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停止侵权”责任方式在网络游戏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3/01/21 浏览量:217
“停止侵权行为”背后蕴含了请求权基础的法律逻辑,本文从法律规范和立法宗旨等角度,提出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益受损害的竞争者不当然享有请求权基础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对于适用我国反法第二条规制的网络游戏抄袭行为不宜一律判决停止侵权,具体应取决于恢复被扭曲的竞争机制的需要等。


作者 | 王展 姜哲 元柳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内容提要】通过对过往游戏案例的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法院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网络游戏通常都会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在具体停止方式上,不同案件裁判不一,总体而言,一般会包括停止游戏运营和删除侵权元素两大类及其衍生方式,其考量因素通常在于游戏类型、侵权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对玩家利益影响等几个方面。“停止侵权行为”背后蕴含了请求权基础的法律逻辑,本文从法律规范和立法宗旨等角度,提出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益受损害的竞争者不当然享有请求权基础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对于适用我国反法第二条规制的网络游戏抄袭行为不宜一律判决停止侵权,具体应取决于恢复被扭曲的竞争机制的需要等。


【关键词】网络游戏;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图片

引  言


中国移动游戏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整体的发展势头依然迅猛,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游戏的涌现,使得行业竞争愈发激烈。[1]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52亿。[2]与此同时,体现产业发展“晴雨表”作用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亦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为规范审判活动,广东省高院还于2020年专门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游戏案件指引”),以期为“妥善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提供规范性指导。


网络游戏在元素构成上具有复合性特征,由游戏动态画面、计算机软件、游戏规则、场景地图、人物形象、文字介绍以及背景音乐等诸多元素构成;在玩法特点上具有交互性、开放性、多样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因此,网络游戏案件常见的侵权类型不仅包括美术、音乐、文字等元素著作权侵权,还包括将游戏整体侵权;加之迅速获取流量的营销之需,部分游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使用知名作品的元素名称,或者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使用户认为其游戏与在先游戏系相关产品等等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来说无疑是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但“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将直接影响一款游戏的命运,尤其对于大型游戏而言其背后是巨大的研发和运营成本,更关系到游戏玩家的充值利益、虚拟物品安置等问题。因此,法院对于网络游戏案件适用“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责任方式时,其在价值取向上不是简单的“保护”或者“惩戒”,而需要更多的利益平衡考量。


这种利益平衡考量不仅在于采取何种具体的停止方式,还在于是否必须使用“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责任方式。因为既然是网络游戏案件就需要顾及游戏产品的特殊性,比如大部分游戏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游戏行业创新成本高,同类型游戏互相借鉴、模仿是行业常态等特点。在此背景下,对于一些从侵权定性上就游走在“模仿”和“侵权”之间的行为,以及游走于到底是“公有领域”还是私人创新成果之间的游戏元素使用行为,“利益平衡”的起点或可提前到是否有必要采取“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


基于此,本文希望立足于我国网络游戏特点和现有司法判决,为在网络游戏案件中应当如何确定合适的侵权停止方式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停止侵权责任方式两个问题提供思考路径。



图片

一、从司法案例看网络游戏案件“停止侵权行为”具体方式的合适性问题


经过对过往网络游戏案件的整理,笔者发现,“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在大类上无外乎两种,一是“停止运营”,二是“删除侵权元素”,但两项大类又存在衍生类型:比如仅要求停止特定侵权游戏版本,而非整体游戏的停止运营;再比如两大类的折中版本,即“停止游戏服务直至删除侵权元素”;即使是“删除侵权元素”也有概括式写法和具体式写法;等等。为此,本文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种网络游戏案件判决中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停止方式并进行举例说明。


(一)要求侵权游戏整体“停止运营”


该种方式多见于对在先游戏进行整体“换皮式”抄袭的案件,即法院对整体游戏画面以类电作品予以保护的案件。


如在“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3]中,二审法院认为“菲狐公司所主张的《昆仑墟》游戏整体画面的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场景等具体的创作要素,体现出作者选择、取舍、安排和组合所形成的具体表达,以特定形式相互结合方式完整表达了开发者对特定人物塑造和特定情节设计,属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侵权五款游戏对《昆仑墟》游戏实施的是换皮式抄袭使用,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五款游戏构成对权利游戏《昆仑墟》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的不当挪动,落入改编权控制范围”,并支持一审“立即停止发放运营和传播”侵权游戏的判项。


(二)仅要求停止特定游戏版本的运营,而非指向整体游戏


该种判决方式充分结合了游戏产品版本不断更新的特点。在无法适用删除侵权元素的责任方式时,将“停止侵权行为”的效力范围限缩在游戏的特定侵权版本中,避免造成对该游戏的过大打击范围,引发游戏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失衡等问题。


如“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4]中,一审判决“立即停止改编《太极熊猫》安卓1.1.1版本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改编作品的行为”,即在判项上明确了侵权游戏版本,二审对该判项也予以了支持。


再如“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一审判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对此被告方将一审判决指向的游戏版本不明确作为上诉理由之一,并提交了已经剔除侵权元素的《烈焰武尊》正式版作为二审证据,并表示正式版与前述不删档测试版手游是两款不同的作品。对此,二审法院首先明确“《烈焰武尊》正式版上线时间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该版本与涉案《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是否存在实质性区别、是否构成侵权均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其次二审法院还特意对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的版本亦进行了进一步阐明:“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基于2015年10月10日开发完成的《蓝月传奇》V1.0.0版本主张权利,被诉侵权游戏为2018年6月7日上线的《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由于《烈焰武尊》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3日进行了版本更新,一审法院亦将以上版本列入侵权比对范围,故该院审理的游戏作品版本明确具体,仙峰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指向的游戏版本不明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要求“停止游戏服务”直至删除侵权元素或内容


该种判决方式相较“停止运营”更为缓和,其要停止游戏服务的目标在于停止含有侵权元素的游戏的继续传播,但若该游戏在此期间完成侵权元素的剔除,其后续继续上线运营不受影响。


