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 (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 |
二审案号 |
(2019)京73民终2989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张晓津 审判员 刘义军 审判员 马兴芳 |
法官助理 | 吴瑛曼 |
书记员 | 张秋影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钮钢,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慧,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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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4964234元以及合理支出35766元。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9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钮钢,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慧,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诉人盛力世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刘广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央视国际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遗漏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包括:遗漏查明腾讯取得授权的对价内容与涉案直播浏览器模式明显无关;“www.zhibo.tv”(以下简称涉案网站)未提供任何赛事内容和主播直播服务、涉案直播浏览器的网页浏览界面不提供任何奥运赛事内容;涉案直播浏览器提供的主播直播插件界面独立于网页浏览界面,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单独放大、移动、关闭主播直播插件界面和漂浮弹幕;用户使用涉案直播浏览器浏览访问央视网的赛事页面与使用常规浏览器浏览网页相同;央视国际公司所主张的用户观看奥运赛事的路径并不是必经路径;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于2017年9月19日出具的《对法律咨询函的回复》及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副教授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第二,一审法院关于二上诉人共同经营涉案网站、涉案直播浏览器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错误。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盛力世家公司参与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实际经营和管理,盛力世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针对盛力世家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第三,一审法院关于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违反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认定存在错误。涉案直播浏览器是一款带有主播直播插件的网络浏览器,通过普通链接进行跳转、完整呈现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和功能,被链网站经营者基于其网页内容和网页功能而获得的商业收益不会受到影响或遭受实际损害,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的基本商业道德,未违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一审法院关于二上诉人设置了不当百度推广标题以及涉案网站“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宣传语,会导致主体混淆,且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存在错误。涉案网站以“直播”作为搜索关键词以及“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宣传语属于客观真实描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也未给提供体育赛事内容的被链网页带来损失,未违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不构成虚假宣传。第五,一审法院就损害赔偿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未遭受任何损失,一审法院罗列的四项酌定损失的因素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考量。第六,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突袭裁判,并未对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的技术模式给予双方充分辩论的机会。一审法院并未就案件事实和总结的争议焦点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允许当事人就法律认定问题进行充分辩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述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辩称:第一,涉案网站在“公司简介”及“商务合作”页面均详细介绍了盛力世家公司的信息,央视国际公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而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盛力世家公司未实际参与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经营,亦未说明错误的登载信息长期存在的原因,故盛力世家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第二,二上诉人将“正在直播奥运会”“正在全程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用作百度推广关键词的行为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百度推广关键词系百度自行抓取,即使推广语系百度自行抓取,抓取的前提仍是网站上存在相关表述。二上诉人使用该推广语进行宣传推广,并引导用户点击其网站观看其提供的“直播奥运会”内容,已经对相关公众产生了误导。第三,二上诉人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用户群体,增加网络主播获利机会,以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央视国际公司的赔偿请求的裁判正确。第五,一审程序不存在“突袭裁判”的情形,双方均有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机会,且央视国际公司已对二上诉人提交的专家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故一审程序无瑕疵。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向一审法院诉称
央视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64234元及合理开支35766元(包括公证费10766元、律师费2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