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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论
罗格朗公司恶意攀附“罗格朗”商标/字号的商誉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6/01 浏览量:687

——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与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徐国顺、凌连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粤2072民初16886号
二审案号
(2021)粤20民终68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谢劲东

审判员  焦凤迎

审判员  蔡惠群

书记员 雷 媛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凌连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原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国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其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凌连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徐国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销毁侵害TCL-罗格朗公司第4246770号“TCL”及第700522号“罗格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库存产品;

二、罗格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罗格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罗格朗”字样;

三、罗格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www.罗格朗电气.com”;

四、罗格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五、徐国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罗格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六、凌连培对上述第四项判决中罗格朗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TCL—罗格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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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凌连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原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国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其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凌连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格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原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罗格朗公司)、原审被告徐国顺、凌连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罗格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并改判罗格朗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罗格朗公司名称中使用“罗格朗”,没有攀附TCL-罗格朗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


1.罗格朗公司的名称与TCL-罗格朗公司的名称有显著区别。罗格朗公司的字号为“罗格朗”或者“罗格朗电气”,TCL-罗格朗公司则为“TCL-罗格朗”或者“TCL-罗格朗国际电工”。TCL-罗格朗公司的名称开头被冠予“TCL”,而“TCL”在国内是家喻户晓的品牌,这必然使得TCL-罗格朗公司的字号“TCL-罗格朗”与罗格朗公司的字号“罗格朗”有显著的差异。而且,在该两个公司名称中,罗格朗公司的行业属性为“电气”,而TCL-罗格朗公司则为“国际电工”,因此,不可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2.罗格朗公司核准登记的时间早于TCL-罗格朗公司获得成为“驰名商标”的时间。罗格朗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TCL-罗格朗公司注册号为G700522“罗格朗”商标,而TCL-罗格朗公司涉案的注册号为G700522的“罗格朗”商标在2017年才日渐“驰名”;


3.罗格朗公司一直规范使用公司名称,没有将其中的字号“罗格朗”单独使用或者突出使用,没有攀附TCL-罗格朗公司商誉的故意;


4.“罗格朗”一词并非TCL-罗格朗公司独创。在外国文学中以“罗格朗”作为人名或者姓氏比比皆是。罗格朗公司成立时,全国各地以“罗格朗”为字号的公司随处可见,罗格朗公司仅仅是因为“罗格朗”读起来朗朗上口、方便记忆而使用“罗格朗”作为企业字号。而且当时TCL-罗格朗公司的商标尚未达到今天“知名”的程度。罗格朗公司成立至今超过十年,罗格朗公司经营十年也使得“中山罗格朗电气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名称在同行中有明显的识别度,TCL-罗格朗公司以其在后知名的商标来禁止使用罗格朗公司注册在先的公司名称,将严重损害罗格朗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www.罗格朗电气.com的域名有别于TCL-罗格朗公司的商标。


1.“罗格朗电气”是罗格朗公司合法注册的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罗格朗公司将公司名称作为域名有正当理由;


2.域名中的“罗格朗电气”与TCL-罗格朗公司的名称“罗格朗国际电工”或者“罗格朗”商标,有显著的区别。而且,罗格朗公司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中,清楚地写明罗格朗公司的公司全称、地址,罗格朗公司规范使用域名,规范使用公司名称,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三、罗格朗公司是受害方,案外人找到罗格朗公司说给公司建立一个网站,案外人为了获利,实际上罗格朗公司并不需要这个网站,后来经过检索,发现涉案域名的注册商并非罗格朗公司,是案外人为了收取罗格朗公司的相关费用,帮助罗格朗公司做的网站,网站中除了公司名称和企业信息,网站标识外,其他相关信息是案外人虚构的,一审法院判决罗格朗公司注销涉案网站,但涉案网站并非罗格朗公司所有,罗格朗公司无权注销。另外,罗格朗公司没有经营活动,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罗格朗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判决罗格朗公司赔偿金偏高。退一步,即使法院认为本案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与同类案件相比,法院在本案中的赔偿金数额偏高。综上,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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