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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评论
“平安”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家 日期:2021/12/15 浏览量:568

“平安”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1624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1853号


裁判要旨



涉及跨类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知名度更高、禁用权更强的商标行使权利,驰名商标认定因此成为必要。通用词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能够获得后天的显著性,对于“通用词汇”性质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对词汇第一含义也即字面固有含义的使用;对“通用词汇”第二含义的利用,实际系攀附他人驰名商标良好声誉,属于侵权行为。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平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平安国际大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于1988年注册成立,通过持续经营,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并发展至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平安在保险、银行和投资等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多个“平安”商标,“平安”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中国平安现已发展为一家大型民营金融企业集团,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平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在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的酒店醒目位置使用“平安国际酒店”标识,并通过www.szharmonyhotel.com网站、“携程网”等进行宣传推广、从事经营活动。中国平安认为,在平安国际大酒店成立时,中国平安第6974784号“平安”注册商标已属于“保险”“银行”“投资”服务类别上的驰名商标,平安国际大酒店将“平安”作为字号注册并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平安”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平安因此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第6974784号“平安”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字号,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平安”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判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平安国际大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平安”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中国平安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3222元;驳回原告中国平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国际大酒店,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诸多理论问题,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在中国平安已经获得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类别的第6974805号“平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其在“保险、金融、资本投资”类别上的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保险、金融、资本投资”类别上的驰名商标,其跨类保护能否扩大至“餐厅、饭店”类别?

 

本案中,法院认为,“平安”系普通而非臆造词汇,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对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也即本案中平安国际大酒店对“平安”的使用是对“平安”第一含义(即词汇本身的字面含义)的使用,还是对“平安”第二含义(即“平安”所代表的可靠、可信赖、优质的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的使用?平安国际大酒店是否具有攀附“平安”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的意图?本案判决对上述争议问题均有详细分析与论述,并综合考虑平安国际大酒店恶意、持续侵权等各项因素,判令平安国际大酒店赔偿中国平安经济损失200万元。

本案入选“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