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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及其对我国国内法制定的影响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2/12/09 浏览量:703

邹丹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引言

自1883年《巴黎工业》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越来越多,且逐渐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对各成员国或者缔约国(缔约方)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些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提升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进而促进各国科技、经济等的发展。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有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认真履行相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确定的义务,鼓励创新主体充分利用这些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积极在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拓展业务。


一、国际条约的基本内容


国际条约是与国际法相关的概念,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体[1]。简单来说,国际法就是约束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国内法则是约束一个国家内部的公民、组织、机构的法律规范。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内容不一致时,应该以国际法为准。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三种: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互相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2]。根据签约方数量的不同,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国际条约文本的制定有多种方式,可以先由缔约一方提出草案,经过其他缔约国修改同意形成条约文本;也可以先由缔约各方相互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起草条约文本。一般而言,条约文本应当得到所有与会国的一致同意,然而,目前有些条约采用的是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条约文本通过后,是否条约就直接生效了?答案是否定的。条约文本通过和条约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际条约的生效日一般在国际条约文本内有记载。


对于双边条约的生效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自条约签字日起生效、自条约批准或核准日起生效,自互换批准书或通知书之日生效,依照条约规定的某具体日期生效[3]。我国第一个双边条约是1987年5月4日与法国签署的《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第30条规定:缔约双方依照各自国内法律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程序后,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本协定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后第40天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比较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自全体签字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自一定数量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或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之日起若干日后生效;自一定数量的国家或者特定几个国家批准后生效。比如《专利合作条约》第63条规定:除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本条约应在八个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个月生效。比如《联合国宪章》第110条规定: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


一项国际条约生效后,后续可能经过多次修改。缔约国在加入某一项国际条约时,可以自由选择所加入的一个或多个版本,所选择加入的版本不一定是最新的版本。举例来说,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最早于1925年在荷兰海牙缔结,该协定分别在1934年的伦敦、1960年的海牙、1999年的日内瓦进行了修改。目前现存有效的《海牙协定》文本是1960年海牙文本和1999年日内瓦文本。两个文本的内容不完全一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完全一致。一个缔约国在加入该国际条约时,可以同时加入该国际协议的所有文本,也可以择一加入其中的一个文本。我国所加入的是《海牙协定》1999年日内瓦文本。法国则同时加入了1960年海牙文本和1999年日内瓦文本。意大利只加入了1960年文本。


缔约国具体是指加入到同一国际条约的同一版本的国家。仍以《海牙协定》为例,我国和法国均加入了《海牙协定》1999年日内瓦文本,相互属于缔约国。加蓬和尼日尔均加入了《海牙协定》1960年海牙文本,相互也属于缔约国。但是,我国和加蓬相互不属于缔约国。


二、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中,有的称为“公约(Convention)”,有的称之为“协定(Agreement)”或“议定书(Protocol)”,有的称为“条约(Treaty)”,虽然名字不同,但都属于国际条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1980年6月3日我国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第90个成员国[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该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TRIPS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之一,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WTO体制的法律根据,目前有184个成员国[5]。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葡萄牙、巴西、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塞尔维亚共11个国家在巴黎缔约,该条约属于开放性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历经8次修订,现多数缔约国采用的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目前共有177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所加入的版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该条约是1960年由美国发起的,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1978年6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3年9月加入,1994年1月1日该条约对我国生效。该条约实际上是一部程序法,规定了一套申请、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以减少申请人和审查机关的重复劳动。


《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属于国际性的地区公约。1949年,欧洲理事会希望在欧洲地区制定一部统一的专利法。1973年10月5日,西欧有7个国家在慕尼黑签订了该条约,该公约于1978年10月7日生效。随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成立了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是代表成员国统一办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的机构[6]。


需要额外提及的是,《欧洲专利公约》只是欧洲共同体想建立的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的一部分,除了本公约之外,还有两个公约:《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公约》(即《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即EPT)。其中,《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要求所有签字国批准才能生效[7]。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简称《布达佩斯条约》),于1977年4月27日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条约宗旨在于解决保存微生物样品的问题。我国于1995年4月1日递交加入该条约的加入书,同年7月1日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8]。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SA)。该协定于1971年3月24日签订,1975年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帮助在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快速检索到相关专利文献。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系统》,即IPC分类系统。我国于1997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该协定于1997年6月19日对中国生效。针对该条约,中国声明保留了其中第4条第4款第1、2项[9]。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简称《海牙协定》),该条约于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正式缔结,并于1928年生效。此后,该协定分别在1934年的伦敦、1960的海牙、1961年摩纳哥、1975年日内瓦等进行了多次修改。目前现存的版本有八个版本。中国于2022年2月5日提交了《海牙协定》加入书,同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中国所加入的版本是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该版本共有69个成员国[10]。