如在“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中,一审判决认为“《天王传奇》将《热血传奇》上述具有辨识度的美术元素(包括武器、服装、首饰、地图环境、怪物)使用在自己的画面中,从而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接触游戏时,会产生两款游戏具有特定联系的认知”,故而认定构成我国反法第六条关于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要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成都魔法天堂科技有限公司、鄱阳县利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天王传奇》网络游戏服务,直至剔除侵权商业标识”。


(四)要求删除侵权元素,且删除对象明确、准确


该种判决方式多用在涉及游戏元素非系统性抄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该方式没有全盘否定侵权游戏除抄袭元素外其他部分的创新劳动成果,实现精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尽可能减少造成对于侵权游戏及其游戏玩家的不必要的影响。


如“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7],对于被告在其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独孤求败》中使用与涉案金庸作品有关的元素的行为,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责任承担上要求被告“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其核心理由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被控游戏属于“RPG+策略武侠游戏”,侵权元素被大量使用且贯穿游戏始终导致无法抽离,即一审法院从游戏类型和剔除侵权元素可能性的角度,认为只有停止整体游戏运营才能起到停止侵害的效果。然而,该游戏在二审期间,被告就仍在运营的安卓版游戏已经删除了与被控侵权的金庸作品元素有关的所有内容,以实际行动打破法院主观上对于侵权元素无法剔除的质疑。在此情形下,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为仅需“停止在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独孤求败》中使用与涉案金庸作品有关的元素”,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涉案游戏未经许可使用金庸作品元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删除、停止使用被控侵权的作品元素已经可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其次,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可能造成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对用户或推广渠道构成违约,从而给其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不必要的损害可以避免。”


(五)判项概括式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具体停止使用的元素仍需根据判决主文中侵权认定部分进行判断


该种判决方式的本质仍是删除侵权元素。在部分案件中,根据判决主文中的侵权认定部分就能够准确识别出法院认定的侵权元素,也有部分判决会在判决书尾部提供侵权比对图。但有些判决书在判项上采用概括式写法,且主文中侵权认定部分也只有定性分析,因此单从判决书上来看,一般公众甚至可能连当事人都难以判断法院要求删除的具体元素和数量,需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甚至原告主张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还有些判决虽然写明了应当删除的元素内容,但在诉讼过程中被诉侵权游戏可能基于版本更新已经删除了大部分被控元素,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忽略区分已修改和未修改部分,这就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于仍在运营但实际已经没有侵权元素的游戏版本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该游戏正常运营活动,甚至可能出现原告凭借判决书对于已经删除侵权元素的游戏版本仍通过投诉等方式不依不饶地要求下架等情形。


比如在“中清龙图公司与广州四三九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中,一审法院判项要求“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主文中虽然写明了要求停止的元素名称、形象,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未加区分,也未明确应当剔除侵权元素的游戏版本。


相较之下,有的判决在判项上不仅写明具体的停止方式且特意标注“已履行”,更能为后续执行及市场输入准确的司法裁判信息,在制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又不会影响非侵权游戏版本的正常运营活动。如“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9]中,一审判项为“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改编《太极熊猫》安卓1.1.1版本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改编作品的行为(已履行)”。


(本文将近年来网络游戏案件按照以上判决方式整理成表格,已附于文末。)



图片

二、关于采取具体侵权行为停止方式的考量因素


关于前述两大类停止方式“停止运营”和“删除侵权元素”的适用条件,从过往案例来看,并没有类型上的绝对性,比如对于构成对游戏整体侵权的案件,尽管法院多采用“停止运营”(包括停止特定游戏版本等衍生方式)责任方式,但也有例外情形,这和类电作品侵权比对方法有关,也是对游戏类型、玩家利益等其他因素进行考量的综合利益平衡结果。正如“《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10]中二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构成要素众多、内容繁杂,其中有部分要素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有部分要素是由被诉侵权人创新、创造而来,还可能会有广大玩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确定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方式,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既要为受损方提供充分救济,又要兼顾平衡侵害方的合法利益以及玩家群体利益。”


对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法院采用具体侵权行为停止方式时的如下几个综合考量因素


一是考量是整体侵权还是部分元素侵权。近年来,司法实践普遍对游戏整体给与类电作品保护,如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奇迹MU》案[11]是我国法院首次将游戏整体认定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随后类似的相继有201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太极熊猫》案[12],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昆仑墟》案[13];而201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守望先锋》案[14],更是首次将射击类游戏作为类电作品保护。


游戏整体侵权通俗来说就是“换皮式抄袭”,即“指对原游戏的实质玩法、规则、情节设置等进行高度相似地模仿或完全照搬,而仅将原游戏美术风格、文字表达、音乐氛围进行替换而制作成的一类游戏”[15],对于此类游戏抄袭行为法院多采用“停止游戏运营”的责任方式,但在细节上各法院有所不同。如《奇迹MU》案和《昆仑虚》案中均要求侵权游戏“停止运营”,但《太极熊猫》案“停止运营”的对象限定在特定游戏版本。值得注意的是,《守望先锋》案中法院判项上就比较模糊,仅笼统地要求“停止对《守望先锋》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最终只能由侵权方根据判决的侵权定性部分自行决定执行方式。观其判决书,基于该射击游戏是在不同三维地图中展开,法院的比对是从“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方面”进行,因此,就执行层面而言,侵权游戏确实可以从删除地图或者改变地图的方式实现停止侵权行为。故而该案判项的模糊虽然给执行带来不确定性,但也给侵权游戏留下可操作空间,不至于停止运营。


对于部分元素侵权,不论案由上是著作权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多采用“删除侵权元素”的责任方式,但也有例外。如“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16]中,尽管法院认定的是美术作品侵权,但考虑到游戏类型以及侵权美术形象对于游戏的重要性,二审最终认为“只有制止整个游戏的提供、运营等才能有效履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


