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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2倍惩罚性赔偿!通过技术手段以录制视频代替真人实时直播构成侵权
来源:知产宝 日期:2022/03/28 浏览量:130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涉案无人直播行为通过使用经技术手段改装软、硬件的手机设备,以重复播放预置视频的形式在平台中进行虚假直播,导致直播平台中充斥着大量缺乏互动,质量低劣甚至未经授权的内容,导致原告平台优质主播和商家流失,降低用户直播服务体验,损害直播活动的公平性,扰乱直播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考虑到原告平台知名度,被告获利情况,被告批量化传播无人直播行为,且该行为处于网络黑产产业链上游,性质较为恶劣,认定被告主观过错较大且情节严重,适用了两倍惩罚性赔偿。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1)津0319民初9934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赵振博

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

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

书记员

袁   媛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栗萌,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陈某某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法制日报登载本判决的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9148元;

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19民初9934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栗萌,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住广东省佛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张栗萌,原告腾讯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王鑫,原告腾讯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张旭阳,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销售、宣传经过技术处理的手机等方式在NOW直播、腾讯直播/看点直播平台上以录制好的视频代替真人实时直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法制日报等媒体,以及被告运营的幕后黑科技淘宝店铺首页的显著位置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对其故意实施且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系专业提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及计算机技术、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技术开发和运营商,已经在互联网服务的多个细分市场领域形成专业化布局并取得良好的市场业绩。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NOW直播软件(以下简称NOW直播)和腾讯直播软件(以下简称腾讯直播)并将NOW直播、腾讯直播及其各升级版本授权给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数码公司进行共同运营。三原告约定,就其他方侵害NOW直播、腾讯直播相关权益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NOW直播是腾讯公司旗下全民视频社交直播平台,腾讯直播,又称看点直播,是腾讯公司开发运营的电商直播平台。自发布运营以来,NOW直播和腾讯直播已经分别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取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在用户中享有良好的声誉。为保障NOW直播和腾讯直播的正常运营,为商家、主播和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腾讯公司制定了《腾讯服务协议》、《腾讯NOW直播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腾讯直播服务许可协议》等协议和规范,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未经腾讯公司授权的插件、外挂或第三方工具对直播服务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不得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等。


被告是淘宝店铺“幕后黑科技”(网址:https://shopxxxxxxxxxx.taobao.com)的经营者,淘宝账号为xxxxxxxxxx。腾讯公司接到用户举报后了解到,被告通过涉案淘宝店铺和微信长期销售经过技术处理的、能够在包括NOW直播、腾讯直播平台在内的诸多直播平台实现无人直播效果的手机,同时通过招募代理、合作商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和规模。具体而言,被告对手机进行技术处理,使得用户能够以录制好的视频代替真人实时直播,同时规避平台的直播监测。被告上述在NOW直播和腾讯直播平台上实现无人直播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当利用腾讯公司的直播服务谋取非法商业利益,利用和破坏了腾讯公司依靠NOW直播和腾讯直播平台上丰富、高质量真人直播内容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干扰和破坏了腾讯直播平台的正常运行,并且其将录制的视频、甚至是录制他人直播内容的视频作为直播内容循环播放的行为,将导致用户对NOW直播和腾讯直播的评价降低,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加重了腾讯公司在直播真人监测等方面的成本投入。被告不正当地利用NOW直播和腾讯直播服务,通过无人直播实现真人直播效果进行牟利,利用和破坏了腾讯公司的竞争优势,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考虑到以下因素,原告恳请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一,原告NOW直播和腾讯直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告在明知原告规定不得利用第三方工具干扰直播服务的情况下,仍自行投入大量成本开发无人直播产品,且其产品基本上针对所有主流直播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且主观恶意极强;其二,被告对手机进行技术处理,并通过淘宝店铺、微信、代理商等多个途径销售无人直播手机和系统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被告淘宝店铺仅销售无人直播手机,属于以侵权为业的情形,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被告侵权情节极为严重;其三,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导致NOW直播和腾讯直播平台充斥着质量低劣的、缺乏互动甚至是侵害他人权益的直播内容,从而致使相关公众对于NOW直播和腾讯直播的评价降低,损害腾讯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商誉,与此同时,涉案行为也将加重腾讯公司对于直播平台的治理成本和负担,严重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腾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和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根据被告获利的五倍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腾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010-5729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