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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日期:2021/09/28 浏览量:341

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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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国内外新形势,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8月30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会议为人民法院做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8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二审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14736件,审结13946件,年均增幅达18%;新收一、二审垄断民事案件158件,审结189件(含旧存),年均审结超60件。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一批高额赔偿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数据权益保护、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新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问题,及时审结微信群控等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二、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制定,不断完善规则体系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惩罚性赔偿等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和完善垄断、不正当竞争领域的规则体系。


目前,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确保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快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推进反垄断司法解释二的制定工作。


三、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维护国家安全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OPPO与西斯威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TCL与瑞典爱立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涉及全球市场的垄断案件中,积极探索和加强涉外案件司法管辖和域外法律适用的主动权,正确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切实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构建大保护格局,共同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工作,持续释放严格治理、有力规制的强烈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衔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同时还将与竞争执法行政部门加强在信息交换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共同推动形成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效监管机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持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不断破解垄断案件、商业秘密案件举证难的问题。适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竞争效能评估,进一步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裁判规则,不断细化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当前,信息技术创新和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人民法院将坚定不移地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司法定位,为创建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件一:“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件二:“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件三:“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四:“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五:“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六:“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七: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八:“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件九:“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案件十: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1:“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基本案情】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主张其享有“边测量边锯切”的技术秘密,李某某、周某等人从优铠公司离职后成立了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启公司),并利用优铠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公司)使用优选锯产品亦构成侵权。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重要证据的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案例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案情】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认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慈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的行为,侵害了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必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必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该案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要求,明确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既避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由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也避免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导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淆,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案例3:“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VIP账号分时出租行为的认定


【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基本案情】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爱奇艺网和手机端爱奇艺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魂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境公司)通过运营的“马上玩”APP对其购买的爱奇艺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使用户无须购买爱奇艺VIP账号、通过云流化技术手段即可限制爱奇艺APP部分功能。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行为妨碍了爱奇艺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主观恶意明显。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运用网络新技术向社会提供新产品并非基于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求,该行为从长远来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具有不正当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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