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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 | 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09/15 浏览量:1911
笔者经过查阅资料和整理现有法律规定,就这些法律概念以及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做简要分析。


作者 | 张滢  江苏坤象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今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的通知》,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即形成一批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品牌。得益于国家大力支持的方针,近期也有很多人咨询笔者关于如何建立和保护地理标志的问题。在答复有关咨询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人对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这些概念很难区分,因此笔者经过查阅资料和整理现有法律规定,就这些法律概念以及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做简要分析。



一、地理标志的基本概念


地理标志并非我国自然产生的法律名词,而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称为TRIPs协定)所被动接受的一个概念。根据TRIPs协定中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某成员的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原产地名称也是从外国传来的概念,一般认为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个下位概念。原产地名称这一说法在我国主要存在于2005年之前,随着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至此之后,我国普遍用地理标志代替了原产地名称这一概念。



二、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及形成原因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个体系。


一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保护体系;


二是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导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的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体系;


三是以国家农业农村部为主导的,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


201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因此从机构上来讲,目前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只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农业农村部,但法律上仍未改变三个体系并行的状态。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三大体系并行保护的状态呢?究其原因,还得回到TRIPs协定。在TRIPs协定谈判过程中,对“地理标志”保护历史最久远的两个成员国——欧盟和美国产生了分歧,欧盟(特别是法国)因具有悠久的农业生产历史,尤其是在生产葡萄酒上享誉世界,因此很早就开始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对地理标志采取的是专门立法的形式,形成了一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侧重于保护生产者的利益;而美国的农业和工业建立于大量移民的基础上,与欧洲国家相比其农业生产不具备悠久的人文历史,其侧重点更偏向于保护市场化竞争,因此美国是利用商标法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对滥用地理标志的行为进行规制。因为欧盟和美国对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在TRIPs协定中采取了搁置争议的解决方式,仅规定各成员国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适当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地理标志,这种对地理标志保护手段含糊其辞的方式,直接导致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成员国在履行本条义务时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例如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选择了类似美国的商标法保护体系,韩国和我国则同时吸纳了欧盟和美国两种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形成了商标保护体系和地理标志注册体系并存的局面,而我国情况更为复杂,在地理标志注册保护体系中,又分化出了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的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和农业部主管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两种注册体系。



三、三大保护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


1.主要法律依据: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相关定义:


“地理标志商标”实际是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笔者认为,两者相比,证明商标更加贴近于地理标志的一般定义。


3.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2018年机构改革后,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审批程序


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申请审批流程,大体上同一般商标的注册流程,本文对此不再赘述。考虑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存在的差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申请主体:


从现行规定看,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有三类:团体、协会和其它组织,证明商标因有明确规定申请人自己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所以实践中一般也是由团体、协会或其它公益性组织作为申请主体。以苏州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为例,其“洞庭山图片”证明商标即是由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碧螺春茶业协会作为申请人。


(2)申请材料:


除商标注册申请所提交的一般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还需要提交:


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②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③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④申请编制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内容包括:使用商标的宗旨;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使用商标的手续和条件;使用商标的权利、义务;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5.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日常监管


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许可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商标注册证。对于符合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商标权人应当许可其使用该商标,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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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存在确定的商标权人,所以商标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主要由商标权人自发进行,商标权人如发现未经许可使用商标证明商标的,或是存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相近的标志使市场消费者产生混淆等情况时,根据商标法,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体系


1.主要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细则(暂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相关定义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3.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4.审批程序:


(1)申请主体: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


(2)申请材料:


①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②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③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显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等问题上,采取了政府主导方式,相关机构、协会和企业首先要获得人民政府的“指定”或“认定”,才能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适格的申请主体,其次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也需要由政府提出建议,这一点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存在明显区别。


(3)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受理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提出的异议——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告


5.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及日常监管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审批使用和日常监管都是由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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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中存在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行为,由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查处。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1.主要法律依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有关规范文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2.相关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工业加工的非初级农产品,不能被认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使得其与上文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生区别。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11月底,我国已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3090个。根据苏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月发布的数据,目前苏州市共有地理标志农产品14个,总数位居江苏省前列。仅2020年,苏州市新增“阳澄湖大闸蟹”、“凤凰水蜜桃”、“王庄西瓜”、“东山白沙枇杷”、“树山杨梅”、“洞庭山碧螺春”、“西山青种枇杷”、“张浦黄桃”等12个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新增总量全省领先。


3.主管部门


国家农业部负责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