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而言,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明确被告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哪项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涉及复杂的市场经营行为样态,将这些市场经营行为准确对应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列举的相关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要运用反垄断法和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有无实质变化,判断原告是否在二审时变更了诉讼请求。
2.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
3. 反垄断法规制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会导致经营者利用其现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地扩大其在其他领域的竞争优势,导致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判断经营者附加的交易条件是否合理时,应主要考虑交易条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合交易对象的特性、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一审案号 |
(2019)京73民初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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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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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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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张新锋 审 判 员 孔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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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郝小娟 | ||||||
书记员 | 汪 妮 |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金岭北路60号二楼。 经营者:赖汉强, 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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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该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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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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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金岭北路60号二楼。
经营者:赖汉强,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该协会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以下简称加洲红酒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加洲红酒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德,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郭春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加洲红酒吧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加洲红酒吧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音集协负担。
事实与理由: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垄断行为。(一)音集协拒绝与加洲红酒吧签约,即音集协拒绝许可加洲红酒吧除放映权和表演权外的其他权利,并且拒不提供曲库,还要求加洲红酒吧补交签约前的许可费用。1.音集协对KTⅤ行业作品行使管理权,只取利而不提供类电影作品和影像制品载体的服务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音集协无需向加洲红酒吧许可其管理作品使用权,无需提供作品载体有误。2.2008年至2014年,音集协每年发布制作可供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公告,实际上却不提供类电影作品和影像制品载体,导致KTⅤ经营者在与音集协签约获得其管理的作品放映权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