因此,游戏整体侵权或者部分元素侵权,在实际案件中并不具有对应“停止游戏运营”或“删除侵权元素”的绝对区分,还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二是考量侵权游戏类型。如动作类、卡牌类动作游戏,并不依赖游戏情节,而是由玩家控制游戏人物使用各种武器消灭对手过关的游戏,此类游戏涉嫌侵权的往往是不具有情节性的名称、图片等侵权元素,因此可以通过替换涉嫌侵权的元素停止侵权行为,且并不会导致游戏无法运行。而角色扮演类游戏强调的是情节发展和个人体验,若涉嫌侵权则通常是较完整的情节内容,此种情况一般无法剔除侵权内容,因为剔除后游戏通常也就无法运行了。


例如,在“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17]中,二审将一审“停止游戏运营”改判为删除侵权元素的理由之一即是两审法院对于游戏类型的认识存在差别,即一审法院认为该游戏类型属于“RPG+策略武侠游戏”,故认为抽离了金庸作品元素后,涉案游戏无法再成为完整的作品;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更接近于卡牌动作类游戏,并不倚重情节,角色名称、武器武功名称、关卡名称的变化并不会导致游戏无法运行”,从而予以了改判。


三是考量侵权范围。若侵权的元素只占整个游戏的很少比例,在这种情形下,确实不应被判令停止运营,而应选择其他可替代的方式;若侵权的元素贯穿于整个游戏之中,影响到游戏运行,则应判令全面停止运营,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前述广东高院游戏案件指引在第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中也特别指出:“在审理网络游戏行为保全案件中,首先应确定请求保护的网络游戏的权利范围,然后根据被侵害的权利范围大小,作出相对应的保全裁定。”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从该角度进行责任方式论证的案例。如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8]中,对于“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炉石标识’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的著作权”,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仅侵害了原告两件作品的著作权,故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面向公众测试、公布、出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传播《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于法无据,但被告应当将侵权作品在游戏中予以删除或修改”,即从侵权范围考量无要求停止游戏运营的必要。再如“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中,法院认为“鉴于《剑雨逍遥》游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修改了部分侵权内容,本院认定侵权成立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均已修改,构成侵权的UI界面中,除单人副本—经验副本仍与原告游戏相似、开服活动—冲级大礼、开服活动—全民总动员未举证已作修改外,其余UI界面内容均已修改,故邑世公司、趣炫公司仍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余下未修改部分比例较小,本院判令被告予以停止使用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并无必要判令两被告停止运营,对于创娱公司诉请两被告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侵权游戏,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四是考量对玩家利益的影响。玩家对于游戏角色和游戏道具享有一定的虚拟财产权益,对于已经由玩家创建的游戏角色和游戏道具,如游戏开发商强制进行更新,则必然损害玩家的利益,是否能够或必须适用“停止侵权”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例如,在“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游戏系卡牌类游戏,虽然其整体游戏规则与胜负标准均一定程度上依托于涉案小说,但删除或更改涉案小说元素后,涉案游戏仍有继续运营空间,在此情况下,若判令玩蟹公司停止对涉案游戏整体进行开发、运营,一方面侵占了玩蟹公司在涉案游戏框架基础上进行升级开发的空间,另一方面会造成现有游戏用户利益难以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范围进行恰当把握,通过停止在涉案游戏开发、运营及宣传中使用涉案小说元素已足以弥补完美世界公司因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损失。”


再如前面提到的“《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案”中,被诉游戏设有“创造模式”玩法,即该玩法下玩家可以利用游戏提供的素材自行搭建“虚拟世界”,甚至可以自行设置新世界规则让其他玩家参与游戏,基于该游戏玩法特点,二审法院在“停止侵害”问题的考量上充分关注到玩家利益,认为“《迷你世界》中的‘迷你工坊’是用户生成内容(UGC)的集合平台,包含大量玩家创作的新地图或其他艺术作品,同样具有在法律上保护的价值。这部分内容的著作权可能由玩家单独享有或者其与游戏开发者共同享有,代表了玩家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宜被忽视”。



图片

三、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差异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确实从过往案例来看,对于网络游戏案件,无论何种案由,也无论是原告的诉请还是法院对于侵权游戏适用的责任方式均有“停止侵权行为”这一项。本文前面部分也一直在从实用性角度讨论“停止侵权行为”具体方式的合适性问题,并未区分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未追究背后的理论基础。著作权法作为专有权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界定为“竞争法”或者说“行为法”,两者在适用“停止侵权行为”背后的理论基础应当有所区别。


从救济权的角度,“停止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停止侵权行为”对应了“停止侵害责任方式”。从法律条文上来看,也存在两种规范模式,一是直接表现为请求权的规范模式,出现于《民法典》“物权编”以及“人格权编”等对于典型绝对权直接以“请求权”模式构建权利救济规范,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种模式是“权利本位”的体现。二是从民事责任角度的规范模式,如“侵权责任编”诸多条款在法律效果部分均表述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非“有权请求……”,该规范模式旨在强调民事义务之遵守,反映的是“义务本位”。


通常来说,请求权和责任方式具有对应性,“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原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救济权与责任相对应”[21]。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一种民事责任方式是“救济性请求权的具体形式”[22],或者将上述两种规范模式统称为“请求权基础条款”[23]。但笔者特意将“停止侵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区分开来,是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一般权利保护法的差异性,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其竞争法属性,行为规制的核心目标在于恢复市场秩序,其责任方式选择也是围绕该核心目标而展开,这与绝对权、专有权以权利救济为中心去选择责任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停止侵权行为”仅对应责任方式,不存在“停止侵害请求权”。


(一)在著作权纠纷中,权利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著作权法采用了“民事责任”的规范模式,即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而非已经停止或尚未实施)的绝对权的侵害行为。“停止侵害”通常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被视作“绝对权请求权”的一种,即“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侵害、妨害或危险的侵权行为,从而确保这些绝对权之圆满状态的请求权”[24]。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就对应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两者在此具有一致性。


(二)关于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观点及相关案例


知识产权法“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知识产权具有类似物权的“排他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即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专有性”权利,而“专有性”通常被解释为“排他性”。“一直以来,排他性特征既是知识产权受到私法保护的重要标志,亦是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原因。”[25]


