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宝亿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润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充分考量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大局,对特定时期、特定市场、特定交易形式的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平衡商标权人与定牌加工方的利益,促进外贸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涉外定牌加工贸易方式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既不能把这种贸易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也不能认为此种贸易方式下的商标使用均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涉外定牌加工争议的发生,其法律根源在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实践中争议一方因地域性原则而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继而利用该商标权对他人提起侵权指控,同时利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司法程序,通过海关查扣、诉讼财产保全等手段扣留他人定牌加工出口商品的案例并不鲜见。此类争议常常引发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界的讨论,亦受到定牌加工业内厂商的广泛关注。
一审案号 |
(2021)浙02民初1225号 |
二审案号 |
(2022)浙民终352号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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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徐向红 审 判 员 郭剑霞 审 判 员 李 臻 |
书记员 |
卓 尔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润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闾区北许巷41号N210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宝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洼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娄效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忠和,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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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润君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宝亿公司第23561934号“ 二、润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亿公司经济损失(含宝亿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三、驳回宝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莱州宝亿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