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强企知识产权研究院!
浅议与海外申请关联的专利申请的撰写和申请策略
来源:知产力 日期:2021/11/10 浏览量:445
专利代理师服务于“走出去”的创新企业时,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合理地利用规则和当地的专利实践经验。


作者 | 董华林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随着中国生产力的发展,许多国内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这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在国内和海外同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断提升。在将这些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国内的专利实践,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海外的专利实践,以成本有利的方式实现在国内和海外同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保护。一般而言,在海外申请专利的成本与在国内相比是显著更高的,然而合理地利用规则和本地的专利实践可以节约费用或者避免不必要的费用,这可以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预先予以考虑。

目前,在专利代理行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专利代理所将专利代理业务划分为国内专利代理业务和涉外专利代理业务,这些业务由不同的专利代理师承担,他们相互之间的业务交叉程度较低。不仅熟知国内专利业务而且熟知海外专利业务的专利代理师并不十分普遍。从事国内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师通常承担较多的国内专利撰写业务,对于海外专利实践的了解程度有限。从事涉外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师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将海外申请人的外文专利申请文件按照中国专利实践转换成中文专利申请文件和处理各种审查意见通知书,他们承担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机会通常不多。

针对国内企业在国内和海外的同步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综合考虑国内的和海外的专利实践,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五大局即中国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的专利实践。欧、美、日、韩是国内企业在海外申请专利的几个主要的目标国。

01

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风格



在五大局中,美国专利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有明显的差异,美国专利申请文本的风格与常见的欧洲专利申请的风格不同。当常见风格的欧洲专利申请在转换成美国专利申请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一般都需要较大幅度的修改,以符合美国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在五大局中,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可以接受美国风格的专利申请文本。对于专利申请文本的风格,中国知识产权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无论是哪种风格的专利申请文本通常都是可接受的,而主要注重于专利的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审查,特别是注重于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如果国内企业专利申请的海外目标国有可能包括美国在内,则以接近美国风格的方式撰写申请文件通常是有利的,在后续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时以及在专利审查中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美国本地的专利代理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大幅度修改工作,该修改工作关系到美国专利申请的成本。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如果国内企业的专利申请的海外目标国主要针对欧洲地区,则以接近欧洲风格的方式撰写申请文件可能更加有利。

以下是两种不同撰写风格的权利要求的示例,其中,示例一类似于常见的美国风格,示例二类似于常见的欧洲风格。

图片
图片

示例一

一种安全带卷收器,其包括:

-框架;

-卷轴,所述卷轴可转动地安装在框架上并且构造成用于被安全带缠绕;

-锁紧机构,所述锁紧机构构造成用于,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锁紧所述卷轴,以便防止该卷轴进一步转动;以及

-负载限制装置,所述负载限制装置构造成用于,在锁紧机构已经动作之后,允许安全带自卷轴上拉出有限长度,其中,所述负载限制装置……




图片
图片

示例二

一种安全带卷收器,其包括框架(10)、可转动地安装在框架上的、安全带可缠绕于其上的卷轴(20)以及适于锁紧该卷轴的锁紧机构(30),所述锁紧机构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防止该卷轴进一步转动,其特征在于,该安全带卷收器包括负载限制装置(40),在锁紧机构已经动作之后,所述负载限制装置允许安全带自卷轴上拉出有限长度,所述负载限制装置……


02

关联专利申请之间的相互影响



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一个重要的日期,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或者说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根本利益。企业的产品研发通常是一个持续的长期过程。有时,为了抢占较早的申请日,在产品研发的初级阶段就已考虑专利申请的布局,然而最终研发完成的产品与在初级阶段形成的产品概念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另外,在一些情况下,产品研发具有短周期性,在前一代产品研发之后会在短时间内迅速研发出下一代产品,相邻两代产品的时间间隔短。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可以考虑到产品研发的持续性,尽量避免在先递交的专利申请影响在后递交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性。

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因素,一些申请人期望专利申请尽快获得专利授权,倾向于选择在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请求实质审查、请求提前公布专利申请,以便尽快启动实质审查,尽快得到专利授权。一些申请人采取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申请策略,其中,一方面期望通过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保护期限较长的稳定性较好的专利,另一方面期望通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较早地获得专利权。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了解申请人的产品研发状况,帮助申请人确定合适的申请策略。