类比物权去构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体系只是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搭建的便捷方式,[26]但不能就此忽略知识产权和物权的显著区别,即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知识产权专有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更不能忽略的是,知识产权还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即与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产生支配性权利具有天然正当性不同,知识产权来源于法律的赋权,其权能和权利范围亦会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是否赋予知识产品专有性保护,赋予其何种程度的专有性保护,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公共政策安排。[27]“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政治文明的产物。公共政策的方略、立场与举措均对知识产权的核心特质具有重要影响。法律之所以赋予知识产权专有性,是为了激励新知识的产生。”[28]


近年来,有学者更进一步地提出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应当受到限制,其论证核心在于对待知识产权功能的“立场”上的转变,即将天平的重心从“权利保护”一端向知识产权“激励创新、鼓励传播”的公共政策属性一端迁移。


“从理论上讲,立法者在创设具有排他性的稀缺资源(权利)时,尽量强化甚至绝对化其排他性,将给与知识生产者更加强烈的激励,从而促使其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但是,物极必反。权利的排他性一旦被绝对化,则意味着对知识的任何使用行为都必须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29]“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不确定性和技术创新的日益复杂化,后续创新者面临极高的风险控制成本,而财产规则指导下的禁令救济会造就权利人的强者地位,这促成了权利人实施知识产权要挟策略,并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进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本文指出,当‘财产规则’保护这种无形财产权的定势做法出现一系列问题时,我们需要反思采用禁令规则的合理性,并提出限制性使用禁令救济的条件。”[30]


除理论研究领域,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著作权侵权不停止的案例。如备受瞩目的“大头儿子”一案[31],该案允许侵权作品的继续传播,取而代之是采取适度提高损害赔偿额的方式给与权利人以救济。该案中,原告方系“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草图”的著作权人,被告方系2013版《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片著作权人,该2013版动画片中三个主人公形象系在前述草图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对此,原告方起诉要求被告方停止新版动画片的复制、销售等一切传播行为及赔偿损失等。该案一、二审判决均基于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公正原则等利益衡量而判决“以高额赔偿替代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即允许侵权演绎作品也就是新版动画片的继续传播,并综合考量该三个主人公形象草图授权费3万元以及其在侵权动画片中的价值等因素,判决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40万元。该种替代责任方式一度成为当时业内热议话题,也被纳入“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列。[32]


可见,即使在著作权法明确权利人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情形之下,仍有“限制”该请求权的观点,并出现侵权不停止的司法判决,究其原因均和著作权的“激励创新、鼓励传播”的公共政策属性有关。这也是知识产权救济和传统绝对权如物权救济的不同之处。


(三)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遭受损害的竞争者不当然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为“竞争法”,重在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保护竞争秩序(竞争机制),并非重在保护竞争者。我国反法始终定位为市场竞争法,“且其条文也是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目标进行设计的”[33]。“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首先是强调其行为法特性,即不能把重心放在特定权益和权益合法性(归纳出一种权益并论证其合法性)上,也即不能简单地从权利保护法的角度适用法律,而应当着重根据有关行为本身正当性的考虑因素,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34]坚定反法的“竞争法取向”,不仅应当运用于对竞争行为的定性上,还应当运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何种责任方式的问题上,即考虑采取何种责任方式能够起到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效果,而非考虑这种方式是否能够给与其他竞争者以法律救济,这与知识产权救济中需要通过保障知识产权“排他性”从而保证其激励效果有着明显的区分。


在反法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之下,“法益救济”仅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辐射到的内容。“以遏制行为的方式使受害者得到保护,受害者也因此获得了法益保护。受害者也可以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提起诉讼,也即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可诉性。这种可诉性的基础显然是受害者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益。这种法益首先不是从专有权意义上进行保护的,即不是确立一个像商标、专利之类的专有权,而是立足于制止符合不正当竞争条件的特定行为,受害者因制止行为而受到保护。”[35]反法“所保护的是因‘法律间接保护’或‘法律之反射作用’而形成的法益”[36]


因此,尽管知识产权救济中也需要考量其公共政策属性,但重心仍在于权利保护,对其赋予“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存在法律理论上的冲突。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其竞争法属性,不具有当然接纳“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理论土壤。


其次,上文也提到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一种“法益”,通常体现为“竞争优势”上的减损,而非特定“权利”,更不是一种绝对权。“权利”和“权益”两者在法律救济上的区别体现在,“保护财产属于‘事前’规则……具有权利法色彩,更专注于分配正义。……保护财产性权益属于事后规则。……具有行为规制法色彩,更专注于矫正正义”[37],由此,竞争者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无法积极行使,只能被动防卫”[38]。可见,对于法益的救济不像权利救济具有当然正确性,是否可以归纳出一种法益、是否需要对该法益进行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确定,“还达不到像权利保护那样的保护上的稳定性”[39]。也正因如此,适用于绝对权且可以为绝对权带来稳定的强保护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从理论上不宜轻易移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


尽管本文否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停止侵害请求权”之说,但这不妨碍在最终责任承担上可以采用“停止侵害”责任方式,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停止侵害”具有独立性,仅限于基于恢复市场秩序的责任方式,它不像传统绝对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语境中“停止侵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具有统一性。


综上,反法规制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损害的竞争者不当然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换句话说,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尽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特定的行为,该种民事责任并非对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回应,而是恢复市场秩序的应然要求。


(四)对于网络游戏案件中适用我国反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宜判决停止侵害,可尝试以“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进行规制


尽管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益受损的竞争者并不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但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均采取了“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制止侵权行为”是恢复市场秩序的最佳方式。但随着市场发展,新型竞争行为及其造成的市场扭曲程度或造成的市场状态层出不穷,正如前述已有学者提出“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限制”的迈进观点,其实在一些特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当中,“停止侵权行为”也未必就是恢复市场秩序的最佳选择。


