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紧随前沿科技,跟专业的审判难题“较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兰国红在探寻知识产权的宝藏,称“如饥似渴,也如获至宝”。
过去8年,兰国红审理过两千多件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她观察发现,数字时代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不小的挑战,其中对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的日益增多。
当数据成为一种生产要素,如何平衡权益保护与开放共享的关系,需要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理论和经验。为尽快适应专业领域变化,兰国红大量阅读了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的竞争垄断最新判例,试图了解这些新业态新模式背后的商业逻辑,揭开技术的面纱、挖掘行为的内在本质。
在她看来,数据保护本身不是目的,激活数据活力,释放数据价值,分享数据红利才是目的。因此在选择保护路径时,要妥善处理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关系。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女性和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创造”。围绕女性在知识产权中的贡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边界、数据保护路径等热点问题等,南都记者近日专访了兰国红。
一、8年知产审判之路:如饥似渴,也如获至宝
南都:你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多久了,最初是怎么与知识产权结缘的?
兰国红:十年前,我曾有幸到瑞士日内瓦参观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部,这让我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工作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也激起了我对知识产权浓厚的兴趣。回国不久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并向全市遴选法官。
当时我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工作了十年,任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基于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浓厚兴趣,我很快报了名。经过层层选拔,我顺利成为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二批入额法官。
对我而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如同一座宝藏,向我展示着知识产权的独特魅力,令人着迷。这一干就是8年,从著作权、商标到竞争、专利,这些年我一头扎进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饥似渴,也如获至宝,至今已经审理了2000多件案件。
南都:这8年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方向上,是否有一些明显的变化?
兰国红:数字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不小的挑战。比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算法的可专利性、数据的多元保护路径等。其中,对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涉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的日益增多。
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3月专门成立了专职审理竞争垄断案件的审判庭,组建了竞争垄断案件审判团队,并成立法官专业会议竞争垄断委员会,加强对数字经济竞争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
我也从原来的专利审判团队调整到了竞争审判团队。为了尽快适应专业领域的变化,我大量阅读了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的竞争垄断最新判例,了解市场上出现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寻商业模式背后的商业逻辑,拨开技术的面纱挖掘行为的内在本质。
不久,我便适应了新的审判工作领域,依托竞争垄断委员会这一强大大脑,我对于各类新类型竞争案件也能从容应对。
二、企业数据权益归属等新型案件不断出现
南都:数字经济时代下,有哪些新型知识产权案件频发?
兰国红:近年来,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我发现主要集中在侵害信息网络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领域。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客体新、技术新、模式新的特点。
就客体而言,我注意到与数据相关的案件在涉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不断增加,企业数据权益的归属、公开数据爬取性质的认定、数据处理行为的正当性边界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就技术而言,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纠纷、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算法黑箱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平台企业间利用技术相互屏蔽的反垄断纠纷等,均已产生实际的诉讼。
就模式而言,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参与者,围绕数据、技术、资本、平台规则展开激烈角逐,账号租赁、社交软件群控群发及自动化操作、优化搜索引擎排名结果、短视频去水印等各类纠纷,成为反不正当竞争审判领域的多发案件。
南都:你目前在知产法院的竞争审判团队。从审理的案件看,涉数字经济竞争垄断案件又有哪些特征?
兰国红:从知产法院受理的案件看,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涉数字经济的竞争垄断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梳理这些案件可以看到,不当竞争样态不断翻新。数据成为市场竞相争夺的资源;不当竞争行为常常伴有恶意插件、屏蔽广告等新技术的运用;还有竞争模式随着商业模式不断翻新,如账号分时租赁、社交软件群控群发、竞价排名关键词隐性使用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复杂,经常和侵害知识产权专有权利行为、不法垄断行为等相互交织。技术的运用也使得不当竞争手段难以识别,举证难、技术事实查明难、损害结果确定难等,还可能面临不当竞争主体难以查明等难题。
南都:数字经济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三新”特点,给司法带来哪些新难题?
兰国红:首先,数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客体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路径争议较大,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框架能否适应新客体的保护需求仍亟需研究探讨。其次,数字经济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法官需要精准识别违法行为、准确适用现行法律、妥善协调不同主体利益等。
此外,传统裁判思路在数字经济时代也遭遇了重大挑战。比如,算法共谋对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挑战;传统智力成果适度垄断的理念与数字经济的共享性和传播性不相适应;数字经济新背景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如何寻找最佳平衡点等等。
三、妥善处理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关系
南都:数据是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各家争夺的重要资源,由此产生的数据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关于企业数据爬取和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不断,背后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兰国红:如何评价企业爬取数据行为,这是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必须要审慎回答的问题。这背后蕴含的问题很丰富,包括数据有没有可保护的权益?要不要保护?数据权益主体是谁?如果保护的话,应当选择何种路径进行保护?
