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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迷思:为什么不能放弃被异议的欧盟商标?
来源:IPRdaily 日期:2021/02/24 浏览量:536

IPRdaily导读: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统计,2020年,中国申请者共发起了24817项申请,占到了总申请量的30%。然而,提交申请后会面临被异议的风险。根据2020年统计数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总共收到了17032份商标异议,其中67%(11361份)异议未进入异议程序,在冷静期内就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过半的成功率说明那些被异议的商标不应该被轻易放弃。


中国公司正在飞速拓展,从新申请的商标数量中就可见一斑。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统计,近年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占到了30%的比例。2020年,中国申请者共发起了24817项申请。然而,提交申请后会面临失去该商标被异议的风险。虽然异议常有发生,不过,成功捍卫商标的故事也不少。根据2020年统计数据,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总共收到了17032份商标异议,其中67%(11361份)异议未进入异议程序,在冷静期内就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较高的比例间接说明那些被异议的商标不应该被轻易放弃。部分商标申请人可能会认为商标异议过程过于复杂且成本高昂,还担心被异议的商标可能最终无法保住,所以有时会选择放弃,并直接注册新商标。对此,美谛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METIDA)的律师总结了以下最常见的4类欧盟商标异议迷思:

 

迷思1:程序繁杂


其实标准的异议程序一点也不复杂!通常包含以下步骤:


1. 评估异议受理可能性:该阶段属正式程序阶段,一般来说所有异议最终都会受理。该过程大概持续7-14天的时间。


2. 异议冷静期:在此阶段,各方应争取友好解决异议。期限为2个月,但经各方同意后最长可延长至24个月。


3. 异议对抗期:在此阶段,异议方可提交其它事实和证据材料,为异议提供支持。对抗期自冷静期结束之日起计,期限为2个月。


4. 进一步呈现证据:在此阶段,商标申请人应提交答辩文件作为回应,之后双方应在EUIPO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2个月)交换另外的答辩文件。否则,EUIPO将根据之前所获证据对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


5. 异议裁定期:在此阶段,EUIPO出具裁决,可能全部或部分驳回有争议的申请,也可能驳回异议。各方可对该裁决结果提出上诉。该裁决会在各方提交所需全部材料后的4-6个月内作出。

 

迷思2:对抗商标异议的成本太高


一般来说,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应提交不多于两份答辩文件,第一份答辩文件作为对所提出异议的回复,若异议方提交了其他补充论证,则应提交第二份答辩文件。答辩文件的费用不会无止境地产生,会有一定的上限。另外,不少专利律师一般接受固定报价作为其所提供服务的报酬。费用是可以协商的。


迷思3:注册新商标更容易


申请新商标的费用往往与异议答辩的费用持平甚至更高(第一类850欧元,第二类加收50欧元,第三类起每类额外加收150欧元)。另外,无法保证新商标不会再次遭遇异议。

 

迷思4:对抗异议很困难


首先,您的律师会对异议申诉的成功几率进行评估。若胜算高的话,建议采取行动对抗异议并提交答辩材料。如前所述,相关费用并不高,因此值得一试!

 

若胜算不高,仍然存在友好解决异议的可能性。各方可拟出商品和服务的限制范围,或就欧盟商标(EUTM)在特定欧盟国家的使用进行限制,并达成一致以撤销异议。需再次指出的是,截至2020年,近67%的异议案件最终均得到了友好解决。也就是说,67%的被异议欧盟商标申请最终注册成功。

 

在极少数无法友好解决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随时提出撤回EUTM申请并要求异议方赔偿。一般来说,赔偿额等于商标申请费用。赔偿额可用于新商标申请。

 

以下是一些中国公司成功捍卫其商标的案例:

 

案例一:立陶宛公司New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异议方)对中国币安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的“SAFU”商标案提出异议,但异议方提供的证据并未获得支持。

 

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认定,异议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先域名 www.safu.com 被使用到了任何与被异议人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也就是说,尽管异议方的在先标示与被异议方的标识相同,但因异议方的商标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与被异议方的不同,因此该异议未获得欧盟官方支持。

 

在先商标

被异议商标

www.safu.com 

SAFU

 

案例二:德国行李箱制造商日默瓦(Rimowa)(异议方)对深圳特欧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图形标识 “TAMOWA”提出异议,但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认为,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日默瓦的图形标识“RIMOWA”与“TAMOWA”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驳回了上述异议,一方面是因为异议方无法证明在先商标在“TAMOWA”寻求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第8,9和21类)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另一方面是因为两个标识从视觉与听觉上不具备近似性。因此,最终裁定认为即便两项商标的部分字母组合相同,但其不同之处足以抵消两项标识之间有限的视觉和听觉近似性。


在先商标

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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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美国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对深圳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的图形标识“MOTOMA”提出异议。摩托罗拉认为其在先文字标识“MOTOROLA”和 “MOTO”与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的图形标识“MOTOMA”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立陶宛维尔纽斯地区法院2020年9月3日第e2-650-794/2020号决定,以商标之间相似性不足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仅以被告与原告的商标存在重叠部分,或商标中包含了其他商标的字母,不足以判定商标相似。


在先商标

被异议商标

MOTOROLA

M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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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德国公司Telefónica Germany GmbH & Co. OHG(上诉人)对深圳壹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的图形标志“E”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进一步上诉至上诉委员会。而上诉委员会以“e”、图形“e.plus”和 “E”之间不存在混淆近似为由,驳回了该上诉。


上诉委员会认为,社会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理解为字母“E”,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两项标识在视觉上不具有近似性,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近似之处。

 

在先商标

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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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四个案例,可以看出,商标异议的关键在于,首先,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被异议标示是否从视觉、听觉上与再先商标近似,再有,也会考虑被异议标示注册的产品和服务是否与在先商标有冲突。此外,从上述失败的一方均是知名品牌这一点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虽然知名商标有名气,也经常依据自身品牌知名度对具有近似性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但也并不总是可以异议成功。总之,在商标申请遭到异议时,努力捍卫自己的标示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人可能都会赞同这一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Erikas Saukalas  美谛达商标和外观设计法务主管

010-57297529