例如,在涉网络游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存在在后游戏对于在先游戏的元素抄袭行为,但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不能纳入知识产权类智力成果范畴,故而无法适用著作权法规制;同时,该种行为也不构成混淆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而只能通过反法第二条进行规制。因为此类元素确实是在先游戏的劳动成果,是为其游戏产品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作出贡献的部分,在此我们称之为“竞争优势类劳动成果”。


对于上述这种“竞争优势类劳动成果”的抄袭行为,如果在综合利益平衡的考量下认为有必要以反法进行规制,那么在责任方式的选择上,未必只能通过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予以恢复,或可尝试从损害赔偿方式进行规制,其考量因素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考量在先游戏是否已经获得对被抄袭部分的投资回报。“事后规则是为了防止市场失败,规则缺失时,已经存在于市场的产品会因被他人低成本模仿、攀附而导致制作者难以收回其成本,削减其继续投入的激励。”[40]


以反法第二条规制“竞争优势类劳动成果”抄袭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先游戏已经付出相当的研发成本,若在还没有收回成本之前就被“不劳而获”地盗取,将导致市场激励机制失灵;但若被抄袭部分已经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使得在先游戏收回成本甚至产生大量盈利,但伴随着游戏生命周期趋向于结束,被抄袭部分的价值已近“余温散尽”,也就没有必要施加法律上的强保护。有学者指出,判断时限的关键是看为保护特定类型的成果提供多长的保护期才能使成果的创造者收回足够的投资回报。[41]


通常来说,即使对于热门游戏产品而言,其黄金期也不过只有1-2年,因此在游戏产品刚上市以及黄金期时,市场基于逐利的本质,会涌现一批劣质“盗版游戏”,对于该时期的盗版游戏应当采取较强的打击力度,保障在先游戏产品作为卓越创新者应获得的创新回报,从而维护市场激励机制的正常运作。但游戏产品的黄金期过去后,游戏经营者已经收回前期研发和运营的投资回报,待这款已经步入夕阳之境的游戏产品的尾部利润也逐步减少之后,游戏经营者自身也会降低对该产品的投入转而将精力投诸新的游戏产品,游戏经营者的这种经营策略调整本身也是市场激励机制的体现。此时市场其他竞争者自然也懂得该时期再对该游戏进行单纯地抄袭、复制已经没有利润,相应的“盗版游戏”大幅度减少。但不得否认的是,该游戏的部分元素或许仍然有被再次利用、开发的价值,也即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正如美国大法官Medina所言:“模仿是竞争的生命线(imitation is the life blood of competition)。”[42]此时可适当考虑降低法律对该在先游戏的保护力度,肯定在后者的二次创新活动,同时起到降低市场创新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


二是考量抄袭部分对于在后游戏市场竞争力的贡献程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基于利益平衡的核心思维方法,比例原则思维应当贯通于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等各个分析环节。如果在后游戏对于在先游戏的“竞争优势类劳动成果”进行了较大比例的抄袭,或者在后游戏在抄袭之余并未添附更多或者更有价值的创新劳动成果。换句话说,侵权游戏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建立在抄袭部分,那么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删除侵权元素,甚至停止运营游戏都在合理范围之内;反之抄袭部分在游戏产品中所占比例不高,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的创新部分,对于玩家而言也是与在先游戏不相同且更具新颖性、趣味性的新游戏,此时就不宜再生搬硬套“停止侵害”责任方式。


三是考量除抄袭部分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主观恶意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反法第二章列举的行为是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必然破坏市场秩序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边界相对反法第二条规制的行为更为清晰,且行为具有较强主观恶性和持续侵害性的特点,如反法第六条规制的侵权人使用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商业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以及反法第八条规制的对产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权人实施该等行为通常具有明显的恶意,且通常不会因为时间的延续而减弱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反而是持续加深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和市场机制的破坏。因此对于反法第二章已经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停止侵害”责任方式才能起到惩戒效果,并消除不良的市场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依据反法第二条规制的“抄袭行为”或者说保护的“竞争优势类劳动成果”,一般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停止侵害”。其原因在于:尤其在在先游戏生命周期的末端,被抄袭部分本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其能够带来的竞争优势方面价值已经得以充分利用,因此其与“公有领域成果”的边界实际上并不清晰。若果要求在后游戏停止使用该抄袭部分,将导致市场上对于什么可以模仿、什么属于抄袭难以预测,以致于对于本可以实施的“正当模仿”行为噤若寒蝉,反而打击市场的创新活动。这与规制该类行为的初衷不相符合,故一般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停止侵害。法律有必要保持必要的谦恭和内敛,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不轻易干涉竞争,实现保护智力成果和模仿自由之间微妙的平衡。[43]



图片

结  语


网络游戏维权案件中,原告通常会一并主张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在相应“停止侵权行为”的判项选择上,包括是否判决停止以及采取何种具体停止方式,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特征,以及是否有替代救济方式等,并同时兼顾好用户及游戏产业等多元利益。



附表:

序号
案件名称(案号)
法院认定的侵权内容
判决主文
方式1:要求侵权游戏整体“停止运营”
1
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6)沪73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3.15
一审法院认为:
《奇迹MU》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发布时间远早于《奇迹神话》,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开发、运营《奇迹神话》时不可能不知道涉案游戏。在此情况下,硕星公司仍开发出与《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侵犯了壮游公司对《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复制权。硕星公司授权维动公司在其网站上独家运营该游戏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壮游公司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被告应停止运营《奇迹神话》网络游戏。

一审判决:
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害壮游公司对《奇迹MU》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对该项民事责任予以支持)
2
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2.27
一审法院认为:
英雄打怪闯关是常见的游戏规则,被许多网络游戏所采纳。在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游戏规则的游戏中,打怪的英雄和守关的怪兽形象设计成为每一款游戏吸引游戏玩家的重要手段,故英雄和怪兽形象构成这些游戏的重要内容。被诉游戏也是一款英雄打怪闯关的游戏。被诉游戏使用《魔兽世界》游戏相关英雄和怪兽形象,就是为了利用《魔兽世界》的知名度,吸引游戏玩家。如果将被诉游戏的英雄和怪兽形象进行彻底改变,对于玩家而言就是两款不同的游戏。在此情况下,结合考虑一审法院在商字第2号案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要求被诉游戏整体下线,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审法院支持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要求七游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被诉游戏,分播公司立即停止代理、运营被诉游戏,动景公司立即停止传播被诉游戏的诉请。由于被诉游戏的整体下线必然包括游戏宣传资料的撤除,故无必要再判决删除侵权宣传资料。

