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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丨“蒙娜丽莎”之争再起波澜: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也有跨不去的坎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11/28 浏览量:747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伟刚、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等11个主体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识涉及陶瓷及卫浴设备两个不同行业商品的商标权益纠纷,是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再1号行政判决后,主要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标识又提起的一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纠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互诉纠纷持续数年,案件事实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深入分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并准确界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合法获得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上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跨类保护,不能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在处理在先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粤73民初731号

二审案号 (2021)粤民终435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朱文彬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刘小鹏

法官助理
廖若薇
书记员
罗   炜、兰海珍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邓燕辉

审   判   员  林恒春

法官助理
李婵娟
书记员 李嘉敏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宇,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伟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8。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20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D栋。

法定代表人:李淑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南路13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仪,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5。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植西路6号A栋410。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婚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植西路6号A栋412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仪,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蒙娜丽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华植西路6号A栋401。

法定代表人:潘永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彤,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回蒙娜丽莎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