众所周知的是,在首次申请递交之后,在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可以提出在后的专利申请,同时要求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在后的专利申请既可以包含首次申请的技术内容,也可以包含新增加的技术内容。然而,要求优先权并不意味着一定享有优先权。专利代理师需要清楚地判断哪些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哪些技术方案不享有优先权以及在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在先申请对在后申请的专利性的影响,这对获得稳定的专利权至关重要。

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优先权的概念可以追溯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当申请人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第一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

与《巴黎公约》的规定相对应,在中国《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针对国内的首次申请,在《专利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优先权的规定中涉及两个关键要素:“相同主题”和“首次申请”。在专利法意义上的“相同主题”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下面借助几个示例来更具体地阐述优先权的概念以及在相互关联的专利申请的撰写中对优先权的考虑。

图片
图片

示例三

申请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递交了申请一、申请二和申请三。在申请一中包含主题一、主题二,但是在申请一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包含主题一。在申请一的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二要求了申请一的优先权,在申请二中除了申请一的全部内容之外还在说明书中补充了新的实施例,申请二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重新概括,以使其保护范围覆盖新的实施例,申请二的权利要求书包含了主题一、主题二以及反映新实施例的主题三。申请三为PCT申请,申请文本与申请二的申请文本完全相同。由于在提出申请三时申请一的优先权期限已经届满,故申请三只要求了申请二的优先权。


在申请三中,主题一和主题二在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二中并非首次申请,因为其已作为相同主题记载在申请一之中,因此不能享有申请二的优先权;主题三在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二中作为相同主题被首次申请,可以享有申请二的优先权。


图片
图片

示例四

在撰写首次申请时要注重了解产品研发的现状和客户的需求,并且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策略。在首次申请时针对在研发前期已形成的产品概念撰写申请文件,以抢占尽可能早的申请日,其中,申请类型采用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可以预计,在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产品研发会最终完成,最终研发的产品有可能基本相同于研发前期的产品概念,也有可能与之不同。如果最终研发的产品与研发前期的产品概念相比有实质性变化,则需要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此外,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同时还要考虑到将来的海外申请。


在该示例中,在撰写首次申请时预先考虑到将来的在后申请,以及预先考虑到将来的海外申请,其中,以合理的措施适当延迟首次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的过早授权和公开,避免实用新型专利对在后申请的专利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经过形式审查。为了提高审查效率,降低审查员的工作负荷,专利代理师通常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或者利用两个月主动修改时机尽可能地避免或消除形式缺陷,以达到实用新型申请尽快授权的目的。一些实用新型申请甚至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已经获得授权和公告。在该示例中,在提交首次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时,在权利要求书中保留一些典型的形式缺陷,例如权利要求的多项引用的引用关系、在权利要求中包含优选特征等等。在收到补正意见通知书之后,可以在答复期限届满前不久处理这些形式缺陷,以充分利用两个月的补正期限,必要时还可以办理延期手续。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后,可以在临近办理授权登记期限届满前不久办理授权登记手续。通过合理的延迟措施,可以在最终产品研发完成之前,在在后专利申请的递交之前,使得首次申请的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均处于未公开状态,不构成在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在该示例中,最终研发的产品与研发前期的产品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可以视为最佳实施例,并且研发前期的产品概念仍具有专利保护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文本的基础上做出修改,例如重写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进行重新概括,以使其保护范围覆盖各个实施例,一部分权利要求可以反映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且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一部分权利要求可以反映最佳实施例并且不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在说明书中可以新增最佳实施例以及针对重写的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的修改。

在该示例中,为了在海外获得专利保护,可以提交PCT申请,同时要求上述两个先后递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图片
图片

示例五

首次申请的撰写由其他专利代理所完成。国内企业认识到,该专利申请所承载的产品的重要性,有关的技术创新在国内和海外都具有专利保护的价值,并因此委托实力更强的专利代理所由更富有经验的专利代理师办理在后的PCT申请的撰写工作。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