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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在美国提起上诉,与摩托罗拉诉讼案的几点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理想国 日期:2021/10/25 浏览量:532
作者: 肖振春
中国的基础技术研发公司走向海外,往往面临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阻击,竞争对手往往还是国外的全球巨头。

在全球专用通信领域,深圳有一家1993年成立的上市公司海能达,位列前二,号称“小华为”。除了在专用通信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以外,海能达也发生了21世纪初华为在美国遭遇思科知识产权诉讼的类似阻击,只是阻击者换成了摩托罗拉。


笔者将对海能达与摩托罗拉案件的几个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海能达赔偿额已经降低但坚持上诉

摩托罗拉系统公司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在其大本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起诉海能达十年前开发的DMR数字对讲机产品侵犯其商业秘密和版权。

经过近三年的拉锯,2020年3月,美国一审法院法官依据当地陪审团意见作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7.64亿美元。面对天价赔偿,海能达公司依法律程序据理力争,将赔偿金额于2021年1月调减减少了近2.22亿美元。

2021年9月,海能达公告就与摩托罗拉系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和后续动议判决结果,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审判决结果、关于许可费的判决、关于利息的判决、关于诉讼杂费的判决、关于律师费的判决等。海能达并不认可侵权的判决,同时认为调减后的赔偿额仍然过高。


二、在一个国家解决全球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笔者认同海能达的上诉观点,商密、版权等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当事人都希望在对自己有利的国家解决全球的纠纷,但知识产权和法院管辖都是有地域性的,显然美国法院的侵权赔偿计算不应适用于美国境外市场。

海能达与摩托罗拉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版权。虽然有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存在,但各国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侵权标准均差异较大,而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权标准更是差异明显且计算机软件版权价值认定更是难以评估。

在一个国家寻求通信领域SEP许可费纠纷的全球解决还是可探讨的,但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权赔偿则无法适用。

 

三、美国版权和商业秘密案例

笔者查阅近年多起知名的美国版权和商业秘密诉讼案例,最终大多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2003年春节前,通信设备巨头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侵犯计算机软件版权和专利权,原因之一是华为在2001年开始进入美国市场后,对思科的市场份额产生了威胁,但华为选择积极应对,利用证据和美国的司法程序,最终与思科达成和解,历经阻击的华为逐渐成为全球通信设备巨头。

2010年,甲骨文起诉谷歌的安卓系统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索赔金额达到90亿美元,11年后的2021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未侵犯甲骨文的计算机软件版权,其中的一个关键点是:涉案代码量占代码全量的比例小。

2017年,谷歌子公司Waymo起诉优步及其子公司Otto侵犯其商业秘密、专利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1.4万余份机密技术文件和9.7G敏感技术信息,最终优步仅以0.34%的股权作为赔偿款与谷歌达成和解。

 

四、海能达正在成长为全球领先

2017年,海能达成为全球专用通信终端市场仅次于摩托罗拉的第二大供应商,正是在这一年摩托罗拉起诉海能达侵犯知识产权。

专用通信属于基础技术领域,我国从事基础技术的公司都屡遭全球巨头的阻击,典型的如中兴和华为。

这是基础技术公司的成长代价,华为和中兴都挺过来了且成长为通信领域全球头部企业,开始在全球收取专利许可费。

根据海能达2021年的半年报,其第二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407%,同时在新通信技术上投入营收的15%以上进行基础技术的研发,已经累计申请专利2,663项,已获授权专利1,184项,持续的研发创新投入是赢得未来竞争的保障。


过往案例和此次案件经历都说明,诉讼阻击竞争对手往往难以得逞,海能达据理力争,预计在二审将出现更有利的情况。

更重要的,我们也希望看到海能达在阻击中成长,通过持续创新投入,成长为专用通信的全球头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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