还有,数据权益主体对数据的控制权边界如何界定;数据保护与数据垄断如何协调;数据所承载的个人利益、企业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等。
南都:关于数据赋权的话题备受关注,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兰国红:虽然理论界对通过数据赋权来强化数据保护话题讨论得非常热烈,观点不一,司法实践早已通过一大批生动的案例间接回答了数据赋权的问题。
数据的保护有权利法保护和行为法保护两种路径。权利法保护的优势在于界限清晰,保护力度大。行为法保护的优势在于能动性强,开放包容。选择哪种保护路径,取决于数据本身的固有属性以及数据开发利用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与上述哪一种路径更加契合。
南都:基于数据的特点,适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数据是不是一种更好的路径?
兰国红: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的特点,这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客体共享、利益排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数据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最大的不同在于数据不具有唯一性,数据可以实现“共同使用、共享收益”。
此外,数据不具有边界,场景化数据越用越多,越用越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数据的这一属性与传统的权利法保护客体存在天然的互斥性,比如物权保护客体有形,而数据无形;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边界清晰,而数据边界模糊,甚至无边界。这种互斥性导致为数据拟制内涵和外延成为权利法保护路径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
在我看来,数据保护本身不是目的,激活数据活力,释放数据价值,分享数据红利才是目的。因此,在选择保护路径时,要妥善处理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关系,既要防止保护不力,也要防止保护过度,否则就会妨碍数据流通与共享,数据生产要素的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
四、涉数字经济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变得模糊
南都: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相关市场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特征,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变得模糊,由此带来哪些争议问题?
兰国红:我认为,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争议:一是商业道德与技术中立之争。传统经济领域经过长期的发展,竞争手段多涉及仿冒行为、商誉诋毁等,行为手段与市场主体的主观状态紧密联系。但数字经济市场竞争手段以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依托,人的主观因素往往隐藏在技术之中,难以准确判断,更有市场主体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
二是商业权益的保护边界之争。这主要体现在数字经济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权益的保护边界之争。数据上承载着多方利益,包括个人、企业和公共利益。企业虽然在数据的生成方面付出了一定劳动,但决不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目前,对数据应当如何保护,是否应当赋权,权项内容如何设计、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等,都存在很大争议。
三是互联互通的程度与界限之争。主要体现在,如何准确理解和界定互联互通的程度与界限,既防止界限过窄导致的垄断行为,又防止界限过宽导致不公平竞争,是司法在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时较难平衡的点。
南都:面对这些争议,法官在界定数字经济竞争行为正当性边界时,应当着重考量哪些因素?
兰国红:我认为应该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数字经济下的商业道德应以人为本。所谓商业道德,关注的是人的因素,既包括商户,也包括用户。要“尊重用户”,即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侵犯知情权、选择权的,一般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同时又“不唯用户”,要兼顾考虑竞争行为对其它经营者利益的影响,如果影响小,竞争法不必介入,如果影响大,竞争法就要当仁不让,及时介入。
二是涉数据竞争行为应区分类型、区分方式。数据的类型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内容数据和用户数据等。涉及不同数据类型的竞争行为,其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必然有所不同,应区别对待。此外,还应当区分技术手段和方式,对于破坏技术措施、干预技术运行的行为,一般具有不正当性。
三是坚持利益平衡,防止顾此失彼。数字经济下的权益主体多元交叉,影响直接,这给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提出新的挑战。此外,摹仿和创新始终是市场发展的主旋律,如何平衡权益保护与开放共享的关系,需要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理论和经验。
五、在北知,女性撑起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大半边天
南都: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女性和知识产权。作为一名女性法官,你如何理解这个主题?
兰国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女性干警占干警总人数的68%,女性法官占法官总人数的55.5%。从这组数据不难看出,女性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撑起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大半边天。女性温柔、细腻、富有同情心,在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放眼世界,女性占世界总人口近一半。女性以其独特的审美和创造力塑造着这个世界,女性创造潜力无限,是世界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女性的潜能和创造力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南都: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中,女性还面临着怎样的挑战?
兰国红:女性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确实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一是感性与理性的平衡。女性的情感更加敏感和细腻,而法律问题的演绎和推理更注重理性思维。如何发挥二者的合力优势,以适应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工作内容,从而更好地提高知产案件审判质效,是女性需要深度挖掘的领域。
二是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下,如何协调好工作和生活的节奏,不仅是女性,也是所有的知产审判工作者需要面临的问题。
三是自我价值的实现与突破。女性的创造潜能还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如何在知产保护事业中挖掘潜能,实现自我突破是女性需要回答的课题。我期待更多的女性能够参与到知识产权这一极具魅力的事业中来,在成就知识产权事业的同时,成就自己。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胡耕硕 黄莉玲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