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静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案例分析
”和引证商标1-4中均包含了“绿谷”,和引证商标5中均包含了“GV971”。并且,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关联公司。该案经过了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程序,在各个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分别对共存同意书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各个阶段的审查机关作出的决定摘要如下:
”的汉字部分“复星医疗”和引证商标1-6中均包含了“复星”。该案也经过了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程序。该案中的商标并存协议虽然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但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将其作为判断诉争商标可否获准注册的考量因素。最终,诉争商标获得了注册。各个阶段的审查机关作出的决定摘要如下:法理分析
”和引证商标1-4相比较,其中文部分仅为“绿谷”;即便其中还包含“GV971”,但是整体上没有形成能够和引证商标区分开的含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5相比较,“GV971”部分完全相同,即便其中还包含“绿谷”,但依然很容易被视为双方存在特定关联。
”虽然和各引证商标均包含“复星”,但诉争商标中包含多种构成要素,中文部分整体为“复星医疗”,再加上其英文部分“FOSUN HEALTHCARE+FHG”,从而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均和各引证商标产生了一定的差异,降低了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