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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丨最高法院:将技术方案以等同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2/11 浏览量:600
——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与邓育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数值特征中特别强调用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粤03民初1995号
二审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刘晓梅

审   判   员   马   军

法官助理 毛   涵
书记员 翟雨晶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丹梓大道106号新南天工业厂区3号厂房102-1。

法定代表人:郭秀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育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慧,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邓育智ZL201420474545.1号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育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邓育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邓育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3辑收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丹梓大道106号新南天工业厂区3号厂房102-1。

法定代表人:郭秀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育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慧,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鑫华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育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鑫华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邓育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邓育智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技术特征D,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是PCB板在治具中容易晃动和拆装不便的问题,涉案专利通过采用推拉装置进行固定,实现拆装方便;通过四角和四边设置推拉固定装置,实现结构稳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系在一对边上设置边位固定装,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减少了两个固定装置,拆装更为方便,两者技术效果不同。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为了弥补权利要求的瑕疵,在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外,将等同方案纳入保护范围,而不应当用于填补专利代理师未将技术方案进行合理上位概括面形成的权利要求保护范范围较小的实质缺陷。原审判决对上诉特征构成等同的认定不当,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了扩张。


被上诉人辩称


邓育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理由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推拉装置结构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本案中,角位的夹持对PCB板的固定起到了主要和决定性的作用,边位的夹持仅起到辅助作用,因此在已具备角位夹持PCB板予以固定的情况下,只在治具托盘两个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与四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对于稳固夹持PC板的功效基本相同。故二者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与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这种变换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二者构成等同。


一审原告诉称


邓育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邓育智请求判令鑫华隆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犯邓育智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邓育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27110元。3.承担诉讼费用。鑫华隆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推拉装置”技术特征,故不落入其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2日,邓育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2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1201420474545.1。该专利缴纳了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邓育智庭审时明确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前述权利要求在授权公告时记载:一种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方形状的治具托盘,所述治具托盘上设有用于放置PCB板的方形凹槽,且治具托盘的每个转角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角位的角位推拉装置,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每个角位推拉装置上均设有角位夹持片、第一推弹簧和第一推拉杆,所述第一推拉杆通过第一弹簧与角位夹持片弹性连接,实现所述角位夹持片与PCB板角位相适配贴合;每个边位推拉装置上均设有平面夹持片、第二弹簧和第二推拉杆,所述第二推拉杆通过第二弹簧与平面夹持片弹性连接,所述平面夹持片与PCB板边位相适配贴合。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0002]段载明:印锡贴片的PCB板在进入使用之前需要经过印刷锡膏的工序,由于PCB板非常的薄,因此在采用焊接治具方面需要极其小心,而现有采用的焊接治具虽然可以完成印锡回流焊工序,但由于固定不稳定,在印锡贴片回流焊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晃动及PCB板容易从治具中脱出现象,造成焊接不便、焊接速度慢、焊接精度低等,且拆装PCB板极其不便,稍有不小心,会造成PCB板及电子元件的报废,进而浪费了资源。发明目的[0003]段载明:针对上述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稳定、拆装PCB板方便快捷、焊接速度快、焊接精度高及焊接效率高的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发明内容[0011]段中载明: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由角位推拉装置上的角位夹持片、第一弹簧和第一推拉杆配合对PCB板角位进行活动拆装,由边位推拉装置上的平面夹持片、第二弹簧和第二推拉杆配合对PCB板边位进行活动拆装;该结构的改进不仅方便了PCB板的固定与拆装,而且在回流焊锡过程中PCB板边位和角位都得到稳固的夹持,不会出现晃动及PCB板容易从治具中脱出现象,提高了焊接的效率和焊接精度;另外,仅需操作对应的推拉杆就可以实现所有两个装置的活动,实现了PCB板拆装的便捷性。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稳定、操作便捷、PCB板拆装焊接速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