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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几点思考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7/12 浏览量:540
如今,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已近在眼前,笔者提出几点思考,以讨论加入海牙协定后对我国外观设计相关实践的影响。


作者 | 张超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今年6月1日起,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施行。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明确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第2条),并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第42条)。


通过此次修改专利法,我国已在专利法律制度构建层面打通了加入《海牙协定》的通道,完成了加入该协定最为重要的准备工作。


为配合新修改的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发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于第十一章新增了“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海牙专章)”。


自2015年国务院提出“推进加入海牙协定进程”以来,我国在制度构建层面加速推进,为加入海牙协定做着积极的准备。如今,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已近在眼前,笔者提出几点思考,以讨论加入海牙协定后对我国外观设计相关实践的影响。



一、《海牙协定》概述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缔结的专门国际条约之一,构筑了保护外观设计的国际体系——海牙体系,其与商标领域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发明专利领域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共同构成了工业产权国际合作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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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管理的涉及全球保护体系的条约还包括布达佩斯条约和里斯本条约,其中标红的是我国尚未加入的条约。


《海牙协定》涵盖多个国际条约,其体系及条约文本如下图所示,其中标红部分为现存有效的文本。我国拟加入的为1999年日内瓦文本,该文本目前具有65个缔约方,包含欧盟(2008年整体加入),韩国(2014年加入),美国(2015年加入)及日本(2015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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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牙协定》的特点及优越性,简而言之,其使得缔约方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一件单一的国际申请,产生在申请中指定的每一缔约方(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具有单独效力的国际注册,由此提供了一个在属于海牙联盟成员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获得、维护和管理外观设计权的机制。



二、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的概括时间线


在《海牙协定》1999年日内瓦文本(以下简称《日内瓦文本》)、《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和 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中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外观设计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的一些主要时间节点及期限作出了规定,笔者整理汇总如下:


2.1 外观设计国际阶段


外观设计国际阶段中,各主要时间节点的规定如下[表1]。


[表1]

节点

1999年日内瓦文本

共同实施细则

优先权日

第六条:

 

一、[要求优先权]

 

(一)国际申请中可包括一份声明,依《巴黎公约》第四条要求在该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或为该国、或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或为该成员所提出的一件或多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国际申请日

第九条:

 

一、[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直接提交给国际局的,除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申请日应为国际局收到该国际申请的日期。

 

二、[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局提交的,申请日应按规定来确定。

 

三、[有某些不规范的国际申请]如果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该国际申请中有被规定为会致使国际申请的申请日推后的不规范,申请日应为国际局收到对此种不规范作出更正的日期。

第14条国际局的审查:

 

(1) [对不规范予以更正的时限]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时,如果认为该国际申请不符合可适用的要求,应邀请申请人在国际局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必要的更正。

国际注册日

第十条:

 

二、[国际注册日]

 

(一)除本款(二)项另有规定外,国际注册日应为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二)如果在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该国际申请中有涉及第五条第二款的不规范,国际注册日应为国际局收到对此种不规范作出更正的日期或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二者中以日期晚者为准。

对不规范予以更正的时限如上所述

国际公布日

第十条:

 

三、[公布]

 

(一)国际注册应由国际局予以公布。此种公布应在所有缔约方被视为具有足够的公开性,不得再对注册人要求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

第17条国际注册的公布:

 

(1) [公布的时间]国际注册应在:

 

(i) 申请人有此要求的,注册之后即行公布;

 

(ii) 请求延迟公布且该项请求未被不予理睬的,延迟期限届满或被视为已届满的日期之后即行公布;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国际注册日之后六个月或该日之后尽早公布。

 

第16条延迟公布:

 

(1) [延迟的最长期限](a) 对于专属1999年文本的国际申请,延迟公布的规定期限应为自申请日起三十个月,或提出优先权要求的,自有关申请的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

获权日

第十四条:

 

二、[依可适用法律规定给予保护的效力]

 

(一)国际注册在其局未根据第十二条发出驳回通知的每一个被指定缔约方中,应最晚自该局可以发出驳回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缔约方依实施细则已作出相应声明的,最晚于该声明中所确定的时间,具有与依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予保护同等的效力。

第18条驳回通知:

 

(1) [驳回通知的期限](a) 根据 1999 年文本第 12 条第(2)款或1960 年文本第 8 条第(1)款驳回国际注册效力的通知的规定期限,应为按细则第 26 条第(3)款的规定公布国际注册之日起六个月。


2.2 外观设计国家阶段


外观设计国家阶段中,各主要时间节点的规定如下[表2]。


[表2]

节点

中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优先权日

新增海牙专章之五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局公布中包括一项或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日

新增海牙专章之三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开始审查

新增海牙专章之四

 

国际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优先权文件

分案申请

新增海牙专章之五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 2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副本。

 

新增海牙专章之七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该国际申请在国际局公布之日起 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驳回

决定给予保护

新增海牙专章之九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