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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法律思考——以“车路云网图”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12/02 浏览量:448

王磊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各业融合渗透,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产业生态不断壮大,有力推动了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引发了汽车工业模式、交通形态、社会分工等方面的巨大变化,对既有的社会秩序和规则带来挑战。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治理需求,使得各国围绕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与修法步伐明显加快。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已成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关键一环。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应用的重要场景和应用终端,已经成为体现智能智造能力的一个典型样本。为推进相关产业发展,我国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列为“十四五”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项目。截至目前,我国已有数十部各省市发布的道路测试实施细则,以期推动无人化测试、载人测试、载物测试、高速测试、商业化试点等测试示范创新探索,并通过支持各政策先行区加快细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持续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示范,适时启动自动驾驶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虽然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方面已经较为成熟,相关技术方案积累了大量道路测试里程,技术指标表现与世界先进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但是,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网—图”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仍需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引。

“车”:完善产业准入标准与自动驾驶汽车处罚机制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对机动车进入市场实施分类准入管理制度,列入相关目录是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路行驶的前提。但由于缺乏相应产品标准,智能网联汽车难以进入市场。早在2021年4月,工信部就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至今相关文件仍然处于研究之中。同时,L3级及以上智能网联汽车的产品准入仍然缺乏落地性的政策支持。

对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逐步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相关问题:一是以地方为载体,开展准入试点,探索可落地实施的准入管理模式;二是依托准入试点,形成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三是建议开展L3级及以上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认证探索,根据商业化进程分阶段推动规则制定。

当前,高级别智能网联汽车还没有投入运行,相关规定大多只涉及测试阶段的侵权及保险。但智能网联汽车和传统汽车共同存在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违章处罚的规定依然有其适用的空间。与此同时,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也可能由于自身故障和技术缺陷等原因而作出损害道路安全的行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违章处罚机制仍有必要。首先,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应进行制造商与数据处理方的责任划分,可适用特殊积分制和白名单制度,区分违章处罚客体和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导致违章行为的主体进行对应的处罚;其次,应推行并增加自动化执法的适用,进而降低人力成本,并对技术专业度要求较高的特殊场景进行设置,减少人工执法的判断偏差;最后,应设置专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救济和投诉机制,一方面保持执法程序透明并设置专门的救济渠道,避免系统错误和歧视性判断,另一方面针对数据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

“路”:创新道路测试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

级别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难点在于相关产品和技术仍处于迭代过程中,现有管理经验和数据积累不足,与之对应的安全责任边界难以确定,管理尺度难以拿捏。尽管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已具备一定基础,但对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基于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现有试点和示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开展规模化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验证及示范应用,支撑准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探索相应的商业模式;二是推动基于数据平台认可的测试结果互认和数据共享,推动不同地区测试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统一,并形成相应的道路数据流通机制;三是研究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加快推动汽车软件升级相关标准与规范制定,明确软件升级相关功能要求、安全要求及测试规范,保障软件升级质量。

同时,自动驾驶领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认定问题,也是产业发展关注的重点问题。智能网联汽车具备深度学习的能力,能够通过数据等信息的支持做出完全自主的决策,这使得在发生事故时通常采用的车辆驾驶者和车辆管理人承担驾驶行为责任的责任划分规则,在智能网联汽车驾驶场景中并不能得到有效适用,对应的责任规则有待完善。

对此,应作不同的分类讨论:首先,非自动驾驶方原因导致的事故责任归属,仍然可以参照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来处理;其次,自动驾驶机动车零件瑕疵原因导致的事故责任归属,应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适用对应的归责原则;最后,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导致事故的责任归属,应按照场景进行区分,并对不同的驾驶场景适用对应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

“云”: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安全监管与治理

智能网联汽车所涉及的数据涵盖个人隐私、行驶安全以及国家敏感地理信息。如何平衡数据风险与数据利用的关系,已日渐成为影响自动驾驶快速普及的法律规则瓶颈。比如,智能网联汽车装载的各类传感器会对车上用户乃至车外的行人信息进行持续采集,并与其他智能终端设备甚至整个交通网络之间进行传输共享,涉及重要数据以及敏感个人信息被非法授权传输、存储等风险。

同时,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关键环节(如信息采集器件、车载操作系统、芯片等方面)的国内开发仍然不足,加之智能网联汽车本身的数据处理场景和云服务业务的不断深入,必然引发智能网联汽车行驶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风险,包括用户个人信息、自然资源相关重要数据以及敏感数据信息被滥用等风险。

为更好地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处理行为,应从安全和发展的角度采取以下做法:一是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涉及的数据类型及分级分类标准,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细则,明确数据处理过程中采集、存储、传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要求和责任义务;二是对汽车行业涉及的数据(如地图数据、导航数据、特殊测绘数据、重点目标地理信息等重要数据类型),应采取综合动态分析的识别原则加以重点保护,并保证数据安全可控;三是建立覆盖汽车数据处理全流程的合规体系,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开展数据风险、数据出境安全等评估。

“网”: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监管与治理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遭遇网络攻击的案例屡见不鲜,恶意攻击导致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需求激增。随着汽车智能化、数据化,车辆被攻击的风险也在大大增加,其所面临的网络安全威胁正日渐凸显。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问题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涉及用户隐私与个人信息、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

为更好地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与治理,应从以下视角回应智能网联汽车面临的网络安全挑战:

一是在政策合规方面,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立足于国家安全和行业安全视角,通过法规政策文件划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必须遵守的安全“底线”和“红线”;二是在风险防控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综合利用国家网络安全体系的力量防范并化解安全风险;三是在行业自律方面,应通过行业协会或者标准化组织形成行业的普遍共识和最佳实践,并通过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形成汽车领域的网络安全共治局面,加强引导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各参与方自主提升网络安全和网络治理能力,有效解决网络安全风险问题。

“图”:制度赋能高精地图的采集与应用

我国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要素表达、数据加密、数据更新、审图、发布、成果保密等方面已经形成系统规定,相关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动态高精地图的采集和应用等产生了一定制约。例如,自动驾驶需要道路的最大纵坡、最小曲率半径、高程等信息,但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相关信息在地图中不被允许表达;仅依靠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测绘,将难以实现地图的快速更新,同时将导致采图成本较高、商业化门槛高;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导致现有审图周期较长,无法满足自动驾驶对高精地图的实时性要求;将自动驾驶运行认定为测绘行为,需要以保证信息安全为提前,探索大规模、高效的信息储存、传输方式。

对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回应:一是积极开展高精地图应用试点,依托试点项目开展相关技术探索,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修订提供实证数据支撑;二是围绕高精地图全生命周期的应用,推动测绘、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实施。

结语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产业发展,我们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给社会生活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变化,对原有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定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相关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定需要及时做出调整,以更好地回应新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带来新业态、新秩序的变化,同时其发展也需要新的环境和土壤;为此,有效推动社会各方对于新业态的认识,能够促进新业态的良性健康发展,进而形成有机、良性的发展机制。

注释:

[1]此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个人信息责任边界研究” (GJ2021D2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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