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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波洞星球”商标异议案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4/20 浏览量:501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历经4次修改,条文数量和实质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规定出自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的第七条第一款。


作者 | 秦奋 陆之遥
编辑 | 笺柒




公开信息显示,我国是世界上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数百万件商标申请中都存在大量的恶意抢注情况。在不少领域,恶意抢注商标甚至已然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大大阻碍了我国商标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给企业乃至社会诚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有效遏制抢注他人商标等不诚信行为,2012年《商标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补充作为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过程中,有观点提出,2001年《商标法》是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而诚实信用是商标注册和使用都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放在第九条不够恰当。于是,2013年《商标法》将其提前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自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后,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国知局以违反第七条以及其他条款为由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案例也逐渐增加。




源塑料等申请“波洞星球”相关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近日,知产力关注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公布了几件商标异议决定书。针对晋江市昊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昊源塑料)注册的第37515172号“波洞星球 ”、第37511177号“BO DONG XING QIU”以及第37526004号“图片”商标、江西康盛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康盛网络)注册的第36612575号“波洞星球”商标、深圳市大魔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魔头科技)注册的第38213442号“波洞星球BODOSTAR”商标,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均提起异议。


据悉,“波洞星球”是腾讯公司旗下的二次元内容社区平台名称,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在动漫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2018年7月16日,腾讯公司申请注册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波洞星球”文字商标,2018年6月27日申请注册第9类、第41类“图片”商标。2019年3月,第9类、第41类“图片”商标获准注册,同年6月,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波洞星球”文字商标也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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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昊源塑料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注册与腾讯公司平台名称和标志近似的第25类“波洞星球 ”“BO DONG XING QIU”以及图片商标。2019年12月6日,该商标完成商标注册公告(亦是初步审定公告期的最后一天)。就在同一天,腾讯公司对该公司旗下三件商标提起异议。


经国知局查明,昊源塑料的商标“波洞星球”与腾讯公司平台名称“波洞星球”文字组合相同;“BO DONG XING QIU”与第32264345号“波洞星球”商标拼音一致;图片与第31883970号和第31861133号图片商标一致,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且昊源塑料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昊源塑料无正当理由注册诉争商标并用于经营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存在攀附腾讯公司商誉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此案中,国知局引用《商标法》第七条与第三十条,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此外,康盛网络、大魔头科技抢注的“波洞星球”相关商标也均注册失败。


可以说,当前,在打击恶意申请的高压态势下,商标确权案件中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规制是落实国知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力举措。



   

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引用法条为《商标法》第七条与第三十条。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构成该条规定之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即: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知局在“波洞星球”等商标案例中也均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不构成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即,上述被异议商标严格意义上并未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但由于其符合《商标法》第七条,因而被裁定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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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在第31020681号“太源井”商标异议审查中,《商标法》第七条亦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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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商标的异议审查中,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第35类“太源井”与引证商标未构成适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曾在第30类“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太源井 同泰顺”“同泰顺太源井”等商标,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国知局基于上述理由判断被异议人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有悖于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从实务角度来看,上述情况在商标审查与异议阶段偶有出现,但在评审与法院诉讼中则较少出现。


针对这一现象,有观点认为,在诉争商标确有恶意,违反诚信,且现有具体法条无法适用的情形下,从打击恶意的角度出发,主管机关在审查时实际上可以单独适用商标法第七条予以规制,从而发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恶意注册的兜底作用,以填补法律漏洞。


此外,多个案件表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领域具有效力彻底性、规定强行性等作用。现行《商标法》中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正是对民法帝王条款的具体贯彻,进而实现了商标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



从数千件相关案例中,管窥诚实信用原则



另从数据角度,或许亦可一窥该条款的应用全貌。


在知产宝数据库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关键词,分别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行政纠纷”“假冒注册商标罪”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检索出4981件判决书。其中,行政案件占比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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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关键词,以“驳回复审商标案”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检索出307件案例。从上述案件时间分布轴看,2013年后,法院涉“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大幅度增多,案例数呈此前案例的倍数增长。这也反映出,2013年后,国知局在审查相关商标时对《商标法》第七条的应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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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关键词,以“异议”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检索出3442件案例。通过可视化分析可知,在商标异议案中,当事人排名前五大部分为企业,但不乏自然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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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肯定的是,自《商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后,不仅缓解了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带来的压力,节约了大量的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使得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还减轻了有关的商标主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负担,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使正当使用商标的企业甘之如饴,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商标法》的不断实施,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审理实践中应当如何更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无疑是今后实践需要思考和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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