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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 | 阿里旗下搜索引擎提供网文转码阅读,被判赔110万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1/12/16 浏览量:1502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沪0115民初72877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451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陈瑶瑶

书记员 张宗滨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云,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阿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

二、阿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玄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5万元;

三、驳回玄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73民终4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云,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上诉人阿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峰、宋淑云,被上诉人玄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到庭参加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故本院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阿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玄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玄霆公司于2014年3月1日进行侵权公证保全,而其主张的律师函邮寄地址并非上诉人注册地,亦无上诉人签收证明,故该律师函并未实际送达,玄霆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起诉;2.玄霆公司网站多次因涉黄涉暴被整改,涉案60部作品中的32部已下架作品极可能属于不受法律保护或仅有限保护的内容违法的作品;玄霆公司提交的《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存在严重涂改的伪造证据及协议生效瑕疵的问题,未充分证明其主张享有权利的作品即为涉案作品,且与上诉人平台提供的作品具有一致性;3.上诉人已充分证明上诉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4.一审判赔金额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玄霆公司辩称,1.律师函寄送地址为上诉人企业年报载明的通信地址,且已妥投,故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过诉讼时效;2.对上诉人主张的权属瑕疵问题,被上诉人一审中已进行了充分回应;3.上诉人对被诉侵权作品的简介及章节目录进行编辑和整理,上诉人亦不能证明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4.综合涉案作品和作者的知名度、权利人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规模和过错等因素,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并不高。

一审原告诉称


玄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里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2、判令阿里公司赔偿玄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12,500元(包括律师费60万元、公证费12,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玄霆公司起点中文网等的经营状况

玄霆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www.qidian.com)及“起点读书”APP的运营商。玄霆公司依靠与作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协议》《授权协议》《作者作品协议》并在起点中文网、“起点读书”APP等平台发表作者作品,网络用户付费阅读为主要模式盈利。经过多年的经营,玄霆公司及其经营的网站、APP获得不少荣誉,如玄霆公司曾获评2012年上海版权示范单位、2013-2014年度上海市新闻出版行业文明单位;玄霆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曾获评“2007年网络文学杰出贡献网站”“2008-2009年度中国最佳成长互联网企业奖-文学网站”“2010年中国最佳文学网站”“2012年出版业最具商业价值网站”,在“2013年度搜狗网址导航我最喜爱的网站评选”活动中获评“年度最受网友欢迎小说类网站”;2014年6月获评上海市第六届优秀网站等;玄霆公司经营的“起点读书”APP曾于2012年获评“易观国际移动终端之星、用户体验营销之星、阅读器之星”三个奖项。

二、玄霆公司主张权利作品及其授权情况

1、2008年10月28日,玄霆公司与作者储刚(笔名“蛇吞鲸”)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仙遁》,储刚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玄霆公司。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储刚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2008年10月20日,储刚出具声明,称其将《仙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于“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玄霆公司独家所有,并授权玄霆公司全权处理自该作品在“起点中文网”公开发表之日起,所有因行使该作品上述权利所引起的洽谈、处分及追偿等事宜。

玄霆公司运营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仙遁》,网页显示标签为完本、签约、VIP、仙侠、修真文明,2008年10月17日上架,完本139.71万字,“蛇吞鲸”著,总推荐65.91万,荣誉动态“2014-09-19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及被收入精品频道等内容。阅文内容中心综合后台导出的信息显示,《仙遁》入库时间为2008年10月17日,审核等级为上架,作品状态为审核通过。

2、2009年6月25日,玄霆公司与作者肖峰(笔名“吹牛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协议作品名称为《临高启明》,肖峰将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玄霆公司。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肖峰的资料表、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大纲。2009年6月11日,肖峰出具声明,其将《临高启明》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于“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玄霆公司独家所有,并授权玄霆公司全权处理自该作品在“起点中文网”公开发表之日起,所有因行使该作品上述权利所引起的洽谈、处分及追偿等事宜。2014年8月13日,玄霆公司与肖峰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前述双方签订的《文学作品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作品稿费事宜进行更改和确认,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
玄霆公司运营的“起点中文网”上有涉案小说《临高启明》,网页显示标签为连载、签约、VIP、历史、架空历史,2009年6月6日上架,连载751.94万字,“吹牛者”著,总推荐179.26万,荣誉动态“2018-07-05累积获得十万个收藏”及被收入精品频道等内容。阅文内容中心综合后台导出的信息显示,《临高启明》入库时间为2009年6月6日,审核等级为上架,总收藏111,011等。

3、2012年8月16日,玄霆公司与作者储刚(笔名“蛇吞鲸”)签订《〈作者作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新签约作品名称为《霸天武圣》,属于双方2010年4月21日签署的《作者作品协议》中约定的“储刚同意并确认将自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玄霆公司对新签约作品拥有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该协议附有签约作者储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作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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