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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难容二虎:因与“虎”商标构成近似,“乐虎”商标或被无效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5/12 浏览量:658

——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7)京73行初8002号
二审案号 (2020)京行终1922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孔庆兵 

审判员    刘   岭 
审判员    吴   斌 

法官助理  吕梦林
书记员

张洪诺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XXXX。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红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林稚祯,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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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19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XXXX。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红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林稚祯,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达利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8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达利公司。
2.注册号:12077040。
3.申请日期:2013年1月21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
5.标志: 

图片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1-3203):啤酒;植物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喜力亚太公司)。
2.注册号:G879655。
3.申请日期:2006年4月26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5日。
5.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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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1;3203):糖浆以及制作其他饮料用的制剂;啤酒;淡色啤酒;酿造后再贮藏成熟的啤酒;烈性黑啤酒;黑啤酒。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喜力亚太公司。 

2.注册号:833216。
3.申请日期:1994年5月24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5.标志: 

图片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群3201-3203):黑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啤酒;烈性黑啤酒;淡色啤酒。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喜力亚太公司。
2.注册号:6501904。
3.申请日期:2008年1月10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5.标志:

图片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