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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00万元被驳回,法院认定不构成等同侵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07/20 浏览量:458

——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力众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0)粤73知民初101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蒋华胜
人民陪审员 李衡程
人民陪审员 王 洁
法官助理
潘星予
技术调查官
付 雄
书记员 华 宇、范翘楚
当事人
原告: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该公司员工;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力众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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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73知民初10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曹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力众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牌楼基社区桃园又一居1-5号铺。
法定代表人:林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世纪合兴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力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高冬,力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合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力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110091274.2号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专用设备;2、判令力众公司赔偿合兴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判令力众公司赔偿合兴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0元;4、判令力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2日,合兴公司股东之一高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7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091274.2,2016年7月,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高冬变更为合兴公司,本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近日,合兴公司发现在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业主的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中,使用多达数十台“应急液压传动装置产品”,产品铭牌上显示力众公司企业名称。根据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现场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力众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宣传手册等文件,经比对分析,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力众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本案专利,侵犯合兴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合兴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力众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不侵权。二、力众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但并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三、被诉侵权产品是给案外人河南新乡起重设备厂试用的,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河南新乡起重设备厂应标,力众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给河南新乡起重设备厂试用。四、合兴公司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而无实物,不能进行侵权比对,且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于公知技术。五、合兴公司恶意起诉力众公司是为了实现恶意竞争的目的。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七台,利润较低,合兴公司主张10000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专利权属相关事实
 
2011年4月12日,高冬作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7月8日获得公告授权(以下简称本案专利),专利权人为高冬,专利号为ZL201110091274.2,目前合法有效。本案专利共有8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油箱,其内储存液压油;液压泵式液压马达,其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管路二与所述油箱内连通;调速阀,其设置在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所述油箱的管路二上;所述调速阀采用手动调速阀、电磁调速阀、电液调速阀或比例调速阀的任一种;离合器,其与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动力输出轴连接。该离合器的输出端用于连接卷扬式启闭机的电动机出轴或减速器入轴;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其通过快速接头经管路一、管路二与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三位换向阀,其设置在所述液压泵式液压马达连接所述油箱的管路一、管路二上。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溢流阀,其设置在所述调速阀所在的管路二上,溢流阀两端与调速阀两端并联连接。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合器采用手动离合器或自动离合器。
 
本案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0001]载明,本发明涉及液压控制技术领域。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0003]载明,本发明实施方式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当控制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的闸门的卷扬式启闭机电源供应或电动机出现故障时,能以较快的速度安全地将闸门关闭或开启,避免因闸门不能正常开启或关闭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本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载明,水利工程、水电工程闸门卷扬式启闭机一般只设有一台工作电动机及一路电源供应,当卷扬式启闭机电源供应出现故障,或是启闭机的电动机出现故障时,启闭机将不能工作。目前,对于电源供应出现故障的应对措施一般是配置柴油发电动机,但柴油发电动机配置的功率不能小于启闭机电动机的功率,因而所占用的空间较大,且要有专门的柴油发电动机室及一系列的控制系统,投资成本高,经济性差。目前对于卷扬式启闭机工作电动机出现故障的还没有较好的应急措施。而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闸门一般都有闭门时间上的要求,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闸门关闭,将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且在电源供应或电动机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在应急状态下如何控制开启闸门也是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0012]载明,由上述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通过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经管路一、二与油箱连接,并在管路二上设置调速阀组成液控回路,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受外力作用旋转时将产生旋转力矩,同时吸入油箱液压油输出一定流量的压力,通过调速阀控制流量即可控制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转速,从而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动力输出轴经离合器与卷扬式启闭机控制闸门的电动机出轴或减速器入轴连接时,可在卷扬式启闭机因电源供给或电动机出现故障时,防止闸门不受控而自由落体,可通过调速阀控制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转速,达到控制闸门按规定速度安全关闭的目的。并且,通过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产生压力油驱动液压泵式液压马达旋转,从而驱动开启闸门。避免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的闸门系统的闸门,因故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或在需要时的开启,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该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结构简单,具有低碳、环保及操作方便的优点。本案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0021]载明,液压泵式液压马达可采用能兼做液压泵的液压马达,该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的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管路二与油箱内连通,液压泵式液压马达旋转时能通过吸油口经管路一从油箱内吸出液压油,并从出油口经管路二向油箱内排出液压油。
 
