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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丨广州知产法院:如何认定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1/26 浏览量:948
——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甲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与绘画、雕塑等其他典型的美术作品相比,其更偏重于实用功能的特性使得在认定其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标准方面存在特殊之处。


2.背包作为一种具有储物等功能的生活用品,具有实用性,同时,其作为一种由线条、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立体造型,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对于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一定美感的背包,可以认定为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品,当其使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迷你甲虫包”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主要在于包正面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形状设计,同时背包的实用功能体现在收纳物品时可向外鼓起,达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如果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正面不使用三条车缝线、向外鼓起类似甲壳虫背部的设计,则达不到扩充收纳的目的,即涉案“迷你甲虫包”造型的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能相互独立,其艺术美感无法与扩充收纳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迷你甲虫包”的形状设计不符合美术作品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不足以使公众将其视为一件艺术品,因而不属于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3.产品设计图是为制造产品而绘制的图形作品,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其体现的是绘图中的科学美感,因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产品设计图的保护应仅限于对该图纸本身的复制、发行等使用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粤0105民初27959号

二审案号

(2021)粤73民终4650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谭海华

审判员  屈   昕

审判员  裘晶文

法官助理

耿照阳

书记员

盛燕冰

曾晓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商业综合楼3栋LC424。

法定代表人:付国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甲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之一502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自编B2栋(部位: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一审判决书


图片


(2020)粤0105民初27959号


裁判文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民终46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商业综合楼3栋LC424。

法定代表人:付国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甲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之一502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自编B2栋(部位: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都市之森创意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之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甲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丁公司)、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都市之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被上诉人甲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凤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诺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都市之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都市之森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甲丁公司和诺米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二审庭审中,都市之森公司放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迷你甲虫包”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错误。1.“迷你甲虫包”具备独创性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