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和县非衣调味品厂、北京杰怡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案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法院认为,非衣调味品厂使用的“玄麻子”“百年玄麻子”“非衣玄麻子”“非衣玄麻子FeiYiXuanMaZi”标识中的“玄”字与权利商标二、三中的“幺”字,字形相近,而其含有的“百年”“非衣”字样不足以使被诉侵权标识能够区别于权利商标二、三,其在整体上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非衣调味品厂使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一的图形均为面朝右侧的戴帽古人形象,二者在人物形象、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非衣调味品厂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藤椒油商品上,与权利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藤椒油”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藤椒油商品来自于幺麻子公司,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非衣调味品厂的被诉行为已侵害幺麻子公司对权利商标一、二、三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5民初5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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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民终1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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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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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赵 玲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范米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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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胡 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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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王 雪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非衣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盛家口118号。
投资人:裴典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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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止戈镇五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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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北京杰怡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一层调料厅206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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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非衣调味品厂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二、非衣调味品厂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杰怡锦程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 四、非衣调味品厂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声明的义务,消除因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幺麻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非衣调味品厂负担); 五、非衣调味品厂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幺麻子公司经济损失1 237 129.6元; 六、非衣调味品厂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幺麻子公司合理费用50 000元,杰怡锦程公司对其中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幺麻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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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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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