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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打造放心大市场 提升保护满意度(知识产权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期:2023/01/05 浏览量:92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印发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优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流程,将培育期缩短至1年;对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的申报展开针对性管理等,为营造公平竞争、保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局通过指导市场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认定了一批能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评估显示,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满意度评估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分,整体步入优良区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效应,我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为贯彻落实相关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政策文件作出修订,制定印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目标、原则、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实施新规有“看点”

明确内涵、管理职能分工和适用范围。为统筹线上线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作出具体规定,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培育和认定的商品交易市场。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职能划分,区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场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在适用范围方面,《管理办法》作出分类规定,一是各类符合条件市场可申报培育,二是相关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有效期届满的均应申请参与复查工作。

细化创建示范活动的实施程序。考虑到线下线上专业化市场交易覆盖区域存在一定差异,《管理办法》规定线下市场申报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管辖、线上市场由其注册地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进行管辖,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在优化培育认定流程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培育期为1年,较原《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的通知》规定的2年培育期显著缩短。

同时,科学设定“专家评审分数”和“满意度评估分数”两项分值比重,将原来的专家评审分数占比由80%调整为70%,将“满意度评估分数”由20%调整为30%,提高了满意度评估分值占比,使其对结果评审起到更大作用。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一方面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示范带动效应,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正面形象,积极回应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打造让消费者放心、权利人满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各地成效有“亮点”

自2014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认定工作。截至目前,通过认定和续延审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总数达到115家。当前,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各地大胆探索、紧密推进,已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其中,南通家纺城通过探索信息化管理,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版权管理系统”等,对签订“正版正货”承诺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及时了解企业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授权、变更情况,加大商户经营行为管控力度,建立起良性的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

走进浙江省金华市东阳红木家具市场,在二楼主通道上,专设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格外显眼。“为了方便市场入驻品牌及商户了解知识产权,我们以此为中心辐射对接9家优质第三方机构,让入驻品牌及商户在知识产权方面无后顾之忧。”其有关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浙江省积极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建立梯次培育机制,对培育情况良好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人员、商户分层次分类别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该省共有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35家,其中国家级12家,省级23家。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加强同相关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引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推动市场相关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更大贡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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