二审法院认为:
暴雪公司、网之易公司的权利基础为构成美术作品的涉案游戏元素的著作权,对应的侵权内容为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中相应的游戏元素,由于后者分布并贯穿融合于整个被诉游戏中,有赖于被诉游戏整体运行而使用或呈现,因此只有制止整个游戏的提供、运营等才能有效履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
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名《酋长萨尔:魔兽远征》)游戏;
3
北京银河聚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科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炎石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云宵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京73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8.06.26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将被控侵权的猎手形象与银河聚阵公司主张的4个人物形象相比对,两者在面部特征、发型、服饰、配色等方面的造型均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将被控侵权的宠物形象与银河聚阵公司主张的56个宠物形象相比对,各宠物形象的面部形状、躯干、腿部、配色等方面亦没有实质性差异,虽有部分被控侵权卡通形象在银河聚阵公司主张的卡通形象上增加了盔甲等武器,但此仅为细微差别,不足以形成不同造型,两者亦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使用《梦幻石器OL》作为游戏名称,企图将该游戏与银河聚阵公司主张的知名游戏建立联系,导致玩家的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科奂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商,炎石天创公司及云宵互娱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商既不正当地破坏了他人的竞争优势,又不正当地抢夺了他人的商业机会,其行为已构成对银河聚阵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
科奂公司、炎石天创公司、云宵互娱公司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涉案游戏《梦幻石器OL》。
二审维持原判
4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上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9)湘民知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20.09.30
一审法院认为:
鉴于:1.《阿拉德之怒》游戏中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涉及面广,既涉及到全部游戏角色及其装备和技能设定,也包括了大部分的怪物和NPC;涉及层次深,既包括了文字、美术内容,也包括了数值、效果、游戏元素之间的组合关系等;2.腾讯公司开庭提交公证书显示,修改后的被控游戏里除原有的侵权内容外,还新增了侵权内容。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只有被控游戏的整体下线才能停止本案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
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浙江上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
(二审维持该判项)
5
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73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22.05.30
一审法院认为:
通过对《昆仑墟》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级画面进行的详尽描述和比对,查明两者之间前81级游戏的任务框架及所对应的级别、主线任务每一级别的推进过程、人物关系基本一致;主线任务中五个场景的转换所对应的级别相同;游戏中人物所对应技能的解锁级别均相同;主线任务中,主角与NPC人物互动后所需完成的任务目标数值基本一致,主角每提升一级别所获得的铜钱数值均相同;主角获得装备、坐骑以及羽翼的相应级别基本一致。由此可见,两款游戏的每一级内容的设置路径、主角行动和成长的脉络、主角与NPC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一致。在角色类游戏有很大创作空间的前提下,《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不但在部分UI界面、角色技能效果图、道具和场景上与《昆仑墟》游戏相似,而且运用了和《昆仑墟》游戏几近相同的游戏规则,采取了基本一致的整合和编排方式,形成了高度相似的表达,即使在不同的故事背景和场景下使用了不同的人物形象及角色技能等,仍然会给人带来相似的体验,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
一审判决:
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发放运营和传播《醉美人》游戏;
二审判决:维持该项判决主文。
方式2:仅要求停止特定游戏版本的运营,而非指向整体游戏
6
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号:
(2018)苏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9.12.31
一审法院认为:
《花千骨》游戏在游戏规则玩法的设计开发和实现过程中,并非仅仅是对于《太极熊猫》游戏相关玩法进行借鉴或参考,或以其为基础进行创新、再设计,而是对于《太极熊猫》整体游戏规则设计的表达内容不加辨别的整体照搬和复制,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蜗牛公司要求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改编《太极熊猫》游戏的行为并下架目前所有在软件应用商店中可下载的《花千骨》客户端版本,但在诉讼中蜗牛公司确认《花千骨》游戏经过历次迭代更新,于2016年1月19日上线发布的1.8.0版本内容已基本不包含蜗牛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侵权的内容,属于蜗牛公司可接受的范围,而蜗牛公司亦未再次举证表明目前商业运行的《花千骨》游戏版本中尚存在侵权内容,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停止改编其权利作品及向公众传播该侵权改编作品行为的诉请予以支持,且该项内容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亦已履行,对于蜗牛公司关于停止侵害的其他主张内容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改编《太极熊猫》安卓1.1.1版本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改编作品的行为(已履行)
(二审维持原判)
7
苏州仙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

