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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丨3倍惩罚性赔偿!央视/CCTV等标识被大量侵权,获赔520万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3/05/08 浏览量:859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熊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前述商标法条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熊鹰公司将“cctvn”注册为域名,其使用的域名主体部分“cctvn”,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第739464号、743330号、第3071929号、第3071319号注册商标的标志“CCTV”仅有一个字母n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极其相近,并使用www.cctvn.net的域名提供新闻报道、广告推广等服务,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认为是央视国际公司的涉案商标,从而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北京熊鹰公司使用“中央电视台网”的网站名称,并在被诉网站页面使用“cctvn”以及“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如前所述,被诉侵权标识“cctvn”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第739464号、743330号、第3071929号、第307131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中央电视台”“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第3071932号、第3071323号“央视”注册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诉网站中设有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广告推广、央视商城及中央电视台商城等专门栏目,与央视国际公司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广告传播、新闻报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熊鹰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法院认定北京熊鹰公司在被诉网站名称及网页中使用“cctvn”和“中央电视台”“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行为侵害央视国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营业执照可知,北京熊鹰公司和央视国际公司为同业竞争者。央视国际公司运营的央视网作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媒体业务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北京熊鹰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被诉网站设置“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央视网亦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节目板块,并在设置的“电视剧”“电影”栏目中直接链接至央视网首页或二级页面,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网站与央视网为同一网站的不同页面,从而造成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首先,就商标侵权部分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北京熊鹰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以31条为依据计算商标侵权获利有一定合理性,故北京熊鹰公司侵权获利基数可以计算为 5万元* 31= 155万元,并综合考量北京熊鹰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酌情确定适用3倍赔偿,即赔偿465万元。其次,就不正当竞争部分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北京熊鹰公司在商标侵权之外,另行就涉案被诉侵权网站与央视国际公司的央视网页面进行组合使用,并突出宣传央视网的特色节目,其攀附央视网商誉的主观意图极其明显,结合涉案行为持续时间、经通知后仍未停止等情节,酌情支持赔偿50万元。最后,关于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其公证费部分已经提交证据,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律师费部分尽管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情况、确有律师出庭,法院认为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合理,故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5民初68244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京73民终1260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赵   玲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张   宁

法官助理
胡   婧
书记员 郭佳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熊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6号楼1层102-019。

法定代表人:谢远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华,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冰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北京西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璇,北京西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熊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停止涉案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熊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515万元:

三、北京熊鹰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央视国际公司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

四、驳回央视国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