《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简称《洛迦诺协定》)。该协定于1968年10月8日在瑞士洛迦诺缔结,并于1971年生效,目前有62个成员国。中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并于同年9月19日生效[11]。该协定主要是为了统一外观设计的分类。《洛迦诺协定》的内容、结构,与《斯特拉斯堡协定》相似。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主要针对商标领域,其于1891年4月14日缔结,并于1892年生效,目前有112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9月1日加入,同年12月1日生效[12]。


三、国际条约的加入和效力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

缔约国加入国际条约有两大情形,一种是直接参与了国际条约文本起草、谈判、协商的国际主体;另一种则是在国际条约签署后加入的国际主体。加入国际条约是非常正式的法律行为,加入的含义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于多边公约签署后参加该公约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虽然国际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某一项国际条约。但是,一旦加入国际条约,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缔约国应当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二)国际条约的生效和国际条约在缔约国产生效力的区别

国际条约生效与国际条约在缔约国产生效力是否是相同的概念?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来说。国际条约文本生效后,必然会对该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产生约束力。但是,由于缔约国加入国际条约的时间各异,所以国际条约在各个缔约国产生效力的时间也不相同。但无论无何,不会早于国际条约的生效时间。


不存在一种国际条约,对所有的国际主体都必然有约束力。国际条约本质上是不同国际主体合意达成的协议。以《联合国宪章》为例,该宪章是1945年4月25日,由50个国家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同年10月24日该宪章开始生效。国际普遍承认的原则是,条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成立之初,该宪章只对最初的50个缔约国有法律效力。目前联合国宪章有190多个成员国。这些新加入的140多个缔约国经过签字、批准或加入、接受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正式成为《联合国宪章》的成员国,享受该宪章的义务,并承担其责任。


比如《海牙协定》,在我国加入《海牙协定》之前,《海牙协定》在我国自然没有效力,《海牙协定》规定的权利、义务均与我国无关,我国申请人不能通过海牙途径递交外观设计申请;相对地,我国申请人也不必承担《海牙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三)国际条对缔约国国内法的影响

国际条约在缔约国产生效力,那是否必然直接约束缔约国的法院和国民?这其实是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该问题直接影响了缔约国的国内法是否需要因为缔结了新的国际条约而改法。总结来说,国际条约有三种在国内适用的方式:第一种,转化,即国际条约经过缔约国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转变为缔约国的国内法,随后才能被缔约国的国内司法机关适用。第二种,纳入或者并入,即缔约国的国内相关部门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直接在本国适用。第三种,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国际条约加以区分,有些直接适用,有些则需转化为国内法。


对于转换适用的国际条约,需要缔约国以立法或者法令的方式体现。只要缔约国缔结的新国际条约中的权利义务没有在缔约国现行的国内法中得到体现,那么缔约国需要经过本国内部的立法或者改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国内法中。比如,在加入TRIPs协议之后,我国为了弥补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不足,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法规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先后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商标法》、《著作权法》,并在其中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对于直接纳入或者并入的国际条约,这种方式一般是通过概括性的宪法、法律规定或习惯规则,将在国际法上对一国生效的条约全部纳入该国的法律体系。如法国宪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权威。”该规定不仅是对外关系上的一种政治表态,更是对国内各有权机关切实履行条约义务起到统帅作用的一项基础性规则。[13]因为在宪法中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法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可以当作本国法律直接适用,不需要再转化为国内法。


结语


加入国际条约到底需不需要修改国内法?原则上说,这是由缔约国自由决定的。缔约国可以自主决定如何适用国际条约,只要缔约国能够履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即可,国际法通常只管条约义务是否得到履行,而不问缔约国是如何履行的。作为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任何国家都应当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通过将国际条约转换为国内法,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国际条约的义务得以实施,是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适用国际条约时采用的方式。


注释:
[1]周忠海,《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2]徐晨、郑俊田,《海关管理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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