远远超过字面上的确定合作服务商、确定产品的含义,一般只有在需求方、购买方对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特别满意、高度认可的情况下,才会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地选用对方提供该服务或者产品,且在现实中一旦需求方指定某服务或者产品,一般就会再在考虑其他的同类服务或者产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同时,指定合作服务商、指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客户对其服务或产品甚至商业信誉的高度认可,在商品的宣传中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中,指定合作服务商、指定产品是高质量服务、产品的代名词,在服务、产品宣传中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声广信息公司在其官网“关于我们”板块中存在其是“湖南广电、...等电台机构指定合作服务商”的宣传,但是其却未能提供湖南广电与其签订指定合作服务合同,将其作为指定合作服务商的证据,具有虚假、夸大宣传之意,对一般消费者在商品选择过程产生误导作用,引起市场混乱,依法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1)湘0103民初7255号

二审案号

(2022)湘01民终637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杨文滔

审   判   员  黄红萍

审   判   员  龙显雄

书记员

刘   超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福元东路福鑫苑B41101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声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烂泥路10号北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淼,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0103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南声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湖南声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南广电指定合作服务商”相关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上诉人湖南声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湖南平安小精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