2016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载明专利权人由高冬变更为合兴公司。
 
二、合兴公司所主张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合兴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供其自行拍摄的位于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视频作侵权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铭牌上载明“S&POW”商标及力众公司企业名称。力众公司认可上述图片、视频的形式真实性。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比对,双方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存在争议。合兴公司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2、4、6,并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对权利要求1,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相同。但其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被诉侵权产品的油箱、液压系统,其推断有油箱和液压系统,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被诉侵权产品的调速阀,但其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招标文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调速阀,且其推断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调速阀。对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2等同,其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三位换向阀,但其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招标文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换向阀,其认为该换向阀与权利要求2中的三位换向阀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相同,但其认可从视频中看不到溢流阀。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6相同。综上,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相同。力众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对权利要求1,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中液压泵式液压马达、离合器、便携式燃油液压泵站、管路一、管路二的技术特征。区别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油箱。2、被诉侵权产品的吸油口和出油口分别通过管路一、管路二连接便携式液压泵站,并不连接油箱。3、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调速阀这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上不具有三位换向这一技术特征阀。对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4溢流阀这一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认可二者相同。综上,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针对双方对于比对意见存在的分歧,本院要求力众公司提供其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视频供法院审理比对,其向本院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后本院组织双方于2020年8月28日对仍然存放在力众公司的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相关照片、视频,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经现场比对,合兴公司认为该产品与其所指控侵权的位于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的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区别,力众公司亦认可该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缺少部分技术特征的区别。合兴公司确定不以该产品进行技术比对,力众公司明确不以该次现场勘验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侵权比对对象,仍然主张以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水利工地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侵权比对对象,并继续向法院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现场视频以及照片供作侵权比对。
 
2020年12月3日,本院再次组织开庭,合兴公司最终确定仅以位于岷江犍为航电枢纽工程的被诉侵权产品作技术比对。合兴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其拍摄视频、照片并制作的光盘,主张以其中的视频、照片作为侵权证据,并以其与本案专利进行技术比对,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力众公司认可上述视频、照片真实性。合兴公司最终确定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4、6。
 
对权利要求1,合兴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等同。首先,关于油箱,其认为权利要求1中油箱技术特征的功能在于存储液压油,为液压系统提供液压油源从而保证液压系统的正常工作,被诉侵权产品中液压油箱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其次,关于调速阀,其认为根据合兴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产品功能书,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调整闸门下降过程旋转速度的功能部件,在闸门下降过程中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存在控制闸门下降的部分和元件,力众公司认为闸门下降时通过液压马达驱动闸门下降的观点既不符合技术常理也不符合技术事实。闸门下降过程中需要以控制液压流量的方式控制闸门下降,任何制动器都无法实现如此长时间的闸门下降控制功能,被诉侵权产品必然存在通过调速阀控制液压流速,从而控制闸门下降的技术手段,故其推断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调速阀;再次,关于便携式液压泵站,其功能在于提供有一定压力的液压油源,并未限定其包含油箱,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该功能与作用。力众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区别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油箱这一技术特征,也不存在马达与油箱相连的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调速阀这一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三个油管连接泵站和马达,与本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合兴公司对此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油箱在马达进口与油箱有通路;被诉侵权产品的调速阀位于壳体内,但其认可无法看到调速阀;被诉侵权产品上三个油管有一个是保护性的,在技术领域可以不予描述,与功能没有直接关系。
 
对权利要求4,合兴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等同,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平衡阀技术特征含有溢流阀,平衡阀实现溢流阀的功能和作用。溢流阀是平衡阀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关系。虽然二者有不同,但其主张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力众公司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的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溢流阀,也没有调速阀,没有溢流阀与调速阀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合兴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具有调速阀,调速阀在壳体内,溢流阀与调速阀两端与两端相连。
 
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双方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
 
三、合兴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相关案件事实
 
合兴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其主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60000元及差旅费、调查费,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法院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60000元。
 
四、本案其他相关案件事实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