案号:
(2019)浙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20.03.02
二审法院认为: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基于2015年10月10日开发完成的《蓝月传奇》V1.0.0版本主张权利,被诉侵权游戏为2018年6月7日上线的《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由于《烈焰武尊》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3日进行了版本更新,一审法院亦将以上版本列入侵权比对范围,故该院审理的游戏作品版本明确具体,仙峰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指向的游戏版本不明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
立即停止侵害《蓝月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
二审法院:《烈焰武尊》正式版上线时间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该版本与涉案《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是否存在实质性区别、是否构成侵权均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但对停止侵权的游戏版本进行了进一阐明。)
方式3:要求“停止游戏服务”直至删除侵权元素或内容
8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等诉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14)一中民初字第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7
一审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侠Q传游戏软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既不正当地破坏了他人的竞争优势,又不正当地抢夺了他人的商业机会,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及明河社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武侠Q传游戏为角色扮演类卡牌游戏,并不倚重具体情节,角色、兵器、武功、关卡的变化并不会导致游戏无法运行,在删除与涉案作品元素有关的所有内容后,武侠Q传游戏仍是一款完整的游戏。因此,首先,对于武侠Q传游戏软件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元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说,删除、停止使用被控不正当竞争的作品元素已经可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效果。再者,停止运营武侠Q传游戏可能造成三被告对用户或推广渠道构成违约,从而给其利益造成损害,而这不必要的损害可以避免。最后,在删除、停止使用被控不正当竞争的作品元素后,因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已无与涉案作品有关的元素,加之本院另判令三被告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其攀附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对消费者形成误导的可能性已不大。对于已经形成的误导和损害,除消除影响外,本院亦将责令三被告赔偿损失,足以弥补完美世界公司及明河社因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涉案作品有关的元素。
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在删除与《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之前,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提供武侠Q传游戏客户端的下载服务;
9
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与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9)川01知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21.12.21
一审法院认为:
《天王传奇》将《热血传奇》上述具有辨识度的美术元素【包括武器、服装、首饰、地图环境、怪物】使用在自己的画面中,从而导致相关消费者在接触游戏时,会产生两款游戏具有特定联系的认知……因此,《天王传奇》在游戏中使用前述商业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可能对两款游戏产生混淆……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混淆行为。
一审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成都魔法天堂科技有限公司、鄱阳县利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君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天王传奇》网络游戏服务,直至剔除侵权商业标识;立即停止在《天王传奇》网络游戏推广中使用导致混淆的宣传用语.
方式4:要求删除侵权元素,且删除对象明确、准确
10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3号裁判日期:
2014.11.18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美术作品“炉石标识”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牌店及打开扩展包动画”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将侵权作品在游戏中予以删除或修改。
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并移除或修改侵权作品
11
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1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应于涉案游戏官网中删除有关“《大武侠物语》是一款以群侠传为主题的RPG+策略武侠游戏,云集了‘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中的枭雄豪杰”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宣传内容。其次,涉案游戏软件虽为另行创作的新
作品,具有相应的独创性,凝聚了开发人员的劳动和智慧成果。但涉案游戏系以武侠为主题的角色扮演类游戏,其大量地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及情节贯穿游戏始终,并承接游戏内容主线及逻辑关系,即金庸作品元素为构成涉案游戏的基本基础,抽离了金庸作品元素后,涉案游戏则无法再成之为完整的作品。而停止使用金庸作品元素又为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为之事,因此,虽然要求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将会造成一定社会资源的浪费,但考虑到上述情况,兼之权衡保护畅游公司权利之利大于浪费社会资源之弊,理应判令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停止运营涉案游戏。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一审判决认为抽离了金庸作品元素后,涉案游戏无法再成为完整的作品,故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最终判令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停止运营涉案游戏。其实,涉案游戏更接近于卡牌动作类游戏,并不倚重情节,角色名称、武器武功名称、关卡名称的变化并不会导致游戏无法运行。事实上,二审庭审中,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当庭演示了目前尚在运营的涉案游戏(安卓版),其中已经删除了与金庸作品元素有关的所有内容,而相应替换了其他与金庸作品无关的内容,删除并替换后的涉案游戏仍是一款完整的游戏,但已与金庸作品无关。畅游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涉案游戏的名称未变更,仍作“大武侠物语”,因此仍有可能基于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先前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故
坚持要求普游公司与微游公司停止运营涉案游戏。
一审判决:普游公司和微游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运营涉案游戏;

