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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luxe”终审改判侵权,THEORY公司获赔320万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10/26 浏览量:526

——思睿公司与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8)沪0107民初9954号
二审案号

(2020)沪73民终8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

审判长   钱光文

审判员   吴盈喆

审判员   杨   韡

法官助理 杨   
书记员 朱丽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睿公司(THEORY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

代表人:悠然·埃里温(YoramArieve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兆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世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宏,总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对思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思睿公司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三、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思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被上诉人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各自对其中的人民币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各自对其中的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思睿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

六、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七、驳回上诉人思睿公司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3民终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睿公司(THEORY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

代表人:悠然·埃里温(YoramArieve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兆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世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宏,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思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瑞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莱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联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莱斯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思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余梦菲,被上诉人希尔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马世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思睿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07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二、判令支持思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本案重要事实遗漏和回避,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1.一审期间思睿公司提交了《关于第XXXXXXX号“theorylux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6205号)》(以下简称第6205号裁定书)作为在案证据之一,该裁定对近似商标问题的分析和认定,与本案商标近似认定存在密切关联,但一审判决对该裁定未予评述和认定,遗漏关键事实,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刻意省略和回避思睿公司提交的两项关键证据。其一,一审判决认定希尔瑞公司行为不构成混淆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被控侵权商标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其提供的网络评论量少且真实性存疑”。对于该项认定,一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部分没有对前述网络评论的具体内容进行载明,而仅仅以“其中有4条网友点评”作为描述。事实上,评论内容中包括了“看到1ogo还以为是Theory”“TheoryLuxe的包在国内还没见到过”“theory换标后,设计感降得挺厉害的”等评论内容,但是一审判决却刻意回避了该部分内容,并径直做出了“本案不存在混淆”这一与客观证据所反映事实截然相反的认定。其二,一审判决认为:思睿公司提交的公证录音“并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交谈的全部内容,各店营业员回答问话的内容有明显差别”。但在事实查明部分,一审判决仅记录了涉案公证书中包含录音的事实,却没有对录音中包括“我们是theory旗下的”“我们其实就是theory的,然后它的高端副线”等录音具体内容予以认定和评述。该些表述清晰、明确、具体地指向思睿公司及其品牌,是判断被上诉人攀附思睿公司品牌并进行虚假宣传的直接反映,但一审判决对该节事实不予采信,导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而根据上述遗漏事实和前述被遗漏之裁定,一审法院显然无法得出“不存在混淆”以及希尔瑞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没有进行虚假宣传”的结论。二、一审法院有关被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1.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和适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商标法侵权的判定标准,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必要和理由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存在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在侵权比对过程中所依据的并非客观事实。首先,被诉侵权商标“TheoryLuxe”完整包含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Theory”,且“TheoryLuxe”中的显著部分为“theory”,两者字形、读音和含义均高度近似。其次,希尔瑞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京行终1930号行政案件中认可“TheoryLuxe”与“theory”构成近似商标。第6205号裁定书也已经认定“”商标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裁定也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同样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3.一审法院对商标近似侵权的比对方式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先将被诉侵权商标与案外人宝德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龙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商标更接近案外人的某某,并进一步得出该些标识与思睿公司“”注册商标差别明显的结论,上述比对方法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商标近似比对方式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与法相悖。4.一审法院有关本案混淆的认定有误。首先,一审法院认为希尔瑞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混淆,其理由为思睿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混淆存在、被诉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不近似、权利商标显著性较弱。但商标法对近似商标侵权的判定以“容易导致混淆”为结果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对权利人有关“混淆可能性”的证明施以过高的举证要求。本案中,思睿公司也提交了多项关于混淆的证据,如大众点评网关于希尔瑞公司TheoryLuxe店铺评论;微博网友评论页面、网友对希尔瑞公司开设的TheoryLuxe咖啡店的相关评论,以及案外人对希尔瑞公司介绍等,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希尔瑞公司TheoryLuxe品牌和思睿公司theory品牌产生了混淆。一审法院对思睿公司提交的证据以“量少且真实性存疑”为由轻易予以否定,显然对思睿公司“混淆可能性”的举证提出了不合常理的过高要求。其次,被诉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而商标显著性的高低与是否产生实际混淆之间没有关联,只要商标处于有效状态,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与该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时就可能会产生混淆。综上,希尔瑞公司在与思睿公司完全相同的服装类别上使用与“theory”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标识,该行为本身极具误导性,且思睿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混淆的客观存在,一审判决有误,应予以纠正。5.一审判决关于“theory”品牌知名度的认定有误。一审判决认为思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权利商标已在25类商品上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以此作为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之一的认定有误。首先,权利商标知名度的问题并非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即可以据此制止他人对该商标权的侵害。权利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并不影响上诉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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