二审判决:撤销(2014)海民(知)初字第2763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维持第二、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独孤求败》中使用与涉案金庸作品有关的元素;
12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线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号:
(2017)粤0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9.12.20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被控侵权游戏的6幅游戏地图与《穿越火线》游戏地图被控侵权游戏的6幅游戏场景地图(大地图)在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等基本表达方面,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虽然在地图表层美术效果等非核心表达方面有部分差异,整体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侵犯腾讯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穿越火线》游戏6幅游戏地图的行为,即在各被告发行、推广、下载等运营的《全民枪战》游戏中不得使用侵害原告6幅游戏地图的地图。
13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吕一尘、林军、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9)浙0192民初8128号
裁判日期:
2020.07.29
一审法院认为:
千陌公司对侵犯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154副武将卡牌形象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率土之滨》游戏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作品、涉案154副武将卡牌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
14
雷火公司与思锋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7)粤73民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20.10.16
一审法院认为:
《仙语》游戏在一审禁令听证期间发布关服公告,并关闭服务器停止运营,即该游戏所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已停止,故对雷火公司诉请停止侵权不再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鉴于诉讼期间侵害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已停止,无须再作出判令停止。
一审法院:
一、思锋公司、四三九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500万元;二、驳回雷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在具体判项上维持原判。
15
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与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73民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21.11.26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完美世界公司主张玩蟹公司停止制作、宣传、运营及授权他人运营涉案游戏。本案中,涉案游戏系卡牌类游戏,虽然其整体游戏规则与胜负标准均一定程度上依托于涉案小说,但删除或更改涉案小说元素后,涉案游戏仍有继续运营空间,在此情况下,若判令玩蟹公司停止对涉案游戏整体进行开发、运营,一方面侵占了玩蟹公司在涉案游戏框架基础上进行升级开发的空间,另一方面会造成现有游戏用户利益难以保障。因此,有必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范围进行恰当把握,通过停止在涉案游戏开发、运营及宣传中使用涉案小说元素已足以弥补完美世界公司因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损失。
一审判决:
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游戏《大掌门》运营及宣传中使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小说的人物名称、生平介绍、武功、装备、关卡、人物间关系、人物与武功间关系、人物与装备间关系等元素。
(二审维持原判)
方式5:判项为概括式“停止侵权行为”,但具体停止使用的元素仍需根据判决认定部分进行判断
16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0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我叫MT》游戏名称及相关五个人物名称在手机游戏上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各被告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仍将其游戏命名为《超级MT》,将游戏中五个人物形象命名为“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并向用户提供,同时进行相关宣传,上述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各被告关于“我叫MT原班人马打造/加盟”、“MT原班人马打造《小小兽人》正式更名《超级MT》”、“《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表述会使用户认为被诉游戏系源于《我叫MT》动漫或游戏,而各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为客观事实,因此,各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
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17
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0106民初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8.07.30
一审法院认为:
经比对,《万剑江湖》游戏中共有11个元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应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1组功勋商城界面中的文字说明、2组战争规则文字说明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应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停止侵权方面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剑雨逍遥》游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修改了部分侵权内容,本院认定侵权成立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均已修改,构成侵权的UI界面中,除单人副本-经验副本仍与原告游戏相似、开服活动-冲级大礼、开服活动-全民总动员未举证已作修改外,其余UI界面内容均已修改,故邑世公司、趣炫公司仍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余下未修改部分比例较小,本院判令两被告予以停止使用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并无必要判令两被告停止运营,对于创娱公司诉请两被告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侵权游戏,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邑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18
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
裁判日期:
2019.01.10
一审法院认为:
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处于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的状态,侵犯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应对被控侵权游戏《三国KILL》(含更名后的《极略三国》)中侵害权利游戏著作权的文字内容(卡牌的文字和内容)予以删除或修改。
一审判决: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三国杀》游戏所享有著作权的行为。
19
暴雪娱乐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与州四三九九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77945号
裁判日期:
2019.11.13
一审法院认为:
结合本院的比对结果,被控侵权游戏与《守望先锋》在五张游戏地图的游戏玩法、行进路线、该地图相对位置建筑物的排列、进出口的位置选择、该地图的取胜条件、血包点的存放位置、绝大部分英雄的类型、技能和武器描述、武器释放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大量的相似,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及四三九九股份公司共同侵害原告《守望先锋》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守望先锋》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0
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沪0107民初24009号
裁判日期:
2019.12.27
一审法院认为:
《热血传奇》与《王者传奇》人物角色均有“战士”、“法师”和“道士”三种职业,且分含男、女,人物角色的主副属性设置中15项名称相似,人物角色外观包括服装、装备、姿态等相似,虽有诸如头盔、细节设计等差异,但尚不构成实质差别。尽管游戏迭代后,对人物站立姿态时手持装备有删减,三种职业男女共计六款人物角色整体外观仍具较高相似度,且人物角色中6项战士技能、8项法师技能、8项道士技能的技能设计、技能名称相同或相似。截至《王者传奇》手游升级至80级,两款游戏中共计27种武器类道具(分别对应三种角色)、36种服装类道具(分别对应三种角色)、17个项链类道具、18个手镯类道具、18个戒指类道具、45个防具类道具、46项其他道具、57种怪物、71个怪物名称和/或外观和/或属性和/或功能和/或出现区域相同或相似。两款游戏中涉及比奇、土城、沙巴克城等地图,其中建筑物形态、布局、功能细节装饰等具有相似性……综上,本院认定,对原告比对结果可予采信,两款游戏涉及到的上述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行为,即开发及运营的《王者传奇》手游中不得含有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的内容。
21
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赐之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京73民终2613号
裁判日期:
2020.05.24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游戏整体、新手引导、构成类电作品,法院不予支持;游戏规则形成的文字、游戏设计构成作品,法院不予支持。
天赐之恒公司抄袭涉案游戏人物设置参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或修改被告侵权游戏中的人物设置参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
指天公司、天赐之恒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22
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沪73民终33号
裁判日期:
2020.12.01
一审法院认为:
羽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修改或删除《数码大冒险》抄袭《拳皇》游戏规则设计部分的内容,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
羽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23
北京中清龙图公司诉广州四三九九公司、厦门纯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
(2019)粤0106民初38309号
裁判日期:
2021.04.29
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本院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四三九九公司、纯游公司应当予以停止,即:四三九九公司、纯游公司停止在《热血神剑》手游中使用韩飞官、谭花磷、柳元灿、全东熙、泫勃派门主等11个角色及门派名称,韩飞官、谭花磷、全东熙等18个角色形象,咕咕鸡、龙猫、萌萌龟、雪翼雕、追风豹州雪狼6个宠物名称、形象,以及火龙刀、追魂五星枪、伏魔花灵剑3个兵器名称;四三九九公司停止使用含“热血江湖”等字样或缝韩飞官、谭花磷、柳元灿、全东熙、泫勃派门主等11个角色及门派名称,韩飞官、谭花磷、全东熙等18个角色形象,咕咕鸡、龙猫、萌萌龟、雪翼雕、追风豹、雪狼6个宠物名称、形象,以及火龙刀、追魂五星枪、伏魔花灵剑3个兵器名称的内容用于宣传,并删除或通知删除小米游戏中心、百度手机助手、PC6、九号网、好游快爆、太平洋电脑网、第一手游网等平台或网站中使用了上述内容的广告宣传。
一审判决:
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纯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24
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嘉丰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6号
裁判日期:
2021.08.19
一审法院认为:
嘉丰永道公司长期、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虚假宣传、推广信息……由此来看,嘉丰永道公司从游戏名称、游戏画面,以及游戏商标标志等多方位对掌游天下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审最高院认为:
原审判决已认定,嘉丰永道公司从游戏名称、游戏画面以及商标标识等,多方位对掌游天下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中游戏画面的表述即可理解为包括了进入界面、关卡界面、运行效果等游戏软件运行过程中的表达形式
一审判决:
嘉丰永道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
2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21.11.28
二审法院认为:
将被诉侵权与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进行逐一比对……《全民枪战》“运输船”“边贸城”“火车工厂”“魔都废街”地图分别与《穿越火线》“运输船”“边贸城”“火车站”“巨人城废墟”地图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判决:
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天津英雄互娱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四三九九公司、奇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腾讯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穿越火线》游戏6幅游戏地图的行为,即在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公司、天津英雄互娱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四三九九公司、奇乐公司发行、推广、下载等运营的《全民枪战》游戏中不得使用侵害腾讯公司6幅游戏地图的地图

二审改判: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
2、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穿越火线》涉案“运输船”“边贸城”“火车站”“巨人城废墟”游戏地图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出处。知产力